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国际商法 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金融 会计学 电子商务 商务谈

international business negotiation(国际商务谈判)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business(国际电子商务)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国际结算 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y国际贸易理论 international finance国际金融 accounting会计学

把国际商法 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金融 会计学 电子商务 商务谈

2,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

WTO规则与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问题提上多边谈判日期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促进角色。 其中,电子商务为经济全球化继续拓展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扩大了世界市场的内涵与外延,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不仅因24小时的连续交易使国际贸易信息传输和资金周转加速,而且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手续和过程,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并大大增进国际贸易机会。 而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最重要主体,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挥出有力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鲜事物,原有WTO规则对其并无特别考虑,由此引发WTO规则应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互联网近年指数级的增长势头使得乌拉圭回合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估计明显不足之问题凸显而出,并已被WTO察觉。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提及电子商务问题,并且通过了《贸易与信息技术产品部长宣言》(以下简称ITA)。根据这份宣言,WTO将努力促使“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电讯产品的税收,其中包括许多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产品,签署成员有42国,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交易额的93%。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敦促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以考察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问题”。部长们重新确认:至少于1999年下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会员国将维持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现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别会议上,总理事会建立了上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并将由以下WTO的机构分别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每个机构都将考察各自范围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这些机构将不迟于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关其工作计划的报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极力将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等内容塞入WTO新一轮谈判议题,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导致这次部长会议不欢而散,原定的电子商务议题也被迫搁浅,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启动。 毋庸置疑,WTO在电子商务领域启动多边谈判以及WTO规则将适用于电子商务已是确定事实。但究竟是适用现有的GATT、GATS、或两者皆适用、还是另外达成一个全新的法律规则至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疑问。而对于电子商务本身及WTO的成员方来讲,不久将见分晓的结果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前者,多边谈判所决定适用的规则的设计是否科学与合理必然会对其发展产生反差巨大的结果;对于后者,尤其是对欠发达成员方,适用GATT或GATS将对其国内经济政策产生不同影响,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与税收管辖方面的自主权保留程度上。鉴于此,对WTO规则适用电子商务的研究已显颇为迫切与必要,本文正由此出发,对相关问题作出探究,以求获抛砖引玉之效。二、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范围选择 事实上,要在WTO现有的规则体系或创立全新规则间作出选择,首要解决的前提是应先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范围作出合理界定。而尽管电子商务近年来获取长足发展,并已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但至今却尚无一个统一并能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定义及范围。按美财政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定义,其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技术在双方与多方间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对其定义,其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具体的讲,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种方式,即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 前者整个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商品通过电子传输,又称在线(on-line)交易;后者指交易双方在网上要约、承诺、付费,但交易商品由卖方通过传统运送方式交付买方,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电子商务的特别专家小组的会议或报告中,电子商务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1)信息,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电子传输;(2)商品和服务的网上购买并通过非网络途径交付;(3)服务(有些情况下是商品)的以电子方式通过互联网的实际提供。实际上第2种就是指离线交易,电子商务在这里充当的只是传统货物或服务贸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对传统商品交易的本身并没有产生任何质的改变,其应根据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属于GATT还是GATS规范。而其他两种实际是指在线交易,其究竟应归属货物还是服务并应受何种规则规范正是WTO有关电子商务多边谈判的焦点,也是本文探讨范围(后文若无特别说明,所称电子商务主要指这两种)。 对于电子商务应受WTO何种规则规范在特别专家小组已有讨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订立不同于两者的一套全新规则。孰优孰劣,下面分别作出讨论: 如果将电子商务归为货物而适用GATT规则并加上现有的对此类传输的关税免征协议,无疑等于成员方必须承担使网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义务。这是因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GATT规则的一般性义务。通过接受GATT的规则进而适用国民待遇,成员方就得放弃它们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方面实行歧视待遇的权利。此外,关税免征还使成员方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商品的税率约束在零关税的水平。事实上,截至目前还没有成员方考虑过采取这种做法。无论在乌拉圭回合中还是其后进行的服务议题谈判都有一些成员方对电子商务作出了一些具体承诺,但这些谈判无不基于如下假设:即通过互联网交易的产品是服务而不是货物。 相反,如果将其视为既不同于传统的货物也不同于原有意义的服务,从而抛弃GATT或者GATS规则,再为网上贸易设计一套全新的规范。这种方案实际上几乎没得到过任何成员方拥护,原因是为电子商务寻找全新的法律规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务在内的互联网服务已经分别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础电信协议》所涵盖。所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对应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规范互联网交易必须的法律规范。 因此可见,真正可选并现实的方案是将GATS适用于所有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的电子贸易,而这种选择并不仅仅是因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还因为其本身具备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将所有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明显比定义成货物更为合理。虽然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和音乐制品在电子商务完成后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输出,这样似乎也有与传统货物贸易相似的“有形对应物”。但我们可以看到电子传输在跨越国境之时并无有形对应物,即使电子商务完成后最终转化成为诸如书籍或者光盘般的有形货物,但也不能否定这个事实。 事实上,在许多时候,传输的信息最终根本没有转化成有形对应物。例如,接收方继续以数字形式存储这些电子信息使其成为直接在屏幕上阅读的书籍或者在计算机上播放的音乐。 其次,采取这种定义的另一优势在于它不仅干净利落而且有利于将国家间关于这类问题的争端减少到最小。 现有电子商务争端多源于一些国家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而另一些国家将其视为服务。如果采用以电子商务的最后结果是否会形成“相应有形物”而判断其是货物还是服务的混合式的定义,在处理任何涉及互联网贸易的争端时,专家组不得不首先判定争议标的究竟是货物还是服务,缘由这是决定是适用GATT还是GATS的前提条件。这样无疑又增加纠纷的复杂性与解决纠纷的烦琐度,既不利于国际贸易的交流,又极大增加解决争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础电信协议》的达成以及在这些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取得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而这正是参与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美国、欧盟、日本及经合组织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框架的建议中强调指出,对WTO两项协议(基础电信和ITA协议)的有效执行将对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带来正面的助益。GATS电信协议附件和基础电信协议都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础电信协议附件》就可以进一步扩展以规范网上交易。事实上,在已经对基础电信部门作出具体承诺的69个国家中,有10个国家已在互联网接入方面作出具体承诺。 另外,随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反全球化势力恶性膨胀,甚至成为西雅图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失败的重要原因。除狭隘民族主义与闭关自守思想外,诸如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日益贫困化与边缘化、资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环境恶劣化等等皆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继续与顺利发展,这些客观现实不得不引起到国际层面的足够重视,从而在多边自由化谈判中更多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承受能力与照顾到其适当利益是必要选择。因而,对于广大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电子商务视为服务并适用GATS比适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缘由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一般性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与准入模式选择实现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有效控制,在税收管辖方面也拥有比适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权。相反,假若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或采取混合性定义而使GATT的国民待遇与关税约束这种一般性义务得以适用必遭发展中国家强烈抵制,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多边谈判针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三、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若干问题 然而,采用GATS虽然是现实可行方案,但也带来一些必须加以解决的效率方面的问题,需要多边谈判给予高度重视与探讨解决途径。 首先考虑关税与配额问题,GATT对以有形货物方式进口的货物的关税约束及其配额限制对于贸易自由化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目前的GATS规则显然只能叹为观止,从而对电子商务的效率产生影响。假若电子商务的成本低于有形交付,关税影响效率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缘由单纯从成本上考虑,产品以电子商务方式向一国提供时其价格必然会低于以有形方式提供该产品。撇开总体平衡方面的考虑,这种变化相当于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并增加了国家福利。但对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样的图景不过是海市蜃楼。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者无法联网。因此在这些国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独立企业家先通过网络接收产品,然后将其转化为有形物如光盘再将其出售给消费者。而这种活动本身耗

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

3,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促进角色。 其中,电子商务为经济全球化继续拓展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扩大了世界市场的内涵与外延,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不仅因24小时的连续交易使国际贸易信息传输和资金周转加速,而且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手续和过程,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并大大增进国际贸易机会。 而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最重要主体,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挥出有力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鲜事物,原有WTO规则对其并无特别考虑,由此引发WTO规则应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

4,跨境电子商务谈判开局阶段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环境因素;心理因素;思维因素。 一、影响国际商务谈判的主要环境因素 (一)政治环境 政治环境的变化,通常会对谈判的内容、进程乃至协议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优秀的谈判者都非常重视对政治环境的分析,特别是会对国际形势、谈判对手国家的政局以及政府之间的双边乃至多边关系等方面的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以确保谈判可以顺利进行。 (二)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商务谈判的另一重要环境要素,由于国际商务谈判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各国的经济环境又各不相同,因此,谈判者应时刻关注谈判对 手所在国家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与谈判内容有关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深入了解,并对这些变化可能会对当次谈判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的结果来调整谈判计划,以降低己方的风险。一般来说,对经济环境的分析不仅要包括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指标,还要考虑经济周期、国际收支与国际贸易政策、金融政策等指标。 (三)法律环境 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通常会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只有符合法律约定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国际商务谈判的合同通常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问题,因此,谈判者在谈判前必须对与谈判内容有关的本国的、对方国的、国际的各项法律规则进行了解,并就各项法律规则有可能对当次谈判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以保证最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可以符合谈判双方国家的法律,避免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宗教信仰、社会风俗和文化背景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谈判者往往来自不同国家,拥有许多不同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两个谈判者的价值观、道德规范、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都可能有所不同。谈判者在和对方进行谈判之前,应该对对方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背景有所了解,在谈判中尊重对方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这既有助于了解对方的谈判作风,促进谈判者彼此沟通;也有助于谈判者针对不同的谈判对手,制定不同的谈判策略并采用不同的谈判方针与技巧。 二、影响国际商务谈判的心理因素 (一)个体心理 1.1个性,是人的心理特征和品质的总和,通常表现为人的性格、能力和素质等。人的个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和制约人的言行。 1.2情绪 心理学认为,情绪是一种体验,该种体验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看法的一种本能反映,常见的喜、怒、哀、乐等行为便是这样的体验。情绪具有两面性,即肯定性的体验和否定性的体验同时并存。能够满足一个人需求的言行或事物,通常会引起该人肯定性质的体验—喜与乐;当一个人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会引起其否定性质的体验—怒与哀。另外,人的情绪还具有明显的两极性,即积极 的情绪与消极的情绪同时并存。一般来说,积极的情绪会起到提高人们的活动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作用,而消极的情绪则会降低人们的活动能力和思维能力。 1.3 态度 所谓态度,是指人们将其在心理上对其接触的客观事物所持有的看法以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状态。根据定义,态度包含了心理成分和行为动作两层含意。一个人对一件事物的态度会导致他在对性相关事物进行评判时带有倾向性(即心理学上所说的定势作用),这将直接影响到他对与该事物相关的一系列事物的评判结果。从这一角度上讲,一个人的态度对他的行为会产生出指导和推动作用。 1.4 印象 所谓印象,是指与人接触的客观事物在其头脑中形成的感性认识。印象可分为最初印象和后续印象,其中,由于最初的印象(也称第一印象)可以对后续印象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商务谈判中给对手良好的最初印象非常重要。 1.5 知觉 所谓知觉,是指人的大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人或事物的整体反映。当某人的知觉与其所接触的客观事物一致时,表明该人对其所接触到的客观事物的认识是全面的。一个人的知觉的通常都会受其知识、技能、需求、客观环境和主观心理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因此,不同的人对同一客观事物的会有不同的知觉,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不能做到对任何客观事物都有全面的认识。 (二)群体心理 所谓群体,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个体组成的组合体,成员们遵守共同的规范,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相互联系、影响和配合。群体介于组织与个体之间,若是人的组合体即为人群。 根据群体的概念,人群应该具有下列特征:1.由两人以上组成;2.有着共同目标;3.有严明的纪律约束。 谈判小组作为一个群体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作为群体,谈判小组必须要有两个或以上的成员,一般人数不多,属于小群体。第二,谈判小组属于正式组织。第三,以顺利完成谈判为终极目标。第四,群体成员之间联系密切。第五,群体内部有着严明的纪律约束。 此外,还应注意群体效能的影响。所谓群体效能,主要是指群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群体并非个体的简单组合,因此,群体效能也并不是成员个体效能的简单相加,既可能远大于个体效能之和,也存在远小于个体效能之和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在谈判中影响群体效能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1.群体成员的素质; 2.群体成员的结构;3.群体规范;4.群体的决策方式;5.群体内的人际关系。 三、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地调动群体内部各成员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工作中取长补短、密切配合,那么群体效能将会大于各个体效能的简单累积;相反,则会由于内耗而使群体效能小于各个体效能之和。力争使谈判小组的群体效能实现最大化是每一个谈判负责人的应尽职责。为此须做好如下工作: 1.合理配备小组成员;2.灵活选择小组的决策程序;3.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4.理顺小组内部信息交流渠道。 四、影响国际商务谈判的思维因素 所谓思维,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进行认识、分析、判断与处理的本能反映,属于主观心理因素这一范畴。 主要的思维方法有比较法、抽象法、概括法、分解分析法、综合分析法、演绎法与归纳法等。每种方法都各有各的特点,如何运用这些方法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具有重要作用。 五、总结 国际商务谈判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条件之下进行的,因此,多种客观环境因素都可能对谈判产生影响和作用;同时,谈判是一个集实力较量、技巧较量、心理较量于一体的过程,因此,还会受到谈判人员都有其自身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特点的影响;另外,谈判还会受到谈判者的思维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美娟. 影响国际商务谈判的文化因素[J]. 华北工学院学报,2003,(3 ). [2]国际商务谈判(第三版)[M].白远.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 [3] 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行为的影响[J]. 赵银德.对外经贸实务,2002,(10 ).2015-12-25 0其他回答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祝顺!  据wto官方网站消息,今年7月12日,中国和美国就如何执行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达成一致:中国同意在裁决生效后14个月内,即2011年3月19日以前执行裁决。  美国胜诉的依据  2007年4月10日,美国在wto指控中国限制外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限制外商的营销权。这些指控是根据wto《货物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分别提出的。  美国根据《货物贸易协定》认为,中国只允许政府指定的公司或者国有公司进口电影、家庭娱乐视听产品、录音制品和读物(包括书籍、杂志、报纸和其他电子读物),不合理地限制其他中国公司和所有外国公司的进口权,违背了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关于给予外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承诺,也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同时,美国根据《服务贸易协定》,认为中国没有给予外资经销商与本土经销商同样的待遇,违反了中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义务。具体包括:  1、中国禁止外资经销商作为读物和电子出版物的独家代理商;对有读物分销权的外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经营项目、许可程序等方面施加了比本土经销商更多的限制;限制外资企业向中方占多数股份的中外合资企业销售家庭娱乐视听产品;对有家庭娱乐视听产品分销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营项目、许可程序等方面“歧视性地”提出比本土经销商更多的要求;禁止外资经销商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电信分销录音制品。  2、对于某些进口读物的分销,中国没有给予与本土读物同样的待遇,只有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才有资格营销;对通过网络销售的录音制品,中国“歧视性地”设置了比本土产品更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对用于剧院播放的进口电影,中国只允许两家国有企业进口经营,而对于国产电影,任何有经营权的公司都可以经营,这是一种歧视。  2008年3月27日,wto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和中国台北以第三方身份参与诉讼。  美国的指控涉及中国《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规中的诸多内容。中国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有两个指控事项不属于专家组的管辖范围(被专家组采纳);其次引用“公共道德例外”,称对这些进口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查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这是《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所允许的。  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作出一审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美国的指控,同时认为中国没有充分证明这些措施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美国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国禁止外企申请许可证并分销进口电影。中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wto上诉机构除了认为专家组在“公共道德例外”方面分析有误之外,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  还有多少周旋余地?  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如果不愿执行裁决,还有一定的周旋余地。  首先,案件裁决以后,败诉方可以与胜诉方协商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现在,中美双方已经就这个“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即14个月,到2011年3月19日到期。  其次,如果胜诉方认为败诉方的执行措施不符合裁决的要求,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再走一个“诉讼回合”,即胜诉方申请设立专家组审理败诉方的执行措施,败诉方如对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  再次,如果败诉方仍然不执行,胜诉方可以申请wto授权对败诉方采取报复措施;至于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报复,如果还无法达成一致,需要通过仲裁决定。  最后,如果有争端方是发展中国家,裁决时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败诉方不愿执行,就通过这个复杂的执行程序一步步地拖延时间,导致案件在执行环节拖了很多年。  除执行程序之外,在实体上中国仍然存在不失自由裁量的余地。  一是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如果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成员国可以不受条约义务的约束。虽然中国在这次诉讼中没有充分证明这些措施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但并不等于说我们以后就不能根据“公共道德例外”对进口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美国在以前的案子中也曾引用“公共道德例外”来证明其贸易措施的合理性。  二是授权外资经销商申请经营许可并不等于一定授权经营,受理申请的机关当然要根据中国的标准审查其资质。  三是即便这些外商获得了经营许可,仍然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接受政府监督,接受对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这说明wto仅仅是一个规范调整贸易政策的国际组织,不是超国家的主体,不仅不能影响成员国行使国家主权,相反,应该给国家主权让步。  是否开放取决于中国  中国出版物市场巨大,出版业正在不断发展。刚刚出版的《2009—2010中国出版业发展报告》(中国出版蓝皮书)披露,到2009年底,新闻出版业总产值增长20%左右,突破1万亿元大关,其中图书销售增长20%左右,印刷业增长24.9%,数字出版增长50%左右,投资总额增长35%左右。2009年我国出版图书70亿册(张),连续5年位居世界前列;报纸437亿份,日报出版总量连续9年居世界首位;期刊31亿册,电子期刊出版量达到9000多种,电子图书50万种,发行总量超过3000万册。  毫无疑问,如果中国执行裁决,对美国进一步开放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市场,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根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对美国开放市场,也必须同时对所有成员国开放——欧盟、日本早就对中国市场垂涎已久。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发达国家确实有很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如美国的读物、影视和音乐,日本的网络游戏和动漫等。它们不仅与国内产业竞争中国市场,获取利润,还会影响国人的思想观念。  如果中国“犹抱琵笆半遮面”,在同意履行裁决的同时,利用上述周旋措施与美国“兜圈子”,也完全在情理之中。这不是中国的独创,美国也经常在执行裁决时“兜圈子”,少则2年~3年,多则5年~6年,甚至拖得胜诉方灰心丧气,案件不了了之。  不过,以笔者之见,有步骤地开放文化市场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一方面, 开放的经济需要合理的政体和多元的文化与之相配套,包容才能发展。我们应该在巩固民族核心精神的前提下,建立多元文化体系,帮助中国与世界的沟通和理解。  另一方面,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早已孕育了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开放有利于我们吸收国外优秀产品,兼容并蓄,创造自己的国际文化品牌。我们需要做的不是一味地拒绝,而是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在守住国内市场的同时参与国际竞争,最终“走出去”。  本文系《中国经济周刊》专栏文章。  罗汉伟  法学博士,致力于国际经济法和wto法研究,长期关注中美贸易关系。展开2015-12-25 9商务谈判寒暄式开局对话商务谈判开局策略有哪些商务谈判开局阶段的策略商务谈判开局阶段的任务商务谈判的开局策略有哪些商务谈判开局阶段的基本任务如何做好商务谈判的开局工作商务谈判开局阶段商务谈判开局方式商务谈判开局模拟商务谈判案例模拟对话商务谈判情景对话案例上滑了解更多 ¥2FT0bmb5p6d¥

5,WTO新一轮区域贸易协定谈判若干问题

你可以根据新一轮的贸易协定中的内容来写,主要是它的未来趋向和国际多边贸易制度的相关影响。从国际贸易入手就可以了。下边一些相关信息: 当前各种区域贸易协定正在朝着跨地区、跨大陆、跨大洋的方向迅猛发展。导致这种异常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历史上的法律漏洞,又有现实的政治安全、外交策略和经贸利益等因素的考虑。过多的区域贸易协定直接威胁着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和前景,越来越严重地侵蚀着WTO 的基石、精神和宗旨。区域贸易协定和最惠国待遇在多边贸易法律秩序中的“例外”和“基本原则”的法律定位,越来越变得只具有法律文字和理论上的意义。面对多边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双重挑战,中国应主动适应、参与和利用这种双向并进趋势,力争在两条基本的发展轨道上实现“双赢”的最佳目标。 WTO中关于RTA的规则。欧盟和美国等成员则以多哈部长宣言未授权为由反对展开有关谈判,认为RTA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并不矛盾;欧盟强调区域贸易协定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上阶石”(step.pingstones)而不是“绊脚石”(stumblingstones),两者可以互动。区域贸易协定加速贸易自由化,成员间的协调也将使非成员获益。欧盟还建议为发展中成员方提供灵活性,以便提高其参与竞争和获得市场准入机会的能力。发展中成员目前对RTA究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还是阻碍或是替代,以及RTA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意见尚不统一。在有关区域贸易的技术性问题上,澳大利亚提出,应尽快确定“实际上所有贸易WorldTradeOrganizationFocusNo.1,2003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3年第1期(substantiallyallthetrade)”,该定义是WTO有关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规则的关键所在。建议将协调关税制度作为衡量“实际上所有贸易”的基础,即对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及trrA涵盖的协调关税制度列明的6位税则号项下的产品占全部6位税则号项下产品的比例来定义“实际上所有贸易”。讨论中,大多数成员支持尽快确定客观和清晰的标准,但对澳方的建议并不支持。智利就通报机构和协定审查问题提供建议,希望成员可同时向RTA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为保证审查的独立性,应由第三方,如秘书处对各方提交的事实报告进行审查。对此,许多成员发言认为,应当简化程序,直接向RTA委员会通报,尤其在批准前的尽早通报问题应当关注。一些成员表示了国内法在通过前的通报的障碍。关于谈判达成的RTA规则的溯及力问题。欧盟认为通过谈判澄清和改进的新规则不具有溯及力,墨西哥、挪威和以色列表示支持;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韩国和匈牙利表示应先制定新规则而后确定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关于授权条款和GArlT1994第24条的关系问题。菲律宾代表东盟成员指出,1975年制定的“授权条款”不应受GArlT1994第24条的约束。应将欠发达成员按照授权条款达成的RTA向贸易与发展委员会通报。印度支持该建议。(作者单位:外经贸部条法司)全球经济结束2O年繁荣期世界贸易组织日前公布了2001年及2002年上半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2001年世界货物贸易总量出现了1982年以来的首次衰减,世界货物贸易总额(以美元计算)下降了4.5%,这是10多年来最急剧的一次下跌。与此同时,服务贸易也出现自1983年以来的首次衰减。该报告认为,全球经济活动的衰退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2001年非本土投资收缩引发IT业泡沫破裂。全球IT业销售下降29%,特别是个人电脑销售出现l5年来首次下滑。相反,东亚地区的IT产品需求却呈现戏剧化的反弹。其二,外商直接投资锐减,全球资本流量缩水1/3强。北美、西欧和东亚(中国除外)地区的需求锐减,导致全球制成、非燃料日用品贸易价格的全线下挫。其三,“9.11”事件给全球股市致命一击,尤其是与此相关的保险费用支出约为300亿至500亿美元。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信心,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动荡剧烈,引发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放缓。在北美、西欧、中东、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全球六大贸易地区中,北美地区贸易量跌幅惨重——出口下跌5%、进口下跌3.5%,亚洲出口跌幅紧随其后,西欧地区进口收缩3%,远远高于1%的出口跌幅。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在货物和服务进出口贸易中的表现出色,中国已经成为领先于加拿大的欧盟第四大贸易伙伴。相比于全球服务贸易的停滞不前,中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均攀升9%。

6,WTO有什么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 作用: (1)多边贸易和提供多边贸易的谈判所; (2)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 (3)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 (4)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是可以大大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的; (5)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减少误会。
WTO规则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一、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问题提上多边谈判日期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促进角色。 其中,电子商务为经济全球化继续拓展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扩大了世界市场的内涵与外延,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不仅因24小时的连续交易使国际贸易信息传输和资金周转加速,而且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手续和过程,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并大大增进国际贸易机会。 而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最重要主体,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挥出有力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鲜事物,原有WTO规则对其并无特别考虑,由此引发WTO规则应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互联网近年指数级的增长势头使得乌拉圭回合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估计明显不足之问题凸显而出,并已被WTO察觉。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提及电子商务问题,并且通过了《贸易与信息技术产品部长宣言》(以下简称ITA)。根据这份宣言,WTO将努力促使“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电讯产品的税收,其中包括许多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产品,签署成员有42国,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交易额的93%。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敦促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以考察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问题”。部长们重新确认:至少于1999年下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会员国将维持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现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别会议上,总理事会建立了上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并将由以下WTO的机构分别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每个机构都将考察各自范围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这些机构将不迟于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关其工作计划的报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极力将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等内容塞入WTO新一轮谈判议题,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导致这次部长会议不欢而散,原定的电子商务议题也被迫搁浅,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启动。 毋庸置疑,WTO在电子商务领域启动多边谈判以及WTO规则将适用于电子商务已是确定事实。但究竟是适用现有的GATT、GATS、或两者皆适用、还是另外达成一个全新的法律规则至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疑问。而对于电子商务本身及WTO的成员方来讲,不久将见分晓的结果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前者,多边谈判所决定适用的规则的设计是否科学与合理必然会对其发展产生反差巨大的结果;对于后者,尤其是对欠发达成员方,适用GATT或GATS将对其国内经济政策产生不同影响,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与税收管辖方面的自主权保留程度上。鉴于此,对WTO规则适用电子商务的研究已显颇为迫切与必要,本文正由此出发,对相关问题作出探究,以求获抛砖引玉之效。 二、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范围选择 事实上,要在WTO现有的规则体系或创立全新规则间作出选择,首要解决的前提是应先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范围作出合理界定。而尽管电子商务近年来获取长足发展,并已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但至今却尚无一个统一并能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定义及范围。按美财政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定义,其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技术在双方与多方间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对其定义,其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具体的讲,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种方式,即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 前者整个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商品通过电子传输,又称在线(on-line)交易;后者指交易双方在网上要约、承诺、付费,但交易商品由卖方通过传统运送方式交付买方,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电子商务的特别专家小组的会议或报告中,电子商务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1)信息,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电子传输;(2)商品和服务的网上购买并通过非网络途径交付;(3)服务(有些情况下是商品)的以电子方式通过互联网的实际提供。实际上第2种就是指离线交易,电子商务在这里充当的只是传统货物或服务贸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对传统商品交易的本身并没有产生任何质的改变,其应根据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属于GATT还是GATS规范。而其他两种实际是指在线交易,其究竟应归属货物还是服务并应受何种规则规范正是WTO有关电子商务多边谈判的焦点,也是本文探讨范围(后文若无特别说明,所称电子商务主要指这两种)。 对于电子商务应受WTO何种规则规范在特别专家小组已有讨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订立不同于两者的一套全新规则。孰优孰劣,下面分别作出讨论: 如果将电子商务归为货物而适用GATT规则并加上现有的对此类传输的关税免征协议,无疑等于成员方必须承担使网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义务。这是因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GATT规则的一般性义务。通过接受GATT的规则进而适用国民待遇,成员方就得放弃它们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方面实行歧视待遇的权利。此外,关税免征还使成员方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商品的税率约束在零关税的水平。事实上,截至目前还没有成员方考虑过采取这种做法。无论在乌拉圭回合中还是其后进行的服务议题谈判都有一些成员方对电子商务作出了一些具体承诺,但这些谈判无不基于如下假设:即通过互联网交易的产品是服务而不是货物。 相反,如果将其视为既不同于传统的货物也不同于原有意义的服务,从而抛弃GATT或者GATS规则,再为网上贸易设计一套全新的规范。这种方案实际上几乎没得到过任何成员方拥护,原因是为电子商务寻找全新的法律规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务在内的互联网服务已经分别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础电信协议》所涵盖。所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对应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规范互联网交易必须的法律规范。 因此可见,真正可选并现实的方案是将GATS适用于所有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的电子贸易,而这种选择并不仅仅是因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还因为其本身具备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将所有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明显比定义成货物更为合理。虽然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和音乐制品在电子商务完成后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输出,这样似乎也有与传统货物贸易相似的“有形对应物”。但我们可以看到电子传输在跨越国境之时并无有形对应物,即使电子商务完成后最终转化成为诸如书籍或者光盘般的有形货物,但也不能否定这个事实。 事实上,在许多时候,传输的信息最终根本没有转化成有形对应物。例如,接收方继续以数字形式存储这些电子信息使其成为直接在屏幕上阅读的书籍或者在计算机上播放的音乐。 其次,采取这种定义的另一优势在于它不仅干净利落而且有利于将国家间关于这类问题的争端减少到最小。 现有电子商务争端多源于一些国家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而另一些国家将其视为服务。如果采用以电子商务的最后结果是否会形成“相应有形物”而判断其是货物还是服务的混合式的定义,在处理任何涉及互联网贸易的争端时,专家组不得不首先判定争议标的究竟是货物还是服务,缘由这是决定是适用GATT还是GATS的前提条件。这样无疑又增加纠纷的复杂性与解决纠纷的烦琐度,既不利于国际贸易的交流,又极大增加解决争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础电信协议》的达成以及在这些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取得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而这正是参与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美国、欧盟、日本及经合组织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框架的建议中强调指出,对WTO两项协议(基础电信和ITA协议)的有效执行将对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带来正面的助益。GATS电信协议附件和基础电信协议都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础电信协议附件》就可以进一步扩展以规范网上交易。事实上,在已经对基础电信部门作出具体承诺的69个国家中,有10个国家已在互联网接入方面作出具体承诺。 另外,随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反全球化势力恶性膨胀,甚至成为西雅图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失败的重要原因。除狭隘民族主义与闭关自守思想外,诸如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日益贫困化与边缘化、资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环境恶劣化等等皆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继续与顺利发展,这些客观现实不得不引起到国际层面的足够重视,从而在多边自由化谈判中更多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承受能力与照顾到其适当利益是必要选择。因而,对于广大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电子商务视为服务并适用GATS比适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缘由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一般性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与准入模式选择实现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有效控制,在税收管辖方面也拥有比适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权。相反,假若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或采取混合性定义而使GATT的国民待遇与关税约束这种一般性义务得以适用必遭发展中国家强烈抵制,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多边谈判针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若干问题 然而,采用GATS虽然是现实可行方案,但也带来一些必须加以解决的效率方面的问题,需要多边谈判给予高度重视与探讨解决途径。 首先考虑关税与配额问题,GATT对以有形货物方式进口的货物的关税约束及其配额限制对于贸易自由化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目前的GATS规则显然只能叹为观止,从而对电子商务的效率产生影响。假若电子商务的成本低于有形交付,关税影响效率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缘由单纯从成本上考虑,产品以电子商务方式向一国提供时其价格必然会低于以有形方式提供该产品。撇开总体平衡方面的考虑,这种变化相当于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并增加了国家福利。但对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样的图景不过是海市蜃楼。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者无法联网。因此在这些国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独立企业家先通过网络接收产品,然后将其转化为有形物如光盘再将其出售给消费者。而这种活动本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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