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商法对商家提出的新要求有哪些

新电商法目的 |制定电子商务法,要有一个目的,从高层来讲,它是要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推进商业技术研发。这两个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推进商业技术和模式的研发,包括支付宝就是创新,这些东西都是需要一定的市场沉淀的。这都是法律的目的,推进、增进、鼓励、增进诚信体系建设(包括评价建设、恶意退货等,这都可以变成诚信体系的指标)。当然还有一个就是消费升级,这么多年来阿里一直在做,比如质量提升一点、服务更好一点。法律对地方职能部门有一个规范,不能线上线下不同地对待,要一视同仁,它们都是商业。法律把电商提升了一个地位,原来电子商务不被正视,现在从法律层面给它一定的地位,线上线下应该一样地去处理,不能经常没事干对电商进行检查、制约,这样的电商都是会出问题的。

电商法对商家提出的新要求有哪些

2,电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作用

电子商务的作用如下:1.实现商务信息获取的多(全面)、快(及时)、好(准确、安全、可靠)、省(省钱、省力、省人、省事)。这是电子化信息的基本特点,是信息化时代的基本优点。2.实现无纸贸易,大量减少商务活动(咨询、买卖、 财务、统计等)中的纸张、笔墨的消耗,节省大量的原材料。 利用电子工具可以不使用纸张来记载商务数据,代之以磁盘、光盘。3.易于实现实物商品、物资的优化配送,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费用。4.可以实现电子商品的电子送货,免去对电子商品的人工、机械装卸、运输。对电子信息产品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送。5.使电子货币的使用成为必要,与金融电子化相互促进,极大地减少了现金的生产、存储、流通和管理。电子货币与电子商务互为推动力,相辅相成,明显的间接效益是减少观念货币。6.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借助电子网络可以打破条块分割、地域分割限制。7.有利于规范商品贸易行为,形成新的贸易机制。利用电子化信息对商品的描述、买卖进行规范化,非常有效。8.有利于形成集中约束的贸易管理体制。建立在电子商务基础上的管理体制是集约型的高效的管理体制。9.形成新的经济生长点,带动电子工具软、硬件和信息资源产业的大发展。10.能将市场与生产、生产与消费直接沟通, 利于生产企业模拟市场,实现“成本否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11.有利于消费者“足不出户、货比三家”,实现电子订货,提高社会效益。12.有利于将“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相结合,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13.有利于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实现共同富裕。 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形成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重要障碍(时差、地差)被消除。14.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和极大地节约物质、 能源等资源。这是充分信息化带来的必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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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作用

3,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

企业电子商务网站投入使用以后,就进入繁琐和复杂的运营阶段。运营一段时间后,我们就要对其进行分析,以检查此电子商务是否运行稳定,是否方便,是否能有效吸引客户等。分析的前提是建立能够完整地反映分析对象运营情况的评估指标体系。此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性评价和社会评价。 技术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评价指标: 1、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的设计评价。力图使企业网站信息丰富且有吸引力,经常更新,并能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是网站吸引用户的法宝。因此,网站的设计是十分重要的。 对网站设计的评价包括以下几方面: (1)网站包含内容应该具有的广度和深度; (2)客户获得信息应该充分、方便和及时; (3)结构划分应该合理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合理; (4)网页的视觉形象应该富有创意。 2、网站的可操作性评价。网站的操作简便、快速是网站吸引和留住用户的关键之一。尤其是第一次登录的访问者往往缺乏耐心,如果他们感到网站的操作不流畅或是等待时间过长,将会失去继续浏览和再次登录的兴趣。对网站的操作评价有以下几方面: (1)网站能否快速进入; (2)网站操作是否简便; (3)网站是否能够及时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 3、技术应用评价。网站的设计过程中涉及很多技术问题。新技术的应用是否成功关系到网站是否能高效、低成本运行。评价分析内容有: (1)网页设计中是否不断采用新技术以增强吸引力并提供更多的服务内容; (2)数据库交互点设计的是否合理,检索点的设置是否符合检索要求,数据项细分和组合是否恰到好处。 4、网站的安全性评价。抵御黑客攻击、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是网站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电子商务系统为企业带来的社会影响的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指标: 1、访问量。访问量是指某网站自发布以来累计接受访问的人数。网络经济是注意力经济,吸引用户的注意力是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盈利的前提。 2、注册量。注册量是指在某网站进行注册的用户数量。一般而言,网站的注册量越大,表明该网站对用户的吸引力越大,但并不绝对。 3、点击率。点击率是指在一定时段内访问某网站的人数。一般用日点击率表示。日点击率=访问某网站的人数/统计天数 4、用户忠诚度。用户忠诚度是指在一定时段内相同的用户访问某网站的次数。该时段内访问该网站的用户数=在一定时段内相同的用户访问某网站的次数和/该时段内访问该网站的用户数 5、网站的实际访问量网站的实际访问量=浏览次数和×页面点击数,该指标比访问量指标更综合地反映用户对网站的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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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

4,五种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条款

电子商务宏观环境和市场竞争方面:《合同法》、《标准化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试点的通知》等。电子商务的金融、税务方面:《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等。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维护网络安全方面:《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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