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别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及案例网址 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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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别

2,刑法总则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

1、对象错误,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又被称为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而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打击错误在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未认识的其他结果。 3、对象错误通常只有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只有一个违法事实,只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发生了偏差,俗话说就是“认错人”;打击错误通常表现为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即客观行为的偏差导致其他结果的出现,俗话说就是“殃及池鱼”。

刑法总则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

3,刑法中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到底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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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界限问题,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否有必要分清界限。第二,怎么分清它们的界限。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相互交叉渗透的,即客体错误中可能同时存在对象错误,对象错误又可能导致客体错误。这些都属于日本刑法理论中客体错误的范畴。可以看出,日本的刑法理论也没有把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区分开来,在他们看来,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同一种错误形式。事实上,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目的物,这两种要素在刑法中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在区分罪与非罪,还是在定罪量刑中,都体现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必须分清这两者的界限,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就不能够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在量刑中也不能够准确地根据犯罪人的罪责施以适当的刑罚。根据这个观点的意思,就是说两者的界限没有必要划清,也不能够划清。对此,日本刑法界对客体错误有着这样的定义: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某种客体当作自己意欲侵害的客体加以侵害。例如,行为人误以为甲是乙而予以杀害;误以为黑影是狗而开枪射击,实际上是人,结果将人杀死。  笔者认为:理论界对于这两者所说的界限不清,其实不是指它们的定义或外延不清,而是不同的事实错误在同一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中“竞合”的问题。比如,行为人甲欲杀死乙,却误把丙当成了乙作为射击对象,如果此时甲射死了丙,那么甲的行为就属于对象错误,这一点不存疑问;但如果甲此时误拿了一把假枪,误把丙当乙,对丙进行瞄准射击,结果也没杀死丙,那么此时甲的行为就同时存在着两种事实错误——手段错误和对象错误。这就是不同的事实错误在同一个侵害行为中的并存,我们姑且将这种情形称为“事实错误的竞合”。同样的道理,对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来说,行为人在实施一个侵害行为时,他在主观意识上会同时存在着两种认识,一个是他想要侵害谁,这就是他所认识的犯罪对象,还有就是他将要侵害的犯罪客体,这两者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有非常清楚的认识的。就拿杀人行为来说,一个人想要实施杀人行为,他在实施行为之前心里很清楚他想要杀谁,并且也很清楚他要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这个客体。此时,如果他把他人当作自己原先要杀的那个人杀害了,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对象错误,但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都是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不存在客体错误,只存在着对象错误。但如果此时,他误把别人家的牲畜当作犯罪对象杀害了,那他的行为就同时存在了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即主观认识的对象是人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人——对象错误;主观认识要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实际上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客体错误。综上所述,对于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可以认为是存在于同一侵害行为中的竞合,而不存在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在概念上界限上的不清。
没有区别,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界线不清。理论界对于这两者所说的界限不清,其实不是指它们的定义或外延不清,而是不同的事实错误在同一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中“竞合”的问题。比如,行为人甲欲杀死乙,却误把丙当成了乙作为射击对象,如果此时甲射死了丙,那么甲的行为就属于对象错误,这一点不存疑问;但如果甲此时误拿了一把假枪,误把丙当乙,对丙进行瞄准射击,结果也没杀死丙,那么此时甲的行为就同时存在着两种事实错误——手段错误和对象错误。这就是不同的事实错误在同一个侵害行为中的并存,我们姑且将这种情形称为“事实错误的竞合”。同样的道理,对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来说,行为人在实施一个侵害行为时,他在主观意识上会同时存在着两种认识,一个是他想要侵害谁,这就是他所认识的犯罪对象,还有就是他将要侵害的犯罪客体,这两者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有非常清楚的认识的。就拿杀人行为来说,一个人想要实施杀人行为,他在实施行为之前心里很清楚他想要杀谁,并且也很清楚他要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这个客体。此时,如果他把他人当作自己原先要杀的那个人杀害了,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对象错误,但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都是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不存在客体错误,只存在着对象错误。但如果此时,他误把别人家的牲畜当作犯罪对象杀害了,那他的行为就同时存在了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即主观认识的对象是人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人——对象错误;主观认识要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实际上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客体错误。综上所述,对于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可以认为是存在于同一侵害行为中的竞合,而不存在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在概念上界限上的不清。扩展资料打击错误中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因为:(1)当打击错误主观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同,但又属于同一客体时,它就属于对象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甲当乙杀害,犯罪行为主观认识欲侵害的对象和客观上所侵害的对象不同,但行为主观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2)当打击错误主观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上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而且主观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实际侵害的客体也不相同时。如行为人欲杀甲,却打死了甲的牲畜,行为人主观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主观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客体也不相同,这时就存在着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在同一个侵害行为中并存的情形——“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竞合”。(3)行为人意欲侵害某个对象,但由于意志以外的行为人自身错误因素(如打击错误)而未对任何对象进行侵害。如甲欲杀乙,对乙进行瞄准,但由于枪法不准,什么也没打着,这种情况的打击错误前面在介绍客体错误分类与对象错误分类时已经提到了,也是“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竞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客体错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象错误

刑法中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到底有啥区别

4,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是什么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 方法 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那么你对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有多少了解?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在有的场合确实很难区分,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学者或司法人员得出不同的结论也难以避免,依照具体符合说,确实有可能出现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但是,因理论标准不一导致执法差异的现象在刑法领域十分常见,例如,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由于标准很难掌握,司法人员认识出现差异从而导致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屡见不鲜。   但是,不能因为难以区分、并且区分出现差异会导致处理结果的重大差别,就不作区分,或者即便区分,在处罚上也无轻重差别。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确有区分的必要、实行区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性。如前所述,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确有差别,并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程度也有差异,因而有必要区别对待。   况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日本按具体符合说对打击错误的行为人有可能出现的处刑过轻或不可罚的现象,在我国完全有可能得到避免或弥补,因此,即便对同一案件出现错误类型(即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上的区分差别,也不会直接导致处理结果上的重大差异。   事实上,当行为对象就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并不难区分。二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的指向,即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一致,但因行为发生偏差引起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认识不符时,为打击错误;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不一时,则为对象错误。   问题在于,当行为对象不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就可能成为区分的难题。这又可分为在独犯的场合与共犯的场合二种类型:   前者如行为人前一天晚上在仇人专用的汽车上安装炸弹意欲炸死仇人,但第二天仇人的妻子偶然开启车门时被炸死;后者如行为人教唆他人杀害自己的仇人,但被教唆者因认错了人而杀害了第三者。   前一例中,如果以行为人安装炸弹时的情况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炸弹爆炸时的情况为准,则是对象错误。   后一例中,如果以教唆犯的认识情况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被教唆人的认识情况为准,则属于对象错误。   那么,在行为对象不在行为人眼前的这些复杂情况下,究竟应该做何种选择与判断呢?由于刑法中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有认识,所以,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的指向作为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区分的标准是合适的。   就前一案例而言,由于行为人想炸死仇人,安装炸弹时虽然可以认为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炸弹只有爆炸才可能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应以炸弹爆炸时爆炸行为的指向作为认定错误性质的基础,因其指向的是开启车门的人(不开启车门并不会爆炸),而开启车门的人并非是行为人想杀害的人,这属于误把他人当作仇人杀害的对象错误。   就后一案例来说,教唆犯教唆对方杀自己的仇人,只有对方接受教唆,认准了对象并顺利完成了犯罪,教唆犯的目的才能达到。可见,教唆犯的特点是通过被教唆人的行为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教唆行为并不能单独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在判断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性质时,应以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指向作为认定的基础。   由于被教唆者认错了人,误把第三者当作要杀害的人予以杀害,这显然是对象错误,也就是说,被教唆人与教唆犯都应该被认定为对象错误,并非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仅有被教唆人是对象错误。如果被教唆人实行杀人行为的指向正确,但由于行为出现偏差误杀了第三者,则被教唆人与教唆犯的错误均属于打击错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犯罪的间接正犯发生认识错误时,也应按照与教唆犯同样的规则来区分。   以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的指向是否正确,作为区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标准,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掌握执行,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不适当扩大打击错误的认定范围的缺陷。   众所周知,采取具体符合说,对具体的打击错误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比对象错误轻,而当行为对象不在眼前时,如果以行为人实施行为(包含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时的认识情况为准,很容易扩大打击错误的认定范围,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并且,按上述标准处理案件,不仅能有效避免扩大打击错误的认定范围,而且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   因为当意图侵害的对象不在眼前时,无论是行为人自己还是社会公众都能意识到,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很大,并非行为人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出现差异是很常见的事,也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能认识到的,认定其对现实发生的结果有故意,无疑具有法律根据与合理性。   相关阅读:   打击错误的特征   基本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如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兄实施了以土坯打击的侵害行为。如果李某本欲打其兄却将丁某误认为其兄而伤害的,就不是打击错误而属于对象错误。   2、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一致。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义:   其一,要有实际的侵害结果发生,如本案中李某造成被害人丁某轻伤的结果;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李某的侵害对象是其兄长,如果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则无论实际侵害对象为何均不违背行为人本意,因而打击错误也就无从谈起;   其三,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对象,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但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特定,也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如果李某采取向其兄所在的人群中扔爆炸物的方法伤害其兄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就不属于打击错误。   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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