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标的物价格的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吗比如商家的价格牌写错了

无权!商家自己的过失,应当有自己承担。商家其内部怎么处理,那是他们的问题。对外,商家应当履行对顾客的报价承诺。
有的

对标的物价格的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吗比如商家的价格牌写错了

2,商场标错价格属于重大误解吗

法律分析:属于重大误解,商场工作人员因失误将商品的价格低于其市场价格出售的,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商场标错价格属于重大误解吗

3,买方依此错误标价购买商品的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搜

不属于,商场只能追究内部人员的责任,不能找客户再要回钱来。撤销是不太可能的,是有误解的成分在里面,但是不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一般民法上的重大误解数额得达到货款的百分之三十,本案显然是低于4000的百分之三十的,也就是1200元。
应该不是吧。

买方依此错误标价购买商品的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搜

4,标错价格属于重大误解吗

法律分析:可以,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标错价属于其中的价格认识错误,但不能说是自己失误,这样就是属于自己的过失行为,应该就说是误认为价格是多少,所以标错了价,这样就是重大误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为什么不属于重大误解

不属于重大误解。其一、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你的行为是属于操作上的失误,而非对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其二、未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谈不上重大误解。
质量、规模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质,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所以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对商品价格产生误解重大误解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的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撤销权,某甲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即从行为成立起1年内。所以,但受到时间限制。重大误解强调误解人的责任,不当得利强调不当得利人的责任

6,案例分析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回上诉,因为其为有限责任公司,若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只能以公司全部资产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丁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它的利益,不然官司胜算不大。
案例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71t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没有直接包括标的物的“价格”内容;2、“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可以包括标的物的“价格”内容;3、“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较少损失不能视在重大误解;(一)较大可理解分为;较小、较大、重大、巨大损失四种; (二) 没有明确规定,可推定标的的25%较小、50%较大、75%重大、100%巨大。4、“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三、《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4、变更或撤销要具有法律规定,否则,无法保证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四、本案中内部定价定价3108元的产品,错写标签为2108元出售他人;1、出售人有过错无疑,应承担责任;2、合同有效,属于要约、承诺完成终了的合同;3、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直接规定对“价格”的误解,但可视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要约合同;4、每件商品3108元,单件损失1000元,损失标的额不到30%,不视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规定;5、购买人善意购买,没有大批购买的行为。综上所述,出售人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合同,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为叶赫那拉闻多以学者从法律专业角度,所做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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