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则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超越自己智力、年龄等的行为。无权处分者的行为。包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
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论述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种类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什么样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无权处分 债务承担4种行为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等
主体不合格和客体不合格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举例: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

什么样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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