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规制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 本人认为要想正真的规制,首要条件就是反垄断。自由竞争,百家争鸣。形成垄断后实行强制拆解。
一、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3、拒绝交易行为4、限定交易行为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如何规制价格垄断行为

2,如何应对价格战

如何应对价格战面对竞争对手挑起的价格战,不能简单的以牙还牙,陷入价格大战的泥泞之中,山人认为应当至少进行4C分析——客户(Customer)、互补者(Contributor)、竞争者(Competitor)以及自己(Company)——之后才能决定我们的相应举措:可能采取非价格手段还击,也可以运用价格手段还击。 如果我们决定采用非价格手段,那么,我们首先可以选用质量竞争方式。质量竞争是指通过增添新功能或开发新增值服务项目,或通过强化对现有产品或服务特点的市场沟通,以增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差异化,从而削弱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例如,1997年金融危机时,东南亚经济不景气,豪华酒店为了吸引顾客入住只好纷纷加入价格战的行列。但是Ritz-Carlton酒店却选择了另一条路。酒店的总经理用音乐、鲜花和优惠券在飞机场迎接旅客;总经理还将他自己的手机号码登在报纸上以便人们可以直接向他订房;每位入住的客人都可以享受24小时的“技术管家”服务,包括修手提电脑和其它电器;入住超过5个晚上的客人将得到一个绣花枕套。当其他豪华酒店开始降价时,它们提供豪华设备的能力也开始下降,这意味着将不再有鲜花和纸巾,服务人员也将大大减少。而Ritz-Carlton酒店保持了它的价格,因而可以继续提供各种服务,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以更低的成本提供这些服务的。更重要的是,它保住了自身在顾客中已有的高档形象,避免了对品牌价值的损害。此外,通过各种途径让你的对手知道你具有低成本,也可以有效地警告他们进行价格战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例如德国电信就定期发布其运营效率指标,其远低于同一地区的其他运营商的变动成本结构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使得竞争对手不敢在价格上做文章。 如果我们决定采用更为直接的价格手段还击,那也应当灵活处理,而不是简单的降价。第一,企业可以运用复合选择,如多方定价、按使用时间/地域定价、捆绑定价等等,只是为那些处于竞争威胁之下的细分市场而降价。例如,当年麦当劳在美国面临Taco Bell价格大战挑衅时,就是通过将单一的汉堡产品比较巧妙转化为午餐套餐比较,最终成功取胜。第二,企业可以用数量折扣或客户忠诚活动将自己隔离在全面价格战之外,只是对某些价格作出调整而避免全线降价,将减价限于自己脆弱的领域。这样可以将价格战控制在一定范围中,也可以减少价格战进入其它市场的机会。例如,家乐福等大型超市通过推出自身品牌(如“家乐福”牌日用品等)的产品,一方面满足了低价客户群的需求,另一方面保护原有的价格体系不受侵蚀,从而杜绝全线降价的局面。 第三,如果竞争对手的价格策略直接威胁到我们的重要客户资源时,我们就必须在价格上针锋相对、以牙还牙。在这种情况下,果断快速的降价反应要比慢慢地、逐步的让步要有利;因为快速的价格反应通常会给竞争者一个明确的信号:我们决心志在必得!
原发布者:amylee898如何应付竞争对手的价格调整在产品高度同质的市场,企业只能随竞争对手降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在非同质市场上,企业对于竞争对手的价格调整可以作出多种反应方式。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对竞争对手的调价行为作出多种反应之前,必须考虑下列问题:(1)竞争对手实施调价的目的何在?是为了向自己夺取市场,还是要利用其过剩的生产能力来降低其成本。(2)竞争对手的调价行为属于长期的还是暂时性的?(3)如果本企业不对竞争对手的调价行为作出反应,是否会对本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产生影响,其它同行是否会作出反应?(4)如果本企业对竞争对手的调价行为作出某种反应,是否会对竞争对手和其他同行企业产生某种连锁反应?富士公司攻击柯达公司时,毕克公司在攻击吉列公司时,大都是用价格作为武器的。在当今世界的计算机行业中,IBM公司的产品正在受到来自日本和韩国公司的挑战,后者的产品在很多地方可与前者相媲美,而且产品的价格相对较低,因而IBM公司的市场占有度正在受到威胁。因此,对于领导者来说,可在下面几种应战对策中进行选择:一、维持原价作为市场领导者,企业之所以考虑采用维持原价的方式,原因在于:第一,如果降价,损失部分利润是必然的;第二,维持原价会使市场占有率受到损失,但不会太多:第三,维持原价可以为企业赢得时间组织反击。但这种做法有时会失效,因为随着竞争对手销售量的增加,会引发市场营销信心方面此消彼

如何应对价格战

3,旅行社低价竞争的现状

一、低价竞争损害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第一、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害 1、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游客强迫参加自费项目1)自费项目没有体现游客自愿的原则。当游客不愿意参加自费项目,或者参加自费项目没有达到导游(领队)的期望,地接导游轻则给游客脸色看,不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重则以拒绝提供服务,如不为游客提供住房等为要挟,迫使游客就范。(2)旅行社设定自费项目“最低”标准。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就与游客约定,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必须”或者“至少”参加某些自费项目,并且设定在旅游目的地(特别是境外)自费项目的最低标准,如果游客拒绝缴纳自费项目的费用,旅行社也就拒绝游客参团。(3)导游(领队)不履行保护游客权益的义务。当旅游目的地导游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时,许多组团旅行社导游(领队)不仅不据理力争,行使导游(领队)维护游客权益的职责,反而与旅游目的地导游联手,做游客的思想动员工作,促成游客参加自费项目。(4)自费项目服务价格不透明。旅行社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往往采取套餐形式,而且导游(领队)也不事先向游客作出明确的解释,游客无从得知每一项目服务的具体价格,导致游客丧失知情权。(5)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成为获得服务的前提。当旅游团部分游客不参加自费项目时,导游对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关爱有加,而对其他没有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较为冷漠,不能及时妥善安置未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给游客带来许多不快。 2、游客普遍质疑旅游商场商品价格和质量。(1)旅游商场的销售不规范。一些商场经营人员知道国人热衷于金银首饰、天然珠宝、名牌产品,总是向游客口头推荐所谓的24K金、天然钻石、国际品牌等,而向游客出具的发票则是含糊不清,或者是使用外语、或者是使用编号。等到游客觉得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才发现,由于发票并没有注明商品真正的规格和品质,游客事实上无法追究商家的责任。(2)购物次数过多、时间过长。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本来是为了方便游客购买当地有特色和纪念意义的商品,但现在旅行社安排商场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已经转变成为旅行社补充团费不足和获利的重要途径。在旅游行程中,许多旅行社为游客每天安排两次购物,且在商场的时间在一个小时以上,而在景点的逗留时间也许只有半小时,旅游购物也已严重异化。(3)旅游商品价格偏高。尽管按照我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商品明码标价,商品价格由商场和游客自行商定,旅游商场向游客销售商品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旅行社、导游(领队)将从游客购物获得较为丰厚的回报,旅游商品价格被人为抬高,有时甚至高得离谱。(4)导游(领队)从中积极引导甚至误导。由于游客的购物多少与导游(领队)的利益直接相关,一些导游(领队)对于为游客提供购物特别热情周到,还不时以商品款式新、价格优、国内不易购买等理由,向游客推荐旅游商品,怂恿游客购买。(5)旅行社与个别地区的旅游商场联手欺骗游客。某些旅行社安排的少数商场销售的商品均为假货,商场的管理人员均声称和游客有“老乡”关系,在解除了游客的心理防线后,借机大肆向游客推销假冒商品。 3、旅游收费存在歧视现象。在部分出境游线路中,即使是同样的条件、同样的线路,由于参团的游客年龄、职业的不同,旅行社向这类游客的收费差别很大。(1)老年人参加旅游团,必须交纳额外团款,否则旅行社就拒绝其参团,理由是老年人的购物能力差。如果旅行社不向老年人收取额外团款,旅行社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要亏本。(2)未成年人参加旅游团,必须交纳和成年人等额团款,但旅行社不为他们提供床位,必须和父亲或者母亲同住一床,理由也是未成年人消费能力不足。(3)教师身份的游客在旅游团中达到一定比例,也必须额外交纳团款,原因是教师过于精明,在旅行社指定商场不愿意购物,旅行社面临亏本局面。(4)假如游客需要暂时离开旅游团,还必须向旅行社交纳“离团费”,旅行社的理由是,游客不参加团队活动,就不会在旅行社指定的商场购物,也不能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自费项目,旅行社就失去了获取利润的机会,游客必须对此予以补偿。第二、旅行社市场竞争力受损严重 1、旅游线路设计不合情理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来源于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本身,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旅行社设计的旅游线路必须合理。由于旅行社采取低价竞争,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旅行社在设计线路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降低服务成本,而不是以游客的满意度为中心。(1)未将旅游目的地精华景点安排在旅游行程之内。游客参加旅游团的目的之一,就是从游览旅游目的地精华项目的同时,体验文化,陶冶情操,而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所安排的许多景点均为免费对公众开放的景点,而将重要的旅游景点剔除在外,这在国内某些旅游热点城市、甚至是某些欧洲线路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法国的凡尔赛宫、巴黎圣母院、意大利的比萨斜塔等经典且包含丰富文化内涵的景点都在自费项目之列。面对如此情况,游客的选择颇为艰难:如果希望游览这些景点,就必须额外再支付门票、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游客似乎并不愿意额外掏钱;如果游客游览这些项目,又似乎有些可惜,毕竟已经来到了旅游目的地,景点近在咫尺,既然已经支付了大笔旅游费用,总希望能够看到这些经典景点。参加还是不参加自费项目让游客左右为难。 (2)行程安排不科学,游客疲惫不堪。旅游行程安排不科学,还体现在游客在景点逗留时间过短,而在购物商场逗留时间过长,游客不由得发出是“导游”还是“导购”的感慨;正常的白天游览景点被安排在晚上,游客无法如意欣赏景点;虽然合同约定了住宿标准,但住宿通常被安排在郊外,和游客的期望也有较大的距离;游客起早贪黑,紧赶慢赶,身心疲惫,游客期望通过旅游放松心情彻底落空。如此设计的线路和服务,即使游客有所抱怨,旅行社堂而皇之的理由是,旅游行程事先得到了游客的认可,旅行社完全按照合同为游客提供服务,没有违反合同合同约定行为,反而显得游客过于挑剔。即使旅行社的解释成立,但有一点旅行社无法回避,旅行社业务员在组团过程中,事先并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明明白白地将旅游行程中的各个服务要素和环节仔细告知游客,导致游客事后投诉。毕竟旅游服务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境服务,地域和经济差异很大,旅游目的地的服务设施和档次也是各有所长。业务员对旅游目的地的介绍也是青蜓点水,敷衍了事,游客在出团前心中无数,归根到底是旅行社诚信意识的缺失和服务意识不强造成的。 2、游客对服务满意度下降游客对旅行社服务满意度的下降,是旅行社低价竞争的必然结果。有些旅游投诉尽管没有原则问题,但旅行社的服务与游客的期望相去甚远,引起游客的不满,进而影响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评价。http://www.96118.org.cn/NewsDetail.aspx?type=8&gid=10
不是消费者接受不接受的问题 很简单 加入你是消费者会接受么?旅游行业,旅行社拿返利,导游拿回扣,这些并不是不好现在 这是行业必然现像低价竞争是一个不好的现状 但着跟消费者求低心理挂钩 所以要改变低价竞争 消费者必须有成熟理智的消费观!

旅行社低价竞争的现状

4,怎样防止无标底招标中投标人的恶意低价中标

我们应如何应对当前招标中的最低合理价中标呢?现在公路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谈一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招投标:最低合理价:中标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均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我国加入WTO后,为与此国际惯例接轨,要求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都必须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我国于200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下,经评审的最低标价中标,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简单的说,就是最低合理价中标。为了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投标效率,我国又于2003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推行清单计价。这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在招标中有效地引入价格竞争机制,淡化标底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最终以合理低价中标。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承包人为了增大中标概率,希望以“最低合理价中标”;另一方面,业主也希望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定标。所以,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 “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评标”,引起了大家的共同关注。 1 业主应对最低合理价中标的策略 1.1 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业主采用最低合理价评标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业主和投标者的最初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建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有关,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风险。如:设计文件精度和深度不够,低价中标者在施工过程中就有机可乘,大肆增加索赔和变更费用,最终使得结算价大大超出投标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监控力度不够,承包商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等等。 在诸多的风险因素中,业主在评标时对投标人“合理低价”中“合理”二字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评标是招标的核心任务,因对“合理”评判不当而误选承包商,会给业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业主对“合理”的处理不当引起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1 业主忽视对“合理”的判定,在评标时一味追求低价。于是一些实力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和个人也摸准业主追求低价的心理,通过挂靠,不切实际地编制低于企业本身成本的标价中标。而后却又因自身确实能力不足,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1.1.2 业主未对低标价“合理”与否做出实质性的判定,他们聘请专家评标大都是徒于形式,走过场较多。有些业主简单地将投标文件分成三部分,聘请经济类专家评审报价单,工程类专家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己审阅其余投标文件。只要施工方案技术上可行,其余文件满足招标条款,就取最低投标价中标。结果,承包商按施工方案施工,发生了施工图纸之外的必要的工作项目,业主不得不追加承包价。还有的承包商虽然以最低的报价中标,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加上许多对业主不利的条款,隐含许多业主在施工配合中难以做到的条件。在施工配合中,一旦业主发生违约,承包商则高价索赔。这样,竣工结算时承包商仍然可以获得较高利润。 1.1.3 业主根本没有能力准确定位“合理”。业主组织的评标能力有限,不能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失误,即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低价, 否决投标文件中与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评定合理最低价依据不足, 他们实施的有关文件只笼统地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 而对于论证依据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而根本无法对最低价进行评定。 1.2 业主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 1.2.1 对投标单位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有能力完成工程。同时,还应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研究,研究他们的投标策略、报价技巧,这些对于招标程序,评标定标方案的制定有很高的价值。 1.2.2 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细。对标段的划分、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资计价方式、工程保险责任界面划分等情况描述清楚,以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义务范围,制定合理的竞标策略,一旦签订合同,则业主、监理、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均相应明确,包括遇见什么样的问题有什么程序解决,都在合同里找得到,所有要做事情已有预见和计划,工程开始有序推进.这样不容易引起纠纷。 1.2.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业主负责提供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这就为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有统一的计量规则,淡化了标底,承包商根据自身水平和市场情况自主报价。这种计价方式不仅体现了“三公”原则,也利于形成竞争局面,促进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降低成本又确保质量的措施。同时,也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致使报价失真。 1.2.4 评标过程中要注意评标方法的科学性,选择合理低价要有理有据。合理低价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低,二是要低得合理,即不能低于企业内部成本.然而企业内部成本是保密的,评标小组无法得知企业个别成本,也就不能直接通过对比企业成本与投标价之间的高低来判定投标价是否合理。因此,业主只能通过选择合格优秀的评标成员,借助专家们的集体智慧,在评标时多想办法,多方面多角度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如在评标中加入询标环节,要求投标人必须以文本文档或电子表格方式提供综合单价分析和工料机单价分析表,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以“询标提纲”的形式对投标文件中显著差异或存在的疑问向投标人提出质询,要求投标人在询标会议上予以当场说明,包括报价是否合理、低价是否有根据、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落实实施等。在此基础上再对投标价进行分析,改变了“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1.2.5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动态的、全面的监管,保证质量。控制造价是否成功,还有赖于现场监督检查能否把好关。监管得力,才能有效地防止施工挂靠、非法转包等行为造成的工程造价“失真”。我们不仅要在招标时严审施工单位,还要坚持经常性的工地检查,完善各项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还要加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严格按清单项目内容和合同条款进行监理,严格区分合同内、合同外工程,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工作,减少工程造价的纠纷和索赔现象。 1.2.6 加强整个过程合同的跟踪管理。为了较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对工程变更、索赔、结算的管理,解决投资的“三超”等问题,应该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入手,实施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利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来规范和控制工程施工、变更、索赔等行为。通过合同备案和定期检查,实现对变更、索赔、结算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对减少相互扯皮和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确保了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1.2.7 要有相应的担保措施和保险措施,便于风险转移。为了防止中标单位中标后因为某些原因弃标或低价取得项目后,因资金缺乏而停工,投标人在投标时要交投标保函,签订合同前要交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大而增大。 2 承包商应对最低合理价中标的策略 2.1 采用最低合理价中标对业主存在风险,对承包商来说也存在挑战。比如,为了中标,有的单位不惜采用各种方式,将报价做得低于自身成本价,企业之间就会恶性竞争,这样,按实际情况编制的“合理低价”报价反而被淘汰出局。企业面临很多挑战,但其中最大的挑战还是“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规律。合理低价中标会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实力、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 2.2 针对承包商可能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该认识到,再激烈的竞争归根结底也不过是实力的竞争,所以,就承包商而言,最重要的是提高自己实力,这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2.1 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企业定额。企业定额反映了一个企业自身的劳动生产率、成本降低率、机械使用率,管理费用节约率与主材进价水平。采用企业定额报价才是企业完成某项工程任务的成本底线,以不低于底线的价格投标承包商才能赢得利润,才能为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提供足够的经济保证,才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为企业内部成本测算打下了基础。 2.2.2 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编制高水平报价提供智力保证。投标竞争实质上是投标价的竞争,要编制高水平的报价仅仅有企业内部定额是不够的,还要有能充分利用定额,熟悉报价组成、各种费用及费率的经验取定值的专业造价人员编制高质量的报价,不能凭主观意愿,粗制滥造、盲目报价。 2.2.3 加强成本分析与控制。承包商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这个估价信息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个别成本,体现了企业的实际水平。 2.2.4 加强风险管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交易实质就是一种期货交易,工程从开工到交工验收过程中,本身就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产生诸多风险。在低价中标情况下,企业利润微薄,这就又降低了投标者抗风险的能力,所以,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减少可控制的损失,争取微薄利润的最大化是非常必要的。 2.2.5 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把对施工工程中的动态管理做细,开源增收,节支降耗。以多次预算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管理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标后预算核定的成本目标作为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通过项目阶段性成本目标预测,月度成本计划编制,年度标后预算考核,竣工阶段标后预算最终计算等多次预算,使项目的预算成本逐步与实际成本接近,确保标后预算的各项指标全面实现。 3 从管理者角度来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3.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操作。创造“依法者昌,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2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评标”,强化询标监督机制。采用清单计价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也为评标提供了统一的衡量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和抬高中标价。 3.3 扶植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全社会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使招投标双方都对对方情况有个基本了解,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3.4 建立设计赔偿制度、设计保险和设计文件会审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合计单位为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同时按国家对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规定要求,在招标前建立设计文件会审制度,既提高了设计质量,又使计价人员在分项计算工程量时更快更准,为提高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打下基础。施工中通过变动设计,达到高价估算的扯皮现象也可得到遏止。 在以后的招投标中,继续推广最低合理价中标,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应对入世后的挑战,也符合市场竞争的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也许有人会质疑,是否低价的背后有质量隐患?成本与质量是有关系的,这我们不可否认,但绝不是对立的,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很多因素有关,好的工程质量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现状与最低价中标办法要求必须具备的条件还有一定距离,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最低合理价中标”凭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将会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设中各方都应该积极应对面临的问题,多交流多探讨,集思广益,采取相应的可行的措施,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杨思民、林红霞主编,《路桥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使用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2]周 直、崔新嫒主编,《公路工程造价原理与编制》,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魏锦华、周林(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精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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