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捡到东西多少钱不归还犯罪

2000,如果超过了不归还,算作侵占别人财产罪

捡到东西多少钱不归还犯罪

2,捡到东西超过多少违法

捡到东西,在失主索要下不返还的,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构成侵占罪。五千以下的隶属民事纷争。如果完全是捡的不犯法。如果是捡到别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遗失物、或者因别人原因导致你不当得利,且拒不返还的话,就有可能触犯侵占罪,将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判刑的同时还会判处罚金。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捡到东西超过多少违法

3,路上捡到东西据为己有算违法

拒不返还的构成侵占罪
不算犯法,捡到了自己拿算犯法
看是什么东西,价值是多少,超过一定价值是要上交的,要不然就是违法,

路上捡到东西据为己有算违法

4,捡到东西超过多少违法

法律分析:捡东西不违法,捡到东西不还违法,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5,法律上有规定捡了东西捡去的人要多少钱算违法

捡去的人构成不当得利,你可以向对方要回丢失的东西。但是你须支付对方为此付出的必要费用(比如说为给你还东西来往的路费等等),但对方没有强制你必须支付报酬的权利,否则对你构成侵权。具体法律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6,偷价值多少的东西构成犯罪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人只要有盗窃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如果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小偷盗窃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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