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许多著名旅游景点的入场券往往采取价格歧视政策背后的理

理论机制是利益驱使。
你好!地方保护措施。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目前我国许多著名旅游景点的入场券往往采取价格歧视政策背后的理

2,求一个生活中的价格歧视实例这个价格歧视是否合法为什么求详

比如最近的中国电信反垄断调查案,中电就存在价格歧视情况。中电对不同的宽带公司实行价格歧视。具体怎么实施的我没看过他们的合同,但是可以大概了解,比如每年200G的流量,给A公司100万,B公司150万。我到柜台办理宽带,用户协议都是和中电、宽带公司三方签的,每年一个价,因为宽带公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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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产品销售相比为什么劳务销售中的价格歧视更普遍

原因:1、劳务的衡量标准差别很大,与产品销售相比很难衡量劳务质量,学历、经验、能力等等各个公司的重视程度不同,劳务销售面对的是更加复杂的市场需求。2、产品销售发展历史比较长,标准、政策等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发展比较完善,能够面对市场各方面的需求。3、劳务市场发展并不完善,政策、制度等等都处于成长阶段,而且对于中国来说,劳动力资源尤其丰富,高素质的劳动力也处于不断增长中,同时随着世界教育水平的完善,劳动力供应能力不断增强,科技的发展又使劳动力的使用更为节约,劳动力大部分处于供过于求的阶段,卖方对于雇佣劳动更加具有主动权。4、产品销售能够作为一项资源储存,但是劳动力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待价而沽,对于生活的需求使劳动力更加处于被动地位,劳务销售更有面临歧视的的可能。以上仅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没看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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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什么二级价格歧视比一级价格歧视好执行

价格歧视本质上就是分段设定价格获取利润。歧视二字并无贬义,只是供方追求最大利润的策略。  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可把价格歧视区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二级价格歧视,即垄断厂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把这种需求曲线分为不同段,根据不同购买量,确定不同价格,垄断者获得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买主的消费剩余。公用事业中的差别价格就是典型的二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在实行高价格的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
有区别。1.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根据消费者愿意为每单位商品付出的最高价格而为每单位产品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从消费者行为理论已知,需求曲线反映了消费者对每一单位商品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厂商已知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即已知消费者对每一单位产品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厂商就可以按此价格逐个制定商品价格。这种情况比较极端,发生可能性比较小。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可以想象国外私立名校,向中国的申请学生招生。他们完全知道中国学生对自己的需求,从而将学费订成本土学生的2-4倍。2. 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根据不同的购买量和消费者确定的价格。在二级价格歧视下,购买相同数量产品的每个人都支付相同的价格,因此不是不同的人之间,而是不同的产量之间存在价格歧视。日常生活中,二级价格歧视比较普遍,公共事业部门普遍地采用这种形式的价格歧视,如电力公司实行的分段定价等。二级价格歧视主要适用于那些容易度量和记录的劳务,如煤气、电力、水、电话通讯等的出售

5,价格歧视的面临困境

既然你都说是受歧视的那就真的不能走出了 网络文学也有好的方面,关键在于你怎么把握了
除了由于同种商品对不同消费者的售价不同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外,价格歧视实际上是把消费者的部分或全部收入再分配给了生产者,生产者利润的增加是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除了最终产品或服务市场存在价格歧视外,中间产品市场往往也存在着价格歧视,这将直接导致下游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出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及价格歧视所具有的明显的限制竞争性质,价格歧视为各国反垄断法或限制竞争法所禁止。中国的《价格法》中明确规定:价格歧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尽管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但厂商真正由于价格歧视的原因而被诉诸法律的情况却很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价格歧视界定的困难由价格歧视的定义可知,如果生产者根据生产成本的不同而相应地索取不同的价格,这种差别定价的形式不能称为价格歧视。如果生产者对生产成本不同的同种商品索取相同的价格,严格说来这时生产者也在实行价格歧视,这样一来就会对价格歧视的界定过于宽泛。反之,如果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状态下交货的或存在质量差异的商品都看成是不同的经济商品,那么“纯粹”价格歧视的范围可能是非常有限的,这又会使价格歧视的界定过于狭窄。如果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差异恰好反映了厂商的生产成本差异就可以认为不存在价格歧视,但是正如只有消费者才知道的自身偏好和需求一样,现实中也只有厂商知道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差别,规制机构和被规制的厂商之间存在着成本信息不对称,这大大增加了规制机构界定价格歧视的困难。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价格歧视现象,但真正被规制部门界定为价格歧视行为并加以限制的却很少。二价格歧视的福利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一级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多见,所以本文只做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与统一定价相比较,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进行福利分析结果是不确定的。强迫垄断者制定统一价格的干预办法尽管可以降低垄断者的利润,但消费者并不一定因此而受益。尤其是当价格歧视的规制导致了部分市场的关闭,那么这样做就尤其危险。因此,在不实施价格歧视时相应产品就不可能被厂商供应的情况下,进行价格歧视无论是对生产者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利的,这最终会增进社会福利。可见,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但由于其福利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规制部门在对价格歧视进行规制时处于两难境地。三多维度的价格歧视除了数量上的价格歧视外,厂商还可以在质量等其他维度上实行价格歧视。如果说在数量维度上界定价格歧视还相对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在质量等其他维度上界定价格歧视则要困难得多,这主要是由于数量维度上的价格歧视行为比较直观也比较容易度量,且有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支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质量维度上的价格歧视行为除了面临度量上的难题外,还存在着厂商成本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些情况下,消费者既选择数量变量又选择质量变量,这时垄断者可同时在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上进行价格歧视。理论研究成果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使得规制部门不可能对数量维度以外的价格歧视进行规制。四 法律法规的欠缺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纷纷进驻中国,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子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的现象非常普遍。中国尽管存在禁止价格歧视的法律法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而国际法中又缺乏限制跨国价格歧视行为的相关条款。因而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对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市场之间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是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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