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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实施条例全文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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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实施条例全文

2,新消法三包规定

根据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经营者提供机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起六月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由经营者承担关瑕疵 举证责任 。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举证责任倒置考虑消费者现实维权窘境:要维权通司 诉讼 解决院进行裁决重要依据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产品质量鉴定举证先预交笔少费用,由于整程费费力少消费者奈放弃举证责任倒置能效扫除 消费者维权 疑虑实现真公平由述知消费投诉于机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投诉由经营者承担关瑕疵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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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的消法中有哪些规定

新消法今年315开始实施,这是修改相关的链接。http://law.lawtime.cn/d699185704279.html
你是问的那个法律是消防法还是消费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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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2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三)《消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定 《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中,专门设定了反欺诈条款。这是《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胜枚举。尽管《消法》对此早就规定了加倍赔偿,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举证困难等种种原因,实际适用的很少。《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受欺诈可以适用《消法》,无疑给了消费者强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而规定可以选用《消法》,则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当能够证明被欺诈时,可以选择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加倍赔偿,又可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但两种赔偿方式不能并用。尽管如此,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二、我国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我们要知道明星代言,走的是正规商业流程,其代言行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企业有虚假,企业违法,广告违法,可为其代言的明星只是正规商业行为。所以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的去购买明星代言的东西,要有自己的独立思维,选择正规的商品。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解答,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5,新消法里有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最新修订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七天该怎么算?新消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质疑:收到商品之日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新浪网友“拉花”说,之前网友晒单称快谛堋箩渡璨盗骂醛毛互递单显示“门把手签收”“门缝签收”,如此代收货产生纠纷,怎么判断?目前淘宝店铺大多以物流系统的签收日期为准,如果顾客因为代签而见货晚,店家不负责任。“如果按照消费者见货时间开始算,这个时间无法掌握,而且也很难取证。”如果真的有特殊原因,消费者可以跟店家进行具体的沟通。

6,最新消费税暂行条例

网页 图片 视频 音乐 问问 新闻 地图 百科 搜吧 更多? true 快快乐乐 我的问问 我的搜吧 我的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 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 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 0.20元/升   5.溶剂油 0.20元/升   6.润滑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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