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策划实践的案例

专业人员,根据市场分析,市调等,为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并尽可能达到商家利润最大化的策划行为叫价格策划!

价格策划实践的案例

2,新产品定价策略的相关实例不要定义没例子不给分

首先是你自己给你的产品定位!大众还是高层人士还是特殊人士!然后由本金加利润加广告! 例子就是脑白金,老白金最开始就是面对的中老年人!直接的就是不做广告。直接赠送方式看疗效后传播开后定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价格!

新产品定价策略的相关实例不要定义没例子不给分

3,谁有合理低价中标的案例

前不久,我们参加了某公路项目的招标。这是一个主要工程为隧道工程的合同标段,投标时我们的报价编制原则是直接费加税金。这样报价,原因有三:其一,建筑市场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买方市场,低价竞争已久;其二,我单位就在该招标项目同一地区施工,工程已近尾声,拿到这个项目,无施工队伍远距离调遣之虑,还有施工环境、材料调查等方面的经验,成本优势明显;其三,我单位施工建设了许多国内大型公路、铁路隧道工程,有同地质条件隧道施工技术、经验的优势。   可开标的结果却令我们大跌眼镜。我单位是最后一个开的标,2.1亿元的报价是6家施工企业中最低的,比报价第二低的企业低了560万元。不料主持人宣布的标底低于我们的报价182万元,这个标底让所有人都从云端重重地跌落到万丈深渊。由于6家投标企业的报价均高出了业主标底,业主宣布此次招标无效。   一个月后,业主重新举行招标。由于业主已将标底公布于众,就看哪家施工单位不惧亏损,敢于大幅度地让利于业主。尽管我们充分挖掘了自己的潜力,在原报价基础上又下调了520万元,但还是高出了最低报价1200万元。由于该项目实行的是投标人报价低于业主标底须按比例另外缴纳低报价现金保证金,业主在这个合同段中,最终不仅节省了1720万元投资,还可以拿到承包人6000万元的低报价现金保证金用来周转。项目业主用实际行动给大家注解了什么是“鹬蚌相争,渔人得利”,也让关心建筑业发展的人再次思考这种招标方式的科学性。   应该说,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合理低价对工程建设是有利的,通过施工单位挖潜增效,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有效地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成本。但合理的价位如何确定?一些业主利用买方市场优势,确定合理低标价的随意性很大;更有一些不法业主将此作为融资方式,不仅无理压低预算价,采取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报价中标,在合同谈判时还要给施工单位加上一些苛刻的条件。譬如,要求承包商垫资、业主高价供料、不付或少付预付款、多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延期支付、高额履约保证金等等。这样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最终使得承包商实际可得价款远远低于成本价。   有关资料显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工程承包利润率为4%~5%,八九十年代,工程承包利润率平均为1.4%,到了本世纪初,由于“压级压价、索要回扣、垫资接工程”现象严重,再加上巨额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经营利润微薄,甚至长期大面积亏损。国内工程承包企业惨淡经营,直接影响到这些企业所需的人才、资金、科研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的培养。而建筑市场无序的低标价竞争,过低的标价、资金严重不足导致工期延误,甚至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偷工减料来降低工程成本,给工程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种无理的招标方式。

谁有合理低价中标的案例

4,案例分析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

(1) 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答案: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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