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3-05-02 13: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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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合同价款的三种形式及内容
合同价款的形式有: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在专用条款之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此种合同的合同价款包含了成本及酬金,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有哪些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2、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3、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4、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5、计日工数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6、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7、暂估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8、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9、提前竣工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10、暂列金额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3,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关于物价变化引发合同价格调整的问题
1.楼主概念混淆,是超过部分调整,5%只不过是分界线,证明某些因子需要调整,具体怎么调整,请按给定的价格指数调整,而不是楼主想当然的~~我就要给他调1%或多少说白了具体怎么调整,调多少,合同、法律法规说了算,(如果说合同说,按1%调,那也可以)2.调整价款=调整后的-调整前的,调整前的肯定是1啦3.这公式工程经济不会考,实务考的概率微乎其微,实务以前也有考过,
4,合同履行期间调整价款能否恢复
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商议有关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时无法达成一致时,按照2013版施工合同条件条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2、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5、计日工数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2013计价规范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6、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提出: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2)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应按照下列规定: A、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C、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造价相关条款变化的原因
因施工合同履行时间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起伏或法律变化引起价格波动的现象,这种变化一般会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或减少,进而影响到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益。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如果合同当事人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在解决此类争议和纠纷的过程中将会出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尴尬境地,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此类争议和纠纷。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借鉴和吸收了《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及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并征求多方意见。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细地规定了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及其调整方式,较好地解决了争议和纠纷问题。
6,2018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影响建筑施工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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