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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面哪一项最不可能是行为影响态度的例子

这两个没有根本的关系,有关系的是思想和行为,态度和行为两个都可以作为思想的反映,但是作为同一个人,态度往往和行为会有同一种表象,比如态度好,那可能就是做事认真,态度不好做事不认真。
没看懂什么意思?

下面哪一项最不可能是行为影响态度的例子

2,下列哪种行为中哪一项不能实现价值观

下列哪种行为中,(B.一些年轻人一味追求流行的生活方式,忽视业务知识的学习)不能实现价值观。供参考。

下列哪种行为中哪一项不能实现价值观

3,下列哪些行为应属无效

ABCD都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不能产生合同签订人期望的法律效果,并不意味着签订后的行为也属无效。无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如有履行行为,也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无效后行为的效果也不不同。有的需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有的需要赔偿损失;还有的需要参照有效合同的效果执行。

下列哪些行为应属无效

4,下列哪些行为中哪一项不能实现生命价值

如果要实现生命价值,就需要平安健康和努力工作,不能有下列行为:违法违纪,不懂养生导致身体欠佳,懒惰,……

5,下列实验室里的行为中哪些存在不安全因素

4 潮湿的手会触电的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追问^_^
2、3、4都存在不都安全因素
1.爆炸。 一些试剂或气体的闪点很低,爆炸极限范围很大,有时就连开关电源触电上产生的一个很小的电火花都能引起整个实验室的爆炸。 旋转蒸发或加压蒸馏带有过氧化物的溶液的时候,整个蒸馏系统都有爆炸的危险。 高压反应的管道堵塞,安全垫失灵等,都会引起物理性爆炸,释放出来的能量有时还会同时引发化学性爆炸。2.火灾。 很多试剂都是易燃的。有时不注意,接触到了电阻丝等,很容易引起火灾。 有的实验药品本身易燃。比如白磷,碱金属单质,活性兰尼镍等等,储存不当的话,都有自燃的可能。实验结束的时候,这些易自燃物都要做适当处理,不可随意丢弃。特别是在无人留守的情况下,一旦出事,整个一栋试验楼都可能付之一炬。 有时发生了小火灾,但是灭火的方法不当,会引起更大的火灾。比如金属钠着火,用水火二氧化碳来灭火,反而使火势更猛。正确的方法是使用干沙覆盖。 一些加热设备的温控系统是不稳定的,无论是接点温度计式还是热敏感应器式,都不要过分信任。实验室无人超过半小时,烘箱、红外灯、油浴锅、电热炉等都要断电。3.中毒。 有些化学试剂毒性极强,空气中少量的蒸汽就可以使试验者急性或慢性中毒。比如苯,二硫化碳,硝基苯,氯仿等等。在使用这些试剂的时候,务必在通风橱中进行,这对自己和同室工作的人都是负责的。 水银在20摄氏度时的蒸汽压,是人的中毒剂量的100倍。水银气压计一定要有水封,还要有盛水的浅瓷碟托着;如果使用汞齐时,一定要采取合适的密封方法;如果水银温度计不慎打碎,一定要马上用滴灌将其回收到小瓶里,然后水封,粘过水银的地方一定要用升华硫反复摩擦,然后水冲。 一些剧毒的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要格外注意,使用完毕,残留物要妥善处理。比如当用到氰化物的时候,接触过该药品的仪器,务必要在双氧水中煮5分钟以上,确保无残留。4.反应喷溅。 有的反应很剧烈,一定要在做试验前心里有数。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教训:一个反应需要使用铬酐和醋酐的混合物。正确的操作方法应为:在冰水浴的条件下,一边搅拌,一边将醋酐滴入铬酐中。我们隔壁实验室的一个同学,在常温下,直接将固体铬酐投入醋酐中。结果冲出来的液柱将他的脖子和下巴全烧坏了,现在那里的皮肤还是硬硬的。 总之,化学实验室是个危机四伏的地方,危险就像你的影子一样和你形影不离。但是影子不是魔鬼,只要你严格恪守试验规程,做每步试验都预料到其间可能产生的危险并知道如何避免或发生后如何处理,那么你就会笑傲实验室了。 你可以多查查文献,多问问师兄师姐,经常和别人交流一下实验的心得。有时你要做的实验,别人做过,你可以提前先向他请教请教,事半功倍的。专家提示您:实验有风险,操作须谨慎。

6,下列情形中哪些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下列情形中,哪些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A.王某进入一家饭馆试图行窃。他看见顾客彭某结完账离去时,将手机遗忘在桌上,即在彭某踏出饭馆的一瞬间,将其手机装入口袋后逃离现场 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准备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 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 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
您好,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二、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侵占即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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