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退差价是怎么算的,关于双11淘宝商品退换不同款差价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5-02-15 15:11:26
1,关于双11淘宝商品退换不同款差价问题
来回运费你要支付的。至于差价你肯定是要补的,因为当时在做活动。还有,如果换,尽快换。时间到的话,换就不好说了!希望你能不补差价换到。还有,希望你换同款的,那个一百多的质量肯定没这好。 祝你好运
2,淘宝高手请进来请问退差价的算法
个人来讲是一定要退的,如果卖家知道你使用优惠券的话是不会退给你那40元的!那40元优惠券的价格不退,其他金额开始算,也就是598-40=558,558*0.88=491.04,588-491.04=66.96,应该退66.96元。优惠券与支付宝红包肯定要算,商家收到的钱算上了优惠券与支付宝红包。
3,举例说明退补差价
退补差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向供应单位购进商品后,在实际结算时因商品单价变动而生成的新的应付账款与原应付账款之间的差价。属于支出类会计科目。举例:假如说商家打折海报说本产品“退补差价”,你在这里买了50元的东西,然后你又在另一个地方看见同样的东西是45元(你必须买),那么拿着发票小票去找第一家商家补你5元。你直接按旁边的退款,进去后点击已收到货,填退款原因(差价),下面填要退的金额,下面填支付宝的密码,确认。 这里的确认点击不会使你的钱去卖家帐户,除非他点击同意退还你差价,你愿意支付的那部分才会去过。 退给你的差额是退到你的支付宝帐户的,如果你要转到你银行卡,必须登陆支付宝提现,填上你的银行卡号,就ok了。
4,什么是差价退款
差价退款就是你的购买地和其他在售同商品店的价格差为负,然后到购买地他退还你差价有些时候卖家发货数量少、产品有点问题但不影响使用等问题,双方协商不需要退货,愿意给买家退部分钱,这种情况就是退款差价。例如阿里巴巴退款: 1)进入"阿里助手"-"交易管理"-"我要采购"-"已买到的货品",找到需要申请退款的交易,点后面的"退款"链接。 2)进入支付宝的退款页面,填写退款信息,申请退款。 3)在页面上可以看到交易超时时间提醒。一般买家承担运费的,如交易创建时买家选择快递,在卖家发货后,系统默认10天收货自动付款。这个时间提醒一定要注意。 4)点击退款后选择(收到货,但要求退款)。 5)注意在点击下一步后会选择不用退货,里面有个『我愿意向卖家支付*****元』这个操作,需要给卖家支付多少钱就填多少,比如商品货物一共是25元,现在协商给卖家20元,那么就填20元,卖家确认了就支付给卖家20元,给买家退5元。如果要求全部退款,不需要给卖家钱就填写 0 就可以了,然后填写退款说明,输入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立即申请退款。 提醒:当卖家同意该退款申请后,您愿意支付的金额将立即到达卖家账户,退款金额返回您的帐户,交易结束。 6)这个时候退款状态是等待卖家确认。 7)卖家确认后,钱款打到就算退款成功了。
5,卖家违约是否应当赔偿差价差价损失如何计算
可得利益损失规定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属于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当事人不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主张损失,而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金,则不能提起差价损失的请求。本文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略作探讨。 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适用:包含差价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款包含如下六层意思: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句描述的是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行为是赔偿差价的前提。(违约行为) 2、“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说明该条适用的条件和举证规则,守约方应当举证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举证,证明损失和损失的范围) 3、“损失赔偿额”,该处指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说明因违约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有损失,就赔偿;有损失,才赔偿。) 4、“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所造成的”意味着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仅仅是补偿性的损失,不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赔损失,不惩罚) 5、“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指的是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包括房款的支出、中介费用的支出、利息等。(已经支出的要赔偿) 6、“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这里指的是可得利益损失,也就是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转移所有权于买方,自买方接手房屋后,可以将房屋用于出售。因此买方需要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也享受房价上涨的利益。这个房价上涨的利益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差价要赔偿) 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应用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当卖方恶意违约,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可以起诉卖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此时买方对损失的事实和损失的额度负有举证责任;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房价款、中介费、利息等直接损失;也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涉及的差价损失问题 这两个问题参照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差价的办法可以是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市场成交价与合同价的差额确定,也可以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确定时间点时应当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过程中房屋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评估)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起诉时原告可以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自卖方违约之日至鉴定报告做出之日,房屋的最高市场价进行鉴定,并以最高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作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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