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犯罪类型有哪些

主要有如下五类:1. 电子商务盗窃犯罪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5.对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单纯攻击性行为。

电子商务犯罪类型有哪些

2,求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的案例例如 信息泄露神马的

–电子商务网站电子港湾(eBay)和亚马逊(Amazon)遭黑客攻击;–蠕虫病毒攻击;–日本因特网雅虎个人资料外泄;–万事达信用卡集团用户资料外泄等; –熊猫烧香–“冲击波”与“震荡波”–阿里巴巴B2B平台签约客户涉嫌诈骗事件
你好!违法的案例,被删了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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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首起黄牛抢购软件案被宣判了吗

刚过去的“双11”,太原市民郭伟熬夜等候,只为整点“秒杀”到心仪的商品。“我特意关掉无线、切成4G信号,但用最快的速度点完,却发现已经被抢购一空。”郭伟不知道的是,和他竞争“抢拍”的,也许是一群“专业选手”,又叫网络黄牛。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黄牛党的寄居地从线下转至网络,尤其是在电商平台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时,通过用非法手段抢购,加价转卖牟取暴利。而这个群体赖以生存的,就是黄牛抢购软件。这些抢购软件,可以抢占其他正常用户的下单请求,最终抢购到秒杀商品。有了这些软件加持,普通消费者想拼手速,成功率自然极低。这其中,就有一款“黑米”抢购软件,被很多人奉为“神器”。不过,“神器”日前迎来了审判。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黑米天猫”软件的制作者、销售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也是国内首个对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者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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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要不违法无论多不合理的合同都能得到法律承认吗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是可以撤销的,但第一,撤销有时间限制。第二,撤销后不代表完全不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讲究诚信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你证明当时你是被迫签订的合同,这个被迫主要是指人身胁迫,而非基于利益考虑。否则比如我当初缺钱便宜卖房也叫被迫。现在我缓过来了看房价上涨我就想反悔,这肯定是不行的,这就有违诚信了。当初人家给你的钱虽不值房屋市场价,但对你来说救命的,价值意义不一样
看一看其他说法。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 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 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 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 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 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 ,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 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 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 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 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 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 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 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 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 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 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 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 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 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 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 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 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 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 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 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 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 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 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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