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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与重大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是过失的一种,其错误有可能是主观的也可能是客观的,存在故意。过失则是因疏忽而犯的错误,是非故意。但重大过失是过失中较严重的一种,因根据实际情况定夺,所承担的责任也有可能比普通过错要重。
打个比方。比如说,我把我的自行车停放在商场门口停车处,我上了锁,但是由于粗心,锁没真正锁上,导致自行车被盗,这个就是过失;但是我根本就没有上锁,后来自行车被盗了,这个就是重大过失。自己体会吧。
过错多用于民事,侧重于客观方面。用于刑事多指被害人的行为。过失多用于刑事,与故意相对而称,主要指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过失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从概念的逻辑关系上讲,我认为,过错应涵盖过失,凡过失必属于过错,而过错的概念则更广泛一些,既包括过失过错也包括故意过错

过错与重大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2,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是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4,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重大误解构成条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扩展资料:参考案件某甲注册成立了杭州风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向天猫申请注册了”风凯电器专营店”,出售其朋友生产的足浴盆。后某甲欲转让该公司及所属的商标、天猫店铺,某乙欲受让该店铺用于经营按摩器,故双方通过阿里旺旺进行联系。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乙以200,000元的价格受让该公司,某乙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定金50,000元,待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再支付尾款,并约定未能及时支付转让款时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乙按约给付了某甲50,000元定金,并办理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该公司变更至某乙名下。此后,因天猫商城的招商规则所限,某乙未能如愿完成该天猫店铺的品牌变更,故某乙拒绝向某甲支付尾款,双方遂产生矛盾。某甲要求某乙支付尾款及违约金,某乙要求撤销合同以及返还已付款项。其中某乙的理由为:在签订转让合同过程中某乙一直相信涉案天猫店铺可以变更商品品牌,现在品牌不能更换,某乙产生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某乙并非对合同的性质及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而是对天猫招商规则认识错误,误认为在个人护理/保健/按摩器材类目下依然可以招商。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且某乙对天猫招商规则认识错误也是由其自身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故本院对某乙以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书》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上诉人某乙对天猫招商规则陷入认识错误,误以为在个人护理/保健/按摩器材类目下依然可以招商,这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并不是对法律关系要素发生了误解,故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导致可撤销,本院不予支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误解

5,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6,欠缺意思表示与因重大误解民事行为区别

欠缺是指不尽完美完善,不影响主体行为的实现;而重大误解属于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前者可以完善或补充不影响效力,后者须变更或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区别:1、欠缺意思表示是指在合同中没有对某一方面做出约定,就没提及;2、重大误解是指在合同中,对某一条款双方存在大的理解差异,并且因为误解造成自身损失;3、欠缺意思表示可以再补充,签一个补充协议就可以了,4、重大误解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可以按照通常理解去旅行合同。
简单点说,欠缺意思表示是指没有做那个民事行为的意图,重大误解是指由于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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