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您好。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什么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法律分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其真实意愿不一致的行为。它表现为表意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条件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不同于误传行为。所谓误传的民事行为,指第三人在向相对人传达表意人的意思时,由于传达人的原因,无意识地使表意人的意思与其表示发生不一致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属于什么合同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体点说, 我认为重大误解有合同验收时间,验收的项目达到的成果或者目的等,这些都要说清楚,不能只说一个验收时间
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还得看你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噢。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属于什么合同

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民法上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有个是发生重大误解而撤销这个重大误解

应该是指当事人因某种错误认识,致使自己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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