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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您好。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什么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重大误解的三种情形

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法律分析】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三种情形

3,关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的问题

营业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雇佣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也就是说,对外,损失由雇主承当;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追偿,是内部行为,与客户无关。这个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营业员的雇主与客户。营业员顶多只能做证人。因重大误解而解除合同,只有受损失方才有撤销权,本文中,撤销权人为雇主。撤销结果,就是返还客户,已经收的钱;客户返还相机。当然,客户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雇主赔来回车费等必要支出。这个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你说的“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的问题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有哪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指的是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的重要认识错误。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5,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条件之一是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

表意人就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人——也就是犯了重大误解的那个人,即出现了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人。 例如:案例回放:彭某去郭某家,见其家中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一个和其他几件物品。郭称系其妻张某母亲的物品。彭某以为是文物,便以4万元买下。几个月后,彭某发现所买物品多为仿制品,遂向张某提出退货返款的要求,被拒绝,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这里头的表意人就是“彭某”。
区别:1、欠缺意思表示是指在合同中没有对某一方面做出约定,就没提及;2、重大误解是指在合同中,对某一条款双方存在大的理解差异,并且因为误解造成自身损失;3、欠缺意思表示可以再补充,签一个补充协议就可以了,4、重大误解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可以按照通常理解去旅行合同。
在意思表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其对称为受领意思表示的人或相对人。

6,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相同点:因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同之处。首先,两者所发生的行为后果都违背了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此间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的不一致,是因两者均来自表意人的错误认识。其次,两者均属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非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行为,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如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在事实上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超过期限,则法律不予认可,该行为仍然在事实上产生效力。 不同点:第一,两者错误的产生原因不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来源于自身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某一因素的误解,如行为人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或者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这些民事行为的作出与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关。而被欺诈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则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其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简言之,表意人的错误认识是在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影响下形成的。 第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善意。而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则为欺诈人所知,并且是其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人在误解的状态下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同时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是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故意不向其说明真实情况,并利用这种误解以求实现自己利益,则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援引有关民事欺诈的规定处理。 第三,重大误解以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而民事欺诈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只要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为错误意思表示,无论有无损失发生均构成欺诈,损失的存在可以作为欺诈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法律对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构成的规定要严格于欺诈,同时反映了欺诈所引起的民事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对欺诈行为规制的力度也大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第四,两者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同。因重大误解所为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而因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除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国家还可以依法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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