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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户口迁出还有土地承包权吗

户口从农村迁出后,原承包的土地不一定要由集体收回。  根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可见,只有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迁入县城或小城镇的或迁入其他乡村的不算),并且必须是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依然是农业户口的不算),承包地才是应当交回发包方(村委会)的。  一般情况下,可以继续经营到承包期限结束。政策是:三十年不变。

离婚户口迁出还有土地承包权吗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存在哪几种观点

人的寿命和身体是否能够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管辖权的关键。 在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保险法》第十二条仅对“保险合同标的”作了定义,该法中没有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更未对两者在法律上进行区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该条款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有利于弱势群体权利义务的保护。所以说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 二、物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人也属于物的范畴。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物质化特点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该法中没有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更未对“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作出区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排斥人身保险合同对该条款的适用。所以说人的寿命和身体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 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身不是物,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存在哪几种观点

3,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两大类: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2、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3、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4、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5、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6、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8、担保权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9、仲裁案件,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律师费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是法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4,公司注销后商标怎么办呢

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在一年之内转让,也可以提交注销商标申请,如果公司在注销时未将商标转让,对于已经决定归属的,则企业可以通过移转将商标转移出来。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在公司注销前,名下的商标可以选择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但要记得留好电子档、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以便用作转移证明条件,可以由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扩展资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二是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受。 企业继受与前述作为商标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引起的商标权继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原来的商标注册人主体均已消失,不同之处在于被合并或兼并的企业的商标权及债权债务由合并或兼并的企业继受,是按照企业合并或兼并的有关法律及程序进行的。注册商标的转移,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注册商标移转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你好,公司商标转让需要在公司注销之前办理转让,注销超过一年的就不能办理转让了,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公司在注销之前一定要对商标进行转让. 或者在清算报告中写明白,商标归谁. 如果,很遗憾,上述都没有做,公司就给注销了. 此时,救济方案有以下三种策略可以选择 前提:无论何种情况,重新注册不是必然一定成功.极有可能,被驳回时的引证商标会跟已经注销的这个公司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 第一种:注销原先注册商标,重新注册. 第二种,直接重新注册,以原先注册商标为引证商标驳回后,一边提交驳回复审,一边提交注销申请. 第三种,一边做商标移转,一边重新注册. 移转能够成功的话,万事大吉. 不能成功,就争取新的注册. 注:对于一些商标因续展到期未续展\注册人死亡注销商标而无效的商标,重新申请不是必然成功的.(即使在无效之后并没有任何与这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得到核准注册,也不是必然能成功的)
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该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仍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1.企业分立、合并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其商标财产权由该企业注销后存续的法人概括承受,存续的企业根据相应的证明至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2.企业注销、解散时,应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理。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必须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清算组织在向商标局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置。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3.个体工商户的商标,在该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自然继承该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4.企业注销前,未对商标进行处置的,又无法定承继人的,视为放弃该商标,在企业注销后,该商标回复原状,进入公有领域。企业不能再将该商标进行转让,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不成立。
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 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 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 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 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也就是说在公司主体消亡一年以后,商标会自动被注销,该商标权在实际上已经失效。但由于每年注销的公司也不少,很多公司由于各种原因也不会主动办理商标注销手续,而商标局这边无法及时追踪每件商标的主体存在与否,也就造成有些注册商标名存实亡却无人知晓。如果不幸地公司准备注销了,请保留好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准备好相关证明办理商标转让或商标权移转。

文章TAG:消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二十  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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