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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

2,电商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法律分析: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电商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3,虚假宣传如何判定

不能
对于珠宝玉石的宣传,夸大功能就属于虚假宣传,但是对于寓意这种无法衡量的东西来说,不算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如何判定

4,电子产品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一、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产品如何赔偿 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产品,构成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如果被欺诈者被认定为被欺诈的事实的话,被欺诈者可以主张的价格欺诈赔偿为消费金额的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价格欺诈赔偿按500赔偿。二、虚假宣传的类型有哪些 1、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诈广告经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经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2、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广告采用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3、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如果广告里没有明确表示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关商品的产地,这种广告即称为间接产地广告。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都关系到商品的声誉,所以不正当竞争者常常拿假冒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有些劣质商品虽没有假冒他人的商标而不受商标法的禁止,但却假冒名牌商品的产地来迷惑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这种欺诈行为。由此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起到的作用有时商标法是无法代替的。 4、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换,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花样可谓难以捉摸,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服务)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价格(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这种引诱价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价,但实际上价格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格来招来顾客, 但实际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来还要高。 5、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例如,在广告中给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实际只有数十年历史。只有几个人开设的合伙企业,仅有几辆小汽车经营出租业,在营业广告上自称出租公司,规模甚小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却以“公司”或“集团”向消费者宣告,如果“商场”和“中心”之类名称不符合实际规模,那么这种广告无疑是欺诈广告,欺诈广告除了会涉及上述商品 (或服务)特征、原料来源以及价格等以外,还会涉及有关营业活动的全部情况,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等级。企业及企业领导的经营状况,这些都可以作为广告所 涉及的内容,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以上就是对“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产品如何赔偿”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京东虚假宣传产品,构成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5,虚假广告有什么认定标准

  什么是虚假广告?   2004年07月28日 10:04 南方网综合   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是比比皆是。那么,什么是广告呢?广告是指为了商业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对商品所进行的公开宣传。广告的功能在于通过上述宣传媒介,向用户和消费者介绍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存在,诱发人们的需求欲望,以致产生商业交易的行为,进而达到传播商品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悄费的目的。广告在现代商品社会中,既是商品或服务经营 者进行促销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消费者、用户进行商品或服务选择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要求广告的内容是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的,以任何弄虚作假的形式来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经营者在广告中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宣传,以及经营虚假广告的事件屡有发生。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种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另一种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比如,在广告中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商品谎称已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非优质产品谎称已获某级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使用劣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某种优质原材料制成,或者使用“全国第一”、“誉满全球”等字样,等等。   做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挫伤了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同时也损害了企业和广告部门的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电商网页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吗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及特点(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网络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借用网络媒介传播、宣传虚假信息就是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查处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限于经营者为介绍及推销相关商品(服务),对商品(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除此之外的借用网络媒介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权范围。工商部门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广告法》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1.网络虚假宣传的手段多样例如,利用视频插播发布虚假广告,利用自设或他人网站发布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微博、微信、论坛留言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网上关键字搜索、超链接技术发布虚假广告等。2.网络虚假宣传的方式具有强迫性很多网络信息发布者运用技术手段将虚假信息主动推送至目标群体,如电子邮件、垃圾短信等。这些信息往往不以接收者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强迫性。3.网络虚假宣传的可识别性差实践中,很多网络虚假宣传采用隐性广告宣传形式,如论坛讨论、留言和网站新闻等。这些虚假宣传比传统广告更具有隐蔽性和不可识别性,增加了有效监管的难度。4.网络虚假宣传的受众范围广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更直接。二、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及其发布途径(一)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根据宣传内容是否有事实根据,网络虚假宣传方式可分为3类。1.欺诈性的虚假宣传宣传的内容完全无事实依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如有关商品(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商品(服务)的质量信息纯属捏造。2.夸张性的虚假宣传滥用不切实际的夸张之词,高估商品(服务)的质量、功效等,从而达到促销目的。执法实践中,行为人经常会提出所谓“艺术夸张”的辩解。判定行为人的宣传是否属于正常的“艺术夸张”,要看宣传中使用的夸张能否被公众接受和识别,是否使人产生误解。3.误导性的虚假宣传采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用语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貌似真实,其实并无事实或科学依据,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二)网络虚假宣传的发布途径1.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主要方式是与平台建立友情链接,在平台中植入横幅式广告。2.利用非交易性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交易性网络平台(如BBS、网络社区)是人们依托网络构筑的活动区域。网络虚假广告等信息在上述网站中多以论坛主题帖、新闻组、网上调查等形式发布,迷惑性大,操作性强,难以识别与规范。3.利用自身开设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经营者将自行设计制作的信息通过自己的网站对外发布。4.利用手机移动通信、电子邮件等新媒介发布虚假信息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发布方式,将虚假信息直接发送至目标群体,速度快、针对性强、成本低且受众面广。5.利用视频插播发布广告在等待网页下载或打开新网页的空档期间,有时会出现另一个以浏览视窗的形式出现的全屏或半屏、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网络广告,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用户观看。三、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查办难点分析(一)案源发现难网络市场区别于有形市场,信息发布不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的束缚,仅仅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与手段排查虚假的网络宣传违法行为耗时多、工作强度大、精确查处难。(二)管辖权确定难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具体到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若认定为虚假广告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实践中,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案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三)证据固定难网页数据以数字化信息编码为原形,具有易复制、易篡改、易清除等特点,难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并固定保存原件。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拒绝对其从事网络虚假宣传的制作情况和数据证据作确认,工商机关只能通过公证或其他方式加以辅证,而公证等手段只能确认数字证据取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鉴别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时,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当事人计算机数据信息记录备份,获取当事人发出该数据的原始信息,无形中增加了工商机关执法检查的成本和难度。(四)责任追究难网络虚假宣传案件责任追究难首先体现在违法主体难以查找及认定。当前,互联网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完全实现实名认证,网下违法责任主体难以寻找。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不配合调查,有的是皮包公司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行政执法成本高,责任难以追究。四、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查办策略及方法(一)查办策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经营模式不断更新,工商机关必须加强对网络经营及服务行为的研究,及时更新网络知识,深刻了解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特点及表现形式。由于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涉及的违法主体多,对主体认定、管辖确定、证据固定、责任追究等造成困难,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时应将重点放在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首要实施者,即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达到执法目的。(二)查办方法1.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发现案源根据上海市对互联网广告经营单位的统计调查,90%左右的经营额集中在少数几十家互联网广告企业。抓住龙头广告企业,关注有影响的重点网站,定期开展网上巡查,是发现案源的有效方法。广告联盟是网络广告代理商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广告经营模式,关注广告联盟也是发现案源的一个重要方法。此外,还可以通过网上搜索相关违法关键字的方法找到自设网站,进一步比对核查经营信息,挖掘违法线索。2.合理确定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定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管辖权时应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网络交易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为首选,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实施地(为网络交易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提供服务器的所在地、实施违法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辅;以违法行为人为首选,其他参与人(互联网服务器提供商、网络交易平台开办商和其他中介服务商)为辅。3.充分挖掘现有的取证手段提高取证能力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和现场笔录的作用。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除了做好现场笔录外,还应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记录现场信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要充分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现有资源和功能,查询、调取相关交易记录。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复合型人才,充实电子证据设备,如取证勘查箱、高速硬盘复制机、光盘取证系统等;加强基层执法一线人员网络技能的培训,提高电子取证能力。4.依法确定各违法主体的相关责任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涉及主体多,但其核心是行为首要实施者,即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术提供方不是虚假宣传行为的直接发起者也不是最终受益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责任的规定要么不够明确,要么要求较低。因此,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时应重点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首要实施者,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术提供方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不明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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