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的规则是什么

电子商务这块就深得很,你是问什么规则啊
潜规则

电子商务的规则是什么

2,简述电子商务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交易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贸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件。因而,在电于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明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电子商务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这完全体现了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强迫、引诱等手段进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活动都是无效的。 2.证据平等原则 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大相径庭,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己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相应的电于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各国法律中都逐渐加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运用各种法律和技术上的手段使电子证据取得与传统书面证据同样的法律地位。 3.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中立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电子商务活动新的特点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所以电子商务法必须为电子商务建立适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必须协调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贸易如何操作以及所使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安全性原则 电子商务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对法律上的安全规范。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文效力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到根据电子商务活动而建立起的操作性规范,都贯穿于安全原则和理念。
交易自治原则 2.证据平等原则 3.中立原则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5.安全性原则

简述电子商务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3,电子商务网站开发的基本原则是

可能需要考虑的16项原则1,你不可能满足所有的用户。2,如果一个蠢方法有效,那它就不是一个蠢方法。3,别忘了你的产品是由最年轻的程序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发出来的,所以,问题总是无法避免。4,如果某个产品创意,只有你一家这么做,那一定是错误的方向。5,没有任何产品开发,运营计划在实践中能继续顺利执行。6,所有预期5个月才会到来的瓶颈总是3个月内就会遇到。7,重要的事总是简单的。8,简单的事总是难以做到。9,一般情况下,你除了时间外什么都不缺。10,关键用户的意志应该获得优先考虑。(不一定是大多数的)11,当用户为你免费生产内容的时候,别忘了,同时也在生产垃圾和风险。12,需要两个人彼此协助才能完成的任务,通常不会按时完成。13,资金,设备,人才总是在你最需要的时候,找不到。14,你为产品增加的任何功能都可能反而损害产品的竞争力---什么都不做也一样。15,唯一比竞争对手还可怕的是内部开发,运营人员虚妄的想法。16,正常用户的行为是可以预测的,但是互联网上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玩家。总结:其实最重要的还是网站策划,运营,开发方面技术现在来看都比较成熟了
1.电子商务网站在外观设计时要注意整体的颜色搭配,切忌为了吸引浏览者而设计的眼花缭乱。往往简约清爽的风格适合更多的电商网站,因为更多的浏览者访问网站是为了购买产品,而非纯欣赏网站。一旦网站设计的过于胡里花哨会使得消费者摸不到头脑,觉得太凌乱,不能很快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  2.尽量使用白底黑字的呈现方式。现在很多电商网站喜欢使用背景色或者背景图,而使得网站浏览起来非常的不适,尤其是看文字的时候。快商建站指出如果是为了烘托逢年过节的气氛而设计的尽量是头尾或者两边留白处,中间依旧是以白底黑子为主,又或者是淡淡的底色。这样会让浏览器的眼睛感觉更加的舒服。  3.广告特效避免太多。为什么电商网站的首页总是各种广告的聚集地?无论是两边广告、漂浮广告、上下浮动广告等等。一进去就会让浏览者觉得很烦,因为乱七八糟的东西太多了,影响到了浏览者的情绪。估计不少人也跟我一样有关广告的习惯,但是很多广告关了还是会弹出,这个就会越发的遭到浏览者的反感。所以避免在首页使用过多的广告特效是很明智的做法,依旧建议广告位设置更好。  4.在线咨询的弹出影响用户体检效果。时不时的弹出一个在线客服是多么恼人的一件事,或许你在浏览某个产品的介绍时突然弹出,然后关掉了还会继续弹出。这严重影响到了很多浏览器者的购物欲,会使得很多人觉得这个网站怎么做成这样,更有甚者会干脆关闭了浏览器等。
电子商务网站的内容设计(1)电子商务网站内容及功能的确定1.网站的静态内容网站的静态内容是指网站内容中相对不变的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使访问者能够在一个熟悉的环境下浏览网页的内容。举例说明:如图2所示就是著名的新浪网站。2.网站的动态内容网站的动态内容是网站内容的主体,整个网站的价值就体现在这里,因此网站建设者必须重视这部分内容。(2)电子商务网站内容设计的基本原则企业网站作为在intemet上展示企业形象、企业文化,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信息平台,其内容的设计是一项重点,它最直接地影响到一个网站受欢迎的程度。下面介绍在内容设计过程中应该体现出的几项基本原则。1.提供的内容要新颖、精辟、专业企业建立网站的目的是提供一定的内容,根据这些内容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获取收益。而用户访问网站的主要目的是寻找自己感兴趣的信息。2.注意网站的运行速度很多人在网站设计的过程中,过多地使用各种网页设计技巧,而忽视了网站运行速度的问题。因此必须要考虑用户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信息花费的时问。太长的下载时间和缓慢的web查询只能令客户望而生畏,他们将中断访问或不再访问你的站点。3.方便用户访问和购买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如果有在线销售功能,必须要考虑到用户访问和购买过程的方便快捷。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合理地组织自己要发布的信息内容,以便让消费者能够快速、准确地检索到要查找的信息,是其内容组织成功的关键。

电子商务网站开发的基本原则是

4,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一、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二、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三、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为(1)中国有近3亿网民,(2)网上零售已达到100亿

5,以当当网为例来说明电子商务的47条商务标准

整个标准分七项、47款。每一款项都注明是“最低要求”,还是“最佳选择”。如果一个销售商宣称自己的网上商店符合这一标准,那它必须达到所有的最低标准。  一,信息中心。  必须建立一个信息中心,并且使消费者在网站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这个信息中心的链接。(最低要求)销售商必须使用“Information”这个词作为该信息中心的标题。(最低要求)  二,需公布的内容。  销售商必须在信息中心公布如下内容:销售商的法定名称以及业主;主要办公地点;和销售商联系的渠道,如电话或EMAIL;特殊业务的专业许可证。(最低要求)  必须在信息中心提供在广告中没有明确的客户支付方式或其他使用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资料。(最低要求)  在消费者被要求最终确认订单之前,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所有费用的清单,包括商品/服务的费用、运费、处理费以及税。(最低要求)  信息中心必须提供质量保证的说明,包括担保的有效期、适用的范围、不适用的范围、如何担保等。(最低要求)  对每个产品或服务都必须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期限、如何进行等。(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中必须向客户说明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最低要求)  必须向客户公布可以选择的各种支付方式。(最低要求)  必须提供有关处理取消订单、退货、退款的原则,包括可以取消订单的有效期、哪些产品可以退货、退货的条件、取消订单或者退货的费用、运费的支付方、消费者何时可以得到退款等。(最低要求)  必须公布销售商从消费者的信用卡上收款的规定。(最低要求)  三,产品/服务  如果销售商在销售或发货上对不同消费者(如特定地区或年龄)有限制必须明确说明。(最低要求)  在消费者最终订货之前,销售商必须提供有关产品的供应情况,即货物发送或订单的处理估计所需要的时间。(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订购者。(最低要求)  必须用明显的标记,如颜色,图标等标识那些在网站上列出,但不能从网络上直接定购的商品。(最低要求)  对于订购了无现货的产品的消费者,应该在货物到达后通知他们。(最佳选择)  四,保密和安全  必须公布销售商的保密原则,至少包括:销售商将收集消费者的哪些资料,在何处收集;使用这些资料的目的;销售商是否会向第三方提供这些资料,如果提供,是在何种情况下;消费者资料是否是整个商务计划的一部分,如进行目标市场分析、建立各种促销方案等;消费者是否有可能限制使用私人资料,如何进行。(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在主页和信息中心提供标记为“Privacy”的保密原则链接。(最低要求)  消费者必须有能力选择销售商是否可以利用收集到的消费者资料主动发送的各种信息,并且在这些资料被开始收集时就可以进行这种选择。(最低要求)  消费者必须有能力选择是否同意将自己的私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并且在这些资料被开始收集时就可以进行这种选择。(最低要求)  如果有关交易的第三方(如购物车、支付网关)的保密原则和销售商的不同,销售商必须提供指向第三方保密原则的链接。(最低要求)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销售商必须对所有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加密传输。(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对销售商存储的消费者资料进行加密处理。(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哪些传输过程和资料是被保护的信息。(最低要求)  五,确认和通知  销售商必须在消费者订货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发出订单确认EMAIL。(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将总费用包括在订单确认通知中,或者明确告诉消费者从何处可以查找到总费用。(最低要求)  销售商应该在消费者定购的货物被发运或者服务被执行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EMAIL通知消费者。(最佳选择)  销售商必须将如下信息包含在发运通知中,或者明确告诉消费者从那里可以得到这些消息:货物名称、总费用、货物从哪里以何种方式运出、估计的运输时间和如果有问题如何解决。(最低要求)  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运输方式可以进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跟踪,销售商也应该为消费者提供这一方法。(最佳选择)  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运输方式提供有关货物已经被收取和收取者姓名的资料,销售商也应该为消费者提供这一方法。(最佳选择)  如果销售商仅运出消费者定购的部分商品时,销售商应该通知消费者其他商品将在以后运出。(最佳选择)  如果客户取消订单或者退货,销售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中通知消费者已经收到取消订单或者退货。(最低要求)  六,帮助和客户服务  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通过EMAIL提问或投诉的渠道。(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在信息中心中提供获得客户服务条款的渠道。(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提供客户反馈和文本投诉的渠道。(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在收到问题或投诉48小时内向消费者承认收到了问题或投诉。(最低要求)  如果投诉是有关商品而且销售商自身不能解决,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和生产商联系的适当方法(最低要求)  七,其他  销售商应该保证发运的每个包装都在运输机构进行了标准的防丢失、防盗和防损害保险。(最佳选择)  销售商必须按照可打印的格式向消费者提供定购货物的发票。(最低要求)  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运输公司许可,销售商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可以进行特别投递的能力。(最佳选择)  如果消费者以前已经提供过必要的信息,销售商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键”购物的能力。(最佳选择)  ECML(电子商务模式语言)的支持,允许消费者在填写购物车表格时,避免重复性的输入。(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提供实时处理订单和效验消费者信用卡的能力。(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提供通过关键词对整个站点的信息和产品进行搜索的能力。(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提供消费者可以通过WEB来检查订单状况的工具。((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提供消费者可以检查以前订单的能力。(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有一种系统化的方法来不断处理消费者的反馈和了解他们的满意程度。(最佳选择)
1、 用户群数量巨大,所采用的商务、身份认证、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办法必须方便、简洁、成本低廉、易于大面积推广; 2、 安全技术应能够确认客户,避免冒名顶替和非法操作; 3、 经常会出现“一次性”客户,即不注册、不连续使用,只希望可以在方便的时候使用一下b2c的服务; 4、网络上传输的信息可能涉到个人机密,例如帐号和操作金额; 5、 商务活动涉及的支付或转帐金额较低(小额支付)。 b2c电子商务的种类较多,应用系统的构成、工作方式和安全技术方案不尽相同。无线通信和无线网络技术支持下的移动电子商务对一部分b2c服务非常适用,并且使用的设备简单,客户群异常巨大,发展前景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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