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商税收政策优惠文献,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3-08-31 13:58:54
1,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引用资料1.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求助有关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的研究论文
1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杜志宏 北京物资流通 2007/01
2 有关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杨晓钰 经营管理者 2009/13
3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孙偲佳 现代经济信息 2009/14
4 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胡海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3
5 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 周雪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07
6 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张冰 中国集体经济 2009/09
7 Internet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安全机制探讨 吴彩虹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9/02
8 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困难及对策 张汝根 中国科技产业 2009/05
9 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政策研究 焦国强 网络财富 2009/08
10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浅析 吴晨曦 现代商业 2009/12
11 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 徐旻 财会月刊 2009/05
12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研究 杨向英 江苏商论 2009/01
1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及相关政策研究 李智敏 江苏商论 2009/02
14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胡凌云 审计与理财 2009/01
15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叶杨 法制与社会 2009/03
16 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王彦 商场现代化 2009/05
17 电子商务税收可行性分析 李丽 法制与社会 2009/01
18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新趋势 胡巍 河南社会科学 2008/06
19 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曹海娟 市场论坛 2008/12
20 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研究 乐国友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08/22
资料来源 http://www.lunwen.2008jy.net/
3,有谁能给我提供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资料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税收及税法 1.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行为。 2.根据税收种类的不同,征收的对象、标准和方式也不一样。大致可分为流转税、增益税、财产税、行为税、环境税等。 3.税收: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4.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法的影响 1.网络的虚拟化和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纳税主体的很难确定 2.电子交易中的征税对象很难依照传统税法予以确定 3.对征税环节的影响 (1)增加了税收机关对产品和服务流动监控的困难 (2)电子交易的跨地域性使得税收机关较难确定交易的服务地和供应地 (3)纳税期限难以界定 三、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 1. 美国:对国际电子商务中的无形产品免征关税,欧盟被迫同意。但欧盟提出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并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该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 2.美国对国内电子商务应否征收销售税意见不统一,联邦反对征收,各州坚持要收。 3.是否征收“Bit税”(信息流量税)?现在大多数国家基本达成一致:不征收 4.监管方式的转变:从传统的对交易主体的监管到对支付体系的监管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哪一个或哪一级国家税收机关享有对交易的税收征收权 二、流转税税收管辖权 1.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或销售税、营业税和关税,以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地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2.电子交易中一般以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空间的主要服务器的固定地点被认为是服务供应地 3.流转税征收的两种模式 (1)服务器或供应商所在地为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 (2)消费者所在地为征收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4.消费者所在地为征收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的应用 (1)应税行为地:产品或服务的缔约行为地、付款地或消费者银行所在地 (2)税收方法:由传统的供应商扣缴代缴转变为消费者直接上缴 (3)税收时间:消费者支付产品或服务价款的时间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1.地域税收管辖权:税收机关只对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应税利益、所得和存在于本国领土内的应税一般财产征收税款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主权国只对居住在本国的人的收益、所得和一般财产征税,即使该收益人的收益、所得和一般财产源于或位于他国领土内也不例外。 3.较多国家主张二者的结合: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课税。但是如此导致的结果是容易出现多重征税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一、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 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26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2.建立工商、域名登记管理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银行等立体化的网络连接体系 二、电子申报纳税 电子申报:纳税义务人通过网络通信技术运行下的电子化报税工具向税收机关申报应缴税额 电子纳税:税收机关、银行等机构之间通过网络技术支配下的电子化系统对应缴税款进行划算、划拨解付。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1.美国:2000年《互联网免税法案》: (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 (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 (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 (5)放宽税收征管。 2.经合组织(OECD):(1)中立、公平,避免双重征税和过重征税,也不必征收特别税 (2)消费地征收间接税,而不是在生产地征收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3.欧盟: (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 (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电子传输交易视为提供劳务; (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 (4)征收坚持中立性原则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2B电子商务建设(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 似乎是目前相当完整的 我的电子商务法课程税收部分课件内容。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东西不多。 希望能帮到你。
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参考文献最好是今年的有的提供下谢谢
[摘 要]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基于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日趋活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管理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从分析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入手,对电子商务立法及完善税收机制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研究 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子商务世界》杂志社主办的“2007第三届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的大会的最新资料显示,进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规模是9亿元人民币,到2005年该数字已增长到160亿,而2006年为330亿元,预计200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600亿元,同时开设网上服务的银行将超过50家。伴随电子支付在国内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与电子支付的结合,将是与用户交易的必备手段,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的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战,如何使之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将电子商务服务定义为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其中的交易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采购、销售及相关的认证、支付、征信等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包括基于网络的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物流、经营管理等外包服务;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设备租用、数据托管、信息处理、应用系统、技术咨询等外包服务。从其含义和涉及的聂荣与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以及国际税收关系已经不适用电子商务。 1.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交易形式不但涉及内贸,出口贸易的比重也在迅猛上升,在信用和支付方面的问题不断出现,涉税电子商务纠纷不断,除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企业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空白,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更不完善。 2.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以常设机构和居民管辖权来确认税收的主权范围,由此确定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制要素。而电子商务“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使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电子商务,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和选择。从而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未来税收的确认、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3.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难题 传统的税收管理是以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这样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只有改进和完善适用于电子商务运行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四、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建议 1.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比较系统,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账簿保存法”,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刚刚起步,首先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范和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明确哪些业务行为应该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哪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坚持前瞻性、长期性、协调性。 2.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素的界定 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界定关键在于课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按照消费地来确定纳税地点。
3.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平台 在明确上述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要素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环境。首先,要加快各级税务部门的自身网络建设,实现海关、金融、企业之间的互连互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要加强电子认证,统一技术标准,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重点推动在线支付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制定在线产品、服务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再次,积极开发、设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实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发票申报制度,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 4.积极开展国际间税收交流合作 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有效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既要避免不公正的贸易保护,积极应对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逃避税收问题,又要给避免国内企业造成双重征税,因此,通过与通过各国税务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制定相关准则,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5.加大税收征管人员培训 在信息经济时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离不开网络技术人才,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既要懂得电子商务知识,又要懂得相关税收业务知识,而我国税务部门缺乏这类人才,因此,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快复合型税收人才培养。 总之,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初具规模,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既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又要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十一五“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7
5,电子商务税收法案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 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你好!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法出台,我国税收的主要形式还是对实体企业实行上门征收。可以说,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还是一个漏洞,正在探讨研究阶段。你可以查查各地的“青年人才论坛”上的文献,应该有帮助。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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