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税中的原产地规定是什么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的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关税中的原产地规定是什么

2,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在国际上有哪些

首先是原产国东盟九国、智力、巴基斯坦、新加坡、新西兰、香港、澳门在中国都可以享受部分产品有优惠税率另外原产地证书要符合标准,样板在海关官网上有下载
一般就是form a ,也就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中文叫原产地证。 因为关税联盟的问题,有些国家进口明确需要出示这样的证明,那样的话可能会享受关税优惠

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在国际上有哪些

3,简述题原产地规则有哪两大类其适用范围如何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  一.完全原产产品标准完全原产产品标准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该国(或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生产、制造的产品,如从该国土壤或海床提取出水的矿产品、在该国收获的植物产品、在该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在该国进行猎取或捕捞所得到的产品等。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不含有任何国外的原材料、部件或劳务,生产制造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这个国家的境内完成的,即具有“土生土长”的性质特征。由于完全原产产品不涉及到其他同家(或地区)的产品成分,技术上容易判断和掌握,不存在争议,因此该标准为各国(或地区)所接受,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经过多种加工、制造程序,利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已经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变化。如形成了一个新的和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的产品,并有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具有这一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即可确定为该出口国(或地区)制造的产品,换言之,该出口国(或地区)可视为该制成品的原产地。

简述题原产地规则有哪两大类其适用范围如何

4,原产地认定标准有哪些

第1条 本认定标准依关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低度开发国家,指适用海关进口税则第二栏税率之特定低度开发国家。 第3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基准分为下列三种: 一、一般货物之原产地认定。 二、低度开发国家货物之原产地认定。 三、自由贸易协议缔约国或地区货物之原产地认定。 第4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由进口地关税局认定,认定有疑义时,由进口地关税局报请财政部关税总局会同有关机关及学者专家会商。 第5条 非适用海关进口税则第二栏税率之进口货物以下列国家或地区为其原产地: 一、进行完全生产货物之国家或地区。 二、货物之加工、制造或原材料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者,以使该项货物产生最终实质转型之国家或地区。 第6条 前条第一款所称完全生产货物如下: 一、自一国或地区内挖掘出之矿产品。 二、在一国或地区内收割或采集之植物产品。 三、在一国或地区内出生及养殖之活动物。 四、自一国或地区内活动物取得之产品。 五、在一国或地区内狩猎或渔捞取得之产品。 六、由在一国或地区注册登记之船舶自海洋所获取之渔猎物及其它产品或以其为材料产制之产品。 七、自一国或地区之领海外具有开采权之海洋土壤或下层挖掘出之产品。 八、在一国或地区内所收集且仅适用于原料之回收之使用过之物品或于制造过程中所产生之剩余物、废料。 九、在一国或地区内取材自第一款至第八款生产之物品。 第7条 第五条之进口货物,除特定货物原产地认定基准由经济部及财政部视货物特性另行订定公告者外,其实质转型,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经加工或制造后所产生之货物与原材料归属之海关进口税则前六位码号列相异者。 二、货物之加工或制造虽未造成前款税则号列改变,但已完成重要制程或附加价值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前项第二款附加价值率之计算公式如下:货物出口价格(F.O.B.)–直、间接进口原材料及零件价格(C.I.F.)/货物出口价格(F.O.B.)=附加价值率 第一项货物仅从事下列之作业者,不得认定为实质转型作业: 一、运送或储存期间所必要之保存作业。 二、货物为上市或为装运所为之分类、分级、分装与包装等作业。 三、货物之组合或混合作业,未使组合后或混合后之货物与被组合或混合货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异。

5,什么是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或GSP FORM A)是根据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遍优惠制,签发的一种优惠性原产地证。采用的是格式A,证书颜色为绿色。在对外贸易中,可简称为FORM A或GSP FORM A。目前普惠制的给惠国有: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土耳其、美国、保加利亚。 办理FORMA的基本程序是 一、注册登记。 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A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之后,由商检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申报证件。申报人可在当年度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申请签证业务。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进行复查。 二、申请出证。 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一般应提交:(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3)装箱单一份;(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三、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注〗1.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9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3.给惠国成分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4.原产地累计 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 目前,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二、直运规则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保证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在途经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再加工和被换包。 三、书面证明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原产地标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官方证明文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出口企业在商检局办理此证必须向当地商检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依据,首先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其次才能申请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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