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购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有句话叫做不作死老老实实做人就没事
网购也是有法律保护的啊

网购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网络购物被骗了请问网络购物平台有责任吗

购物的网址如果是这个平台,那这个平台有责任,追责的前提是你能找到这个平台负责人。如果购物是通过其他人制作的钓鱼网站等等其他手段你被骗的,平台没啥责任。
有的

网络购物被骗了请问网络购物平台有责任吗

3,关于一个购物网站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关于一个购物网站的法律法规问题

4,网购促销新规规定第三方平台哪些义务

网购促销新规规定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如下:1.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即电商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2. 检查监控义务:对促销电商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3. 公示告知义务:第三方平台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4. 查验虚构交易的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当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5,电子商务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随着信息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运营模式在我国日益普及。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经济的脚步,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一个新概念。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狭义的概念是指在开放的国际互联网及其它网络的环境下,通过服务器的运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以其开放性,交易的便捷以及网上实时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其便利的购物方式。但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也使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它也成为一些人交易违法产品的平台。例如近日,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的辖区内就查处了一起通过网络购物方式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的案件,涉案经营户从进货到销售全部通过网络和快递公司完成,交易过程非常隐蔽,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1、完善硬件设备,构建网络环境。目前,有的地方电脑虽已普及达到办公自动化,但有多数工商所和基层科室都无法浏览INTERNET网,无法涉足网上监管;   2、电子商务登记、查询、统计分析等软件建设本地化。目前各地都有比较成熟的登记受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查询、违法广告监播等系统,如何引进、怎样本地化、后期如何维护都是亟待解决;   3、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   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发布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一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工商局可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二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监管离不开电子网络手段。各局均由信息部门的“红盾信息网”进行登记备案。其监督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做法,即电子商务“受害者”通过点击“红盾信息网”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才介入管理。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登记、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现等环节,离不开信息部门。但是,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依靠相关处室。   就我局机构改革情况并结合信息中心应该得到加强这一思路来考虑,我们认为:信息中心应承担我市电子商务登记工作,具体监管由直属分局承担。信息中心与直属分局之间应该有良好的配合,为搞好配合并留住技术人才,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监管。
您好,1)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4、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但有人则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范畴。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详情请点击我的百度用户名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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