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标错价格的情况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有关重大误解的规

是的。因为价格是合同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如果商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即没有借标错价格产生谋利、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属于重大误解。
也许是的。

商家标错价格的情况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有关重大误解的规

2,售货员将价值100元的东西误以为20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的吗

您好: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可见,显失公平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是故意的,但售货员的该行为纯属误解,而不是有意提价,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应当是重大误解

售货员将价值100元的东西误以为20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的吗

3,商家标错价后能不能将不够的价格追讨回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商店与A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售货员将价牌标错,而导致了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商店有权要求A返还相机(同时退钱给A)或者不足差价。故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 商店不能请求B退货或补差价,因为商店和B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且B是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起诉B。至于这部分的损失,仍应由A来承担,因为A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以商店有权请求A返还不当得利。

商家标错价后能不能将不够的价格追讨回来

4,我的法律题目

我认为是这样的: 1、小李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成年人。本案中,小李虽然在商场打工赚了买电脑的钱,但却不能以此认定为已经靠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了。 2、同样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小李购买电脑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故该合同是否有效应经小李的父母追认。 3、该公司可以主张撤销,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本案中,商场标错价格应属于重大误解。 4、该公司不能主张无效,因为小李属于善意第三人,商场对职员的权力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损失由商场(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虽然小李付了大部分货款,但商场并没有把电脑交付给小李,故损失由商场承担。
第5题:应由该公司承担,理由是未交付,所有权未转移
1\小李的买卖行为是能够成立的,虽然他未满18岁,不是成年人。但是他购买电脑的钱是自己通过在商场工作获取的,可以从这一点可以将小李视为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所以他买电脑的行为能够成立。2、如果是这样的前提小李的行为就不恰当,因为小李属于未成年人他买电脑的行为不能够与他自己的的能力相适应。他的买电脑的行为属于待定的事件。3、不能够,因为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消法的,可以要求具有过错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即可。4、不合法,因为法律解释必须依据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解释,是法律所倡导的基本方针。5、由小李承担责任,因为电脑属于动产,不需要特殊的程序。因为小李对价格与店员达成一致就确立了对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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