1,什么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

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比如强制交易、搭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什么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

2,经济法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里面的没有正当理由是哪种没有正

正确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正当理由”,具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正当理由”,至少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后果和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其中,对行为后果需要从提高效率、增进公平、维护竞争等三个方面去理解其本义,以便细化配套的法规、规章。从理论上考察“, 正当理由”还有助于理解竞争法在价值、宗旨等方面的基本属性。
~无权代理是别人没有给你代理的权利! ~滥用代理是别人给你代理的权利你去做其他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经济法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里面的没有正当理由是哪种没有正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哪些表现

答: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七)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职责分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外的其他各项所列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工作。为增强《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操作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拒绝交易的方式、限定交易的方式、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具体表现、差别待遇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分别设立单独条款作了细化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哪些表现

4,经济法概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拒绝交易行为会造成其他经营者

1. 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传统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经营者有是否交易以及和谁交易的权利。但是, 当拒绝交易的权利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来行使,且意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或者牟取超额利益的时候,其目的、效果就走向了市民社会自由竞争的反面,因此应予规制。2. 拒绝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拖延、中断现有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在认定拒绝进行新的交易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3. 实践中,认定拒绝交易,还要考察: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后果;没有正当理由。当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或者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有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该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拒绝交易。

5,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是哪些行为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一般是以下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参考法条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2-6点如果有正当理由就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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