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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标异议

其实异议就是,你申请的商标专利局已经同意你注册了,公告之后其它人不同意你注册,这就是异议
注册商标,你做的商标,和别人一样或相似
商标议异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就是不同意别人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就是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都会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什么是商标异议

2,什么是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商标异议与商标争

商标的异议就是你的商标在商标局通过审查,正在公告期,此时有人提出了不同意你的商标注册通过的理由。商标的争议就是你已经有注册商标了,发现有有一个商标和你的商标很相近有可能损害到你的利益,而且那个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正在公告期,这时你就可以提出不同意这个商标审理通过的理由。异议和争议就是不同意正在公告期内的商标通过的不同方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通过初审的时候,被其他公司提了反对意见。也就是在公告期的那3个月内提出,争议的话,是注册满5年内提出,即使你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如果不能提供出来使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使用情况,也会被商标局认为商标资源浪费把商标权收回。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通过初审的时候,被其他公司提了反对意见。也就是在公告期的那3个月内提出,争议的话,是注册满5年内提出,即使你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如果不能提供出来使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使用情况,也会被商标局认为商标资源浪费把商标权收回。

什么是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商标异议与商标争

3,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

是 指 公 众 对 某 一 经 过 初 步 审 定 并 公 告 的 商 标 ,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 向 商 标 局 提 出 该 商 标 不 予 注 册 的 反 对 意 见 , 即 要 求 商 标 局 在 三 个 月 异 议 期 满 后 不 要 核 准 该 商 标 注 册 。 我 国 《 商 标 法 》 规 定 , 允 许 在 先 权 利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以 相 对 理 由 提 出 异 议 , 或 任 何 人 以 绝 对 理 由 提 出 异 议 , 可 以 找 快 帮 云 全 程 协 助 办 理 。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

4,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现有的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和商标注册后的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注册前的争议仍由商标局管辖。就商标异议而言,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在本质上与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商标的决定没有区别,即都是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立法又何以在管辖上作出区分?将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的“异议”交由商标局裁定,其合理性值得研究,自我监督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监督的效能(主要表现在有关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的审查标准方面)?因此,较为合理的职能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不服商标局决定(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的争议(包括异议)。由此可以简化行政审理级数,缩短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异议人的程序利益。 十、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 根据新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异议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三)与商标异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适用本条的目的在于保证异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新法规定回避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但是,新法的规定过于简陋,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何时提出?申请的形式如何?由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的形式如何?审查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如何?此外,新法对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定的过于笼统,以致于出现了两项含有“其他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兜底条款”。试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客观上能否成为“商标事宜”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种情形,此类情形是否正常?因此,新法第9条在内容上比照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回避规定未免有些盲目。 专家认为,在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至少包括:(一)审查员的配偶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近亲属;(四)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近亲属;(五)审查员在审查阶段参与了案件所涉被异议商标的审查决定;(六)审查员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查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该案件审理结论无效,应当重新审理。当事人要求审查员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 3.商标法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在于: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4.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时的异议期限 根据惯例和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如果商标异议期限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种计算方法,也适用于我国《商标法》对其他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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