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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什么法规赔偿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广告。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二)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三)伙同或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4.《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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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什么法规赔偿当事人

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去有关部门举报, 然后找经销商与厂商进行协调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a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2: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商业广告作为一种极其有效的促销手段,其内容多种多样,大到房屋买卖,小到牙膏、牙刷等生活日用必须品;其形式也是花样翻新,从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到商店橱窗、路标路牌等等,广告所起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它既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重要的促销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依据;3: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少数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看中了广告宣播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利用消费者对某些商品的性能、品质不甚了解,容易盲目轻信广告的心理,制作虚假广告,向消费者传递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与自己真实意愿不相符的商品或者服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4:对于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与此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广告经营者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消费者的中介组织,其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告法》和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办和代理广告业务,并且负有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的责任,拥有要求广告客户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必要的证明文件的权利,并且不得制作与广告客户真实内容不符甚至是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对于广告的经营者懈怠管理造成虚假广告的发布,或者有意同广告客户合谋制造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告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惩处。对于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使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而无处索赔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淘宝网卖假货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

不论何人售卖假货,都是违法的,作为为售卖假货提供平台或帮助的,或者有监管义务的明知售假仍旧不予制止的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所以相对于知情权较少的消费者来说,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许是的。

淘宝网卖假货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

4,电商网页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吗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及特点(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网络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借用网络媒介传播、宣传虚假信息就是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查处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限于经营者为介绍及推销相关商品(服务),对商品(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除此之外的借用网络媒介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权范围。工商部门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广告法》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1.网络虚假宣传的手段多样例如,利用视频插播发布虚假广告,利用自设或他人网站发布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微博、微信、论坛留言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网上关键字搜索、超链接技术发布虚假广告等。2.网络虚假宣传的方式具有强迫性很多网络信息发布者运用技术手段将虚假信息主动推送至目标群体,如电子邮件、垃圾短信等。这些信息往往不以接收者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强迫性。3.网络虚假宣传的可识别性差实践中,很多网络虚假宣传采用隐性广告宣传形式,如论坛讨论、留言和网站新闻等。这些虚假宣传比传统广告更具有隐蔽性和不可识别性,增加了有效监管的难度。4.网络虚假宣传的受众范围广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更直接。二、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及其发布途径(一)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根据宣传内容是否有事实根据,网络虚假宣传方式可分为3类。1.欺诈性的虚假宣传宣传的内容完全无事实依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如有关商品(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商品(服务)的质量信息纯属捏造。2.夸张性的虚假宣传滥用不切实际的夸张之词,高估商品(服务)的质量、功效等,从而达到促销目的。执法实践中,行为人经常会提出所谓“艺术夸张”的辩解。判定行为人的宣传是否属于正常的“艺术夸张”,要看宣传中使用的夸张能否被公众接受和识别,是否使人产生误解。3.误导性的虚假宣传采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用语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貌似真实,其实并无事实或科学依据,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二)网络虚假宣传的发布途径1.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主要方式是与平台建立友情链接,在平台中植入横幅式广告。2.利用非交易性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交易性网络平台(如BBS、网络社区)是人们依托网络构筑的活动区域。网络虚假广告等信息在上述网站中多以论坛主题帖、新闻组、网上调查等形式发布,迷惑性大,操作性强,难以识别与规范。3.利用自身开设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经营者将自行设计制作的信息通过自己的网站对外发布。4.利用手机移动通信、电子邮件等新媒介发布虚假信息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发布方式,将虚假信息直接发送至目标群体,速度快、针对性强、成本低且受众面广。5.利用视频插播发布广告在等待网页下载或打开新网页的空档期间,有时会出现另一个以浏览视窗的形式出现的全屏或半屏、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网络广告,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用户观看。三、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查办难点分析(一)案源发现难网络市场区别于有形市场,信息发布不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的束缚,仅仅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与手段排查虚假的网络宣传违法行为耗时多、工作强度大、精确查处难。(二)管辖权确定难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具体到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若认定为虚假广告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实践中,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案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三)证据固定难网页数据以数字化信息编码为原形,具有易复制、易篡改、易清除等特点,难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并固定保存原件。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拒绝对其从事网络虚假宣传的制作情况和数据证据作确认,工商机关只能通过公证或其他方式加以辅证,而公证等手段只能确认数字证据取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鉴别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时,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当事人计算机数据信息记录备份,获取当事人发出该数据的原始信息,无形中增加了工商机关执法检查的成本和难度。(四)责任追究难网络虚假宣传案件责任追究难首先体现在违法主体难以查找及认定。当前,互联网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完全实现实名认证,网下违法责任主体难以寻找。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不配合调查,有的是皮包公司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行政执法成本高,责任难以追究。四、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查办策略及方法(一)查办策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经营模式不断更新,工商机关必须加强对网络经营及服务行为的研究,及时更新网络知识,深刻了解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特点及表现形式。由于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涉及的违法主体多,对主体认定、管辖确定、证据固定、责任追究等造成困难,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时应将重点放在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首要实施者,即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达到执法目的。(二)查办方法1.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发现案源根据上海市对互联网广告经营单位的统计调查,90%左右的经营额集中在少数几十家互联网广告企业。抓住龙头广告企业,关注有影响的重点网站,定期开展网上巡查,是发现案源的有效方法。广告联盟是网络广告代理商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广告经营模式,关注广告联盟也是发现案源的一个重要方法。此外,还可以通过网上搜索相关违法关键字的方法找到自设网站,进一步比对核查经营信息,挖掘违法线索。2.合理确定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定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管辖权时应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网络交易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为首选,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实施地(为网络交易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提供服务器的所在地、实施违法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辅;以违法行为人为首选,其他参与人(互联网服务器提供商、网络交易平台开办商和其他中介服务商)为辅。3.充分挖掘现有的取证手段提高取证能力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和现场笔录的作用。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除了做好现场笔录外,还应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记录现场信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要充分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现有资源和功能,查询、调取相关交易记录。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复合型人才,充实电子证据设备,如取证勘查箱、高速硬盘复制机、光盘取证系统等;加强基层执法一线人员网络技能的培训,提高电子取证能力。4.依法确定各违法主体的相关责任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涉及主体多,但其核心是行为首要实施者,即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术提供方不是虚假宣传行为的直接发起者也不是最终受益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责任的规定要么不够明确,要么要求较低。因此,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时应重点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首要实施者,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术提供方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不明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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