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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法二十三条通俗地说是什么意思

任务占坑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法二十三条通俗地说是什么意思

2,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三条

保定耀达正博一汽大众4S店销售事故车父老乡亲们,都来看看,我是东臧村硬汉郑艳良,听我说说4S店坑骗老百姓,10月9日我外甥从保定耀达正博提的车,12日汽车美容师傅发现后备箱盖喷过漆,我们马上把车开到4S店,4S店拒不接待,等了两个多小时说是我们自己喷的漆,谁没事吃饱了撑的买个新车喷漆玩,典型的欺骗老百姓。这就比方谁娶媳妇儿都娶个大姑娘,谁也不取个老娘们儿。大家都睁开眼看看,帮帮忙,我得伸张正义,为老百姓讨个说法儿。别让黑店再坑别人,看车的买车的都过来看看吧,都看看我这车,看我说的是不是真的。父老乡亲们,都来看看吧。没人负责!

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三条

3,经济法规定 已说明可能存在瑕疵的商品发现瑕疵可以针对瑕疵要求退货

在购买前经营者已告知购买者商品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发现瑕疵不能要求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解释:虽在事先告知了,但出现的瑕疵有违犯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退货。例如,卖洗衣机,买之前经营者告诉购买者,可能会出现瑕疵,在购买者在使用中发现洗衣机存在漏电的问题,就可以要求退货或经营者在只收取维修成本费的基础上维修至正常使用。发现是外壳有凹陷,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就不可以。)
程度不一样:缺陷不能使用,瑕疵是存在问题,但可以继续使用;所求偿对象不同:缺陷可以向销售者、生产者赔偿,瑕疵由销售者赔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不同:缺陷可以按产品质量法要求退货,瑕疵可以进行维修。诉讼时效不同:缺陷的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不超过20年;瑕疵诉讼时效为1年。

经济法规定 已说明可能存在瑕疵的商品发现瑕疵可以针对瑕疵要求退货

4,这个有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好像商家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吧

网购过程中,商务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针对网络购物以次充好、虚假打折、线下服务和线上促销承诺不一致等问题,明令规定: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23条和24条规定,打折商品和促销商品均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该承担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 请记得采纳答案,谢谢!
是的,,你管他说不说,特价的东西也要按照国家到“三包”相关规定,,包括赠品。这是商家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市不允许的

5,如何理解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义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包括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如果有强制性标准,应当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对于约定的方式,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以合同书的形式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作出约定。但是在消费领域,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这些情况都应当视为经营者的承诺,经营者应当按照以广告等形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拒绝或者不适当履行。还需要明确一点,就是在具体适用中,应注意本条第二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形式中,消费者无法直接看到或者直观感受商品的实物,由此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无理由退货权。但是,在以上交易形式中,如果经营者以广告等方式明确表明商品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经营者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完全可以依据本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或者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并负担运费等,而不是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可以免除经营者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例如,对于超市打折出售的纸巾,如果超市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纸巾存在破包的情况,那么对于纸巾的该项质量问题,超市不再承担保证义务。如果超市仅仅标示纸巾是打折商品,而没有对纸巾的瑕疵情况向消费者说明,超市不能免除自身的质量保证义务。但“消费者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这一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的免责条款有限制,即该瑕疵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疵瑕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生产销售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即便经营者明确告知了消费者,也不能作为经营者免除自身质量保证义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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