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包装的内外标签不符如何处罚

就你所述,罚款。

食品包装的内外标签不符如何处罚

2,标签标识不合格的处罚

标签标识不合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即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标签标识不合格的处罚

3,食品标签不规范是否应予处罚

食品标签不规范属于应予处罚的食品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企业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标签不规范是否应予处罚

4,包装标识不规范的处罚规定

一、正面回答标签标识不合格按照产品质量相关规定不符合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分析详情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标签标识不合格情况有什么?1、标签不能使消费者对食品的实质产生误解;2、标签不会影响食品安全;3、标签生产者对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4、在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标签存在问题的产品而导致与该不合格标签相关的不良反应。

5,保健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可以用食品安全法处罚吗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一种,适用食品安全法。注有“可以治疗某某疾病”字样按药品管理法处理。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0)——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楚、正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保健食品也属于食品类,可以

6,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如何适用法律2012

黄璞琳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如下专门规范:(一)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十类法定事项。(二)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三)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四)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实务中,对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相关食品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只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件,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食品标签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其理由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就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其理由是:其一,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查处范围;其二,质检总局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其三,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对以下四种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二)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且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对其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三)对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其理由是:(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有些食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也是药品,但作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为了严格区分食品与药品,落实药品特殊监管制度,确保用药安全。也就是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属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食品中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就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食品宣称疾病防治功能的规定,而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食品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及不相符内容的规定。(二)食品标签、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本来均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查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对“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之所以另设较第八十六条更轻的行政处罚,原因在于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作食品生产经营而宣称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时,虽然违法但不属虚假不实,其社会危害性轻于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不实的情形。因此,按照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行政处罚公正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且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食品中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防治功能,或者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防治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以及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规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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