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境电商 50元免征是哪个文件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在50元(含)以下,那就免征,这使得跨境电商比一般贸易更具吸引力。(2)限值。从港澳台寄来的,限值800元;从港澳台以外寄来的,限值1000元。对于单件不可分割物品,属于合理自用的,可超出该限值。
进口跨境电商,就是海外代购。 就是某宝上一搜“美国代购”、“日本代购”出来一堆代购的人,他们或是人在国外,或是有在海外仓注册帐号可以转运。出口电商,就是国内个人或者公司,在ebay、amazon上面卖东西,国内发货或者把货运到国外让国外公司帮发货。说白了就是在国外版的淘宝上卖东西。

跨境电商 50元免征是哪个文件

2,如何看待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看待《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1、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新税制实施所引发的成本上涨,对大型电商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跨境进口电商则影响较大,可能致使它们退出市场。税改后国内跨境电商要经过一个整合期,重新洗牌在即。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低门槛时期彻底过去,跨境进口电商将进入规范化、规模化、公平化的高速发展轨道。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公布后,对整个行业结构影响显著,对一些企业有促进作用,如服装鞋帽类、家用电器类等,但对个别企业如低价彩妆类可能呈现负面影响。商家可能根据“正面清单”中的具体细则来引进不同品类商品、调整商品结构。  “正面清单”是对跨境电商税改的一项补充性政策,能够为跨境电商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此次税改后,跨境电商整体经营成本会上升,企业加速进入淘汰赛,行业将进一步优胜劣汰。  3、“正面清单”中,生鲜食品没有包含在内,业内认为这将对生鲜垂直类电商企业造成一定影响。未列其中的商品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寻找新型跨境通关模式,将耗费更多成本。

如何看待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3,如何理解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摘自《每日经济新闻》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同时,《通知》对行邮税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和60%,以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新政下,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税负有升有降。对于单价多在500元以下的母婴用品而言,原本的零税负变成了11.9%的缴税比例;而对于单价超过100元的化妆品来说,原先50%的行邮税则降为了32.9%的综合税率。业内普遍认为,这次新政主要影响的是走保税仓模式的跨境电商,也就是利用自贸区保税特质将商品大宗进口后,在保税区存放,有订单后再清关寄出。此类模式的跨境电商一般更倚重低价爆款,而税改后,这类跨境电商面临着价格上升的压力。希望能答你所惑。

如何理解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电子商务税收法案

你好!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法出台,我国税收的主要形式还是对实体企业实行上门征收。可以说,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还是一个漏洞,正在探讨研究阶段。你可以查查各地的“青年人才论坛”上的文献,应该有帮助。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  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5,还在关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

所谓“人肉代购”,就是通过海外归国人员将购买物品带入国内。人肉代购的参与者主要是空姐、导游和留学生。同时也有一些家境较优越的网友利用旅行、度假、购物的机会,从国外代购一些商品。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上述新政明显缩小了跨境电商的税收优势,此举在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消费需求涌入人肉代购、非正规直邮等渠道。为了配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施行,把一碗水端平,两条海关新公告果然陆续出台:1、严查人肉代购行李:不合规定的行李,扣!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一)易燃易爆的;(二)有毒的;(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堵住邮政快件通道不少业内人士判断,海关上线新快件系统,目的很可能是要加强对这部分商品的监管,相关部门势必将加大监管及抽查力度,提高抽检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第十三条暂停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3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这势必增加海淘代购被税的风险!何为“自用、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事实上,各地海关此前已多次提醒过,旅客进出境携带的物品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这次海关总署再度发文重申这一精神的同时,还明确了诸多执行细节,将便于地方执行。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新政出炉的当下,海关总署重申上述要求,也可以视为严打海淘代购的一种信号。据传,有民众清晨5时30分抵达机场时,海关工作人员就在上班了。“无申报通道”是关着的,全部人必须得走“申报通道”过机器检查,哪怕手中仅仅只有手提袋也可能检查。只要扫出来有名包、名表,基本上都跑不了,还会调来托运行李一起来接受检查。并且很多东西就算没有吊牌,但海关只要看是新的、贵重的就扣了。尤其是包包和手表,千万不能带。一旦被机场海关查到,包你连本带利全泡汤。此举一出,海淘代购的风险和成本可谓是越来越高!费钱、费事、费心的海淘还能获得剁手族们的青睐吗?本专稿由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提供“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微信ID:fjftz-view),汇聚对福建发展热心的媒体、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各界人士,以自由的思想,从非官方的视角,普及自贸区知识、解读自贸区政策、分析自贸区问题、挖掘自贸区商机,并着力打造一个友好宽松的互动交流社区。关注“福建自贸区观察”,新鲜观点第一时间推送!
跨境进口新政的消息在跨境电商媒体中激起了千层浪,之所以有这么大势能,最主要是新税制影响了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对于新税制,这里有几个要点来解读,深圳云邮跨境电商重点分析这几点对未来跨境电商的影响? 1、交易额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单笔交易限值为2000人民币,个人年度交易额限值为20000元。 影响分析:和原来适用的行邮税限额相比,单笔交易额从1000元提升到2000元,单笔交易额放宽了一倍,但却实行了封顶模式,年度交易额限值为20000万。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分析,这样的额度已经足够,再资深的剁手族用上全家的身份证消费额度已经满足了,这要看后续出台的细则如何了? 个人年度交易额审核权限应该不会下放到电商平台,而是由海关来进行数据统计,这就涉及到以何种方式来进行累加统计,目前跨境电商或者清关公司以三单模式(订单、运单和清单)来进行申报,如果加上个人年度交易额度限值,海关清关系统将会调整,可能会以清单(内有身份证信息)为依据进行管理,不会以账户或者其他方式,会以身份证及关联账户的消费额度累加。 从电商平台来分析:单笔交易额从1000元提升到2000元,和行邮税的免费做法一样,通过拆单的方式规避,影响不大。如果是同一包裹的商品,合并起来,只要总金额不超高2000元的,可一票走单;对于低价高频的商品来说,不啻以是一则福音,省去了个人物品50元以下免税的分拆的繁琐,即节省了时间和资源,也减少了包装的不必要的浪费,非常的绿色环保,虽然收取了一定的税金,但可以从其他方面得以弥补。 无论是个人消费者或者电商平台,问题在于单件商品超过2000元以及超过年度限额20000元的该如何应对呢? 按照规定,如果单件商品超过2000元,自动转为一般贸易清关;那么如何监管某个购买者年购买总额是否超过了2万元,减少电商平台和海关不必要的麻烦呢? 这需要三道关进行拦截: 第一关就是个人要注意自己在一整年所累加消费的额度情况如何,如果已经达到,不要再海淘了,或者换其他人的身份证进行购物; 第二关就是电商平台也要以技术的手段自动监管消费者的消费额度记录情况,给予个体消费者提醒; 第三道关就是海关了。因为个人无法作为一般贸易的报关主体,这就需要云邮跨境电商或者清关公司、海关的上下配合完成。 但无论怎样,年度交易额限值为高客单价的优质消费者带来不少的麻烦,为了维护这类优质客户,我想不少电商平台肯定想不少应对之策。 据深圳云邮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分析,新版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针对的是保税进口模式,也就是商家从海外采购商品后,存放在保税区,然后再按国内订单从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模式。对海外直邮模式,仍将按照原有的行邮税模式操作。这一消息主要基于保税进口模式在物流方面的巨大便利性,并且是跨境电商进口主力,而直邮模式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是真是假,等到后续出台细则后可见分晓。 2、税率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制的部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税。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2000元限额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全额征税。取消了50元免征额度,按增值税和消费税70%征收,实际上限值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税率为11.9%。 影响分析:在新的税率玩法下,无论是个体消费者还是电商平台都要认真算算成本和售价了。跨境电商在2014年大规模兴起后,在国家海关税率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利用灰色地带,攫取了不少利润。相对于一般对外贸易,跨境电商这一新事物,国家一直按照行邮税进行清关,5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让不少电商平台钻了空子。随着跨境电商进口的快速发展,较低的行邮税税率,不仅会造成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间的不公平,还会造成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行邮税模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说法也一直存在,这都让跨境电商税改势在必行。 目前,13个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进口,实行的按行邮税征税的政策。按商品种类分,行邮税有四档税率——分别是10%、20%、30%、50%。一般来说,由于行邮税打包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整体税率水平,较一般贸易要低。更为关键的是,行邮税还有一项免征优惠:缴税额50元以下的商品,还可以免征行邮税。此次跨境进口税改,不论是保税模式还是直邮模式,取消了50元免征额,即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七折征收,绝大部分商品都是按照11.9%(增值税17%的七折)的税率征收(只有部分产品缴纳消费税,如奢侈品,两千元内的消费税也按70%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新政之下,对于原行邮税率较高的品类,其实成本反而有所下降。我们可以拿中高档个护化妆品为例来对比一下税率的差异:中高档个护化妆品行邮税税率为50%;新税率在增值税17%和消费税30%基础上按7折征收,即32.9%(17%*70%+30%*70%);一般贸易关税2%-10%,增值税17%,消费税30%,综合起来50%-60%。所以跨境电商新税率之下,中高档化妆品和高档手表等类似产品走跨境电商模式优势更为凸显。 当前,我国有三种不同的报关方式:个人物品、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不同的报关方式,税率、流程、费用均有很大的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哪种清关方式最好。所以跨境电商就要根据自身平台在商品、时效、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或者选择单一报关方式,或者兼而有之。这对强调标准化的电商平台来说,仅仅在报关方面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更不要说物流、支付方式等变动。新税制下不同价格及品类选择的不同清关方式的优劣比较 跨境电商平台需要综合考虑,充分利用不同的清关模式来整体解决产品的进口渠道。在新税制下,以保税仓模式的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在新税制实施前进行清货,如果不清货,至少要其11.9%的利润,所以现在存货在保税区的电商应该赶快行动起来。 政策调整后,在保税模式下,大量小微平台将无法持续,拥有更多资源大中型电商平台更为主动,成本上升利润摊薄后,一部分小微平台会倒闭。另外一般贸易的商家会更积极转换身份参与到竞争,所以2016年的跨境电商市场将会发生新一轮的洗牌。 新税制实施后,跨境电商、物流供应商等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适应过程。 3、明确消费者作为纳税人 实际交易价格(包裹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影响分析:这次新税制下,规定实际交易价格中包含了运费和销售价格,并把这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而以前的运费和销售价格拆分来申报,在新税制下实行不通了。用外贸术语来讲,以前的离岸价(fob)纳税改成到岸价(cif)纳税,而运费和保险费纳入完税中,电商平台会把这一成本转移到物流服务商,未来这一纳税成本将最终转移到消费者头上。 4、适用的商品品类 适用此政策的商要求是与海关三单连接对比的平台和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但是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能提供三单、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商品。其他类型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影响分析:这次税改,将会在全国各地海关口岸统一标准推行,新的跨境电商管理办法出台后,各个口岸统一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必将明确公布可以采用跨境电商模式报关的商品品类。这样就可以明确、规范的知道哪些商品可以采购上线,也避免了目前同一种商品在某些口岸不可以入境,在另一个口岸又可以入境的混乱局面。 另外,此次税改再次明确各大电商需要和海关平台对接,提供三单信息。 而海关、国检的通关新政也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稳定期。因此,电商平台或物流供应商就必须在这一时间窗口期具备应变转换能力。新的管理办法将以广州作为试行模板,因此广州口岸对新政的解读与执行细节就变得尤为重要。跨境电商从业者要持续关注广州海关的执行,最好在广州口岸尝试业务通关,以此适应和顺应新政的执行。 新税制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留给跨境电商行业的时间并不充裕,所以跨境电商行业上下游的企业应该在这一段时间内做好相应地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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