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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个物价的法律法规问题

这个太好规避了。工商查,主要查销售记录。让自己员工用原价买一件,实际并不交付,也就是做个虚帐,留下销售记录,以备工商查验。不过,如果是大商场,这事情要做的隐秘。传出去,可能会招致更大的处罚。
我国价格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该店家并没有违反价格法之规定。可以试试价格欺诈和显失公平来退,但是一般比较难。 如果该店家是在一个规范管理的市场中: 你首先可以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协助; 其次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 或者拨打12315消费热线进行投诉;

问个物价的法律法规问题

2,请教关于市场控价方面的问题

第一:经过细致调研分析,确认定价策略是合理的,反之则调整补充第二:当价格政策已经形成,如遇不能遵守游戏规划的商家,进行严厉打击。打击方式从轻到重分别:1、口头警告加书面通知2、延迟发货 3、断货一定时间 4、取消经销资格 5、集合厂家之力进行倾销(这一招可以杀一儆百)执行方面应当从监控为主,方式有:1、现场人员 2、客户回访(通过给商家返点收集客户回执信息,这需要定价政策的配合) 3、暗访(假装客户)当然产品不同,方式可能不尽相同,详细可MAIL TO:daviaking@163.com 欢迎讨论

请教关于市场控价方面的问题

3,如何规范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

1、加强价格宣传,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加强价格法律知识的宣传、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是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以及杜绝价格欺诈的治本之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必将日益增强,商家只有树立价格诚信意识,自主合理制定价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货真价实,信守承诺。才能“和气生财”,才能使经营活动长盛不衰。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是建立价格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培育“价格诚信单位”,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价格诚信氛围。 2、强化明码标价,增加价格透明度。加强对零售促销活动的价格监管,最有效的方法是增加商品销售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就要求强化明码标价这项行政性强制措施。一是要狠抓标价的普及率和准确率。力求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二是要完善标价方式。目前零售商促销形式丰富,客观要求标价宣传方式适合促销的需要,这样才能达到最佳的活动效果。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和商家的要求看,我们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创新管理。如经物价部门审核,经营者可以自制POP爆炸贴、特制标签等进行辅助标价,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对不易标价的商品,采取一总签(标明同一类产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必备内容)、分标价(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三是严格要求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3、把反价格欺诈作为工作重点,加大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是实施有效监管、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目前市场促销活动中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特点,我们把反价格欺诈作为加强监管的工作重点,严格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对经过提醒告诫、责令整改等程序仍然拒不改正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今年我们分局已查处了1起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案件,有力地警示了相关零售商守法经营,规范促销。 4、提高服务意识,加大事前监管力度。具体应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会、发告诫和警示书,或通过上门指导、授课培训、介入调查、适当干预、部门联动、与经营者座谈、新闻媒体引导监督等多种形式,寓检查于宣传服务中,关口前移,从源头上管理,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今年我们对几家大型商贸企业进行价格法律知识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借助媒体力量,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媒体的引导和监督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一个重要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方式方法。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市场价格监管过程中,单靠检查和处罚其力度显然有限,要利用商家大多注重品牌这一特点,充分借助媒体力量,大力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模范遵守价格法规政策的经营者和“价格诚信单位”要通过媒体义务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对屡查屡犯、拒不改正、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提高检查的威慑力

如何规范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

4,政府拟对某一商品采取最低限价的保护政策需求价格弹性大小对消费者福

最低限价指的是,政府对某种商品制定的高于均衡价格的最低市场价格,政府采取最低限价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供给方利益,如提工资和各种扶持农业的政策,政府实行最低限价保护,可能会造成市场过剩。消除方法:一个是增加需求,如政府购买,增加出口。二是控制供给,如限额生产。这是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价法规(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签定)的要求,最低限价的估价方法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中被禁止使用。这是因为最低限价是对以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的估价制度的否定,违背了新法规确立的估价原则。但是,在新估价法规议定书中,发达国家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就这一问题作了让步,同意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时期内保留最低限价的做法,以缓和因实施新法规而引起的财政收入减少的矛盾。引发问题:制定最低价格的问题之一是有过剩产品。如果某一企业因为过高的价格而出现产品过剩,它就会试图逃避价格控制,降低价格。在很多情况下,最低价格不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是由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商议制定的,以便能保持较高的利润。这时,个别企业会试图破坏协定,挤垮竞争对手。

5,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编辑本段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答: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二、什么是降价销售商品的原价答: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三、什么是虚假优惠折价答: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四、什么是价格承诺答: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五、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如何确定?答: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低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六、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应如何标价?答: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应低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七、哪些标价行为属于价格欺诈?答:(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和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三)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四)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五)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七)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八)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八、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五、《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六、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七、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八、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情形:(一)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二)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十一、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本通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查处。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十四、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立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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