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发票抬头开错并超过了90天该怎么处理钱怎么付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是180天,假如你的发票未超过180天,还是可以补救的: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给购货方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错抬头 发票不能用。

增值税发票抬头开错并超过了90天该怎么处理钱怎么付

2,驾照换证时间忘了过了九十天怎么办

赶快去办理,驾驶证过期后1年内,不会被注销。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驾驶证可以提前在到期前的90天内换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车辆管理所有者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因此,驾驶证换证最晚不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
先处理扣分,再办理换证呀。  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扣分不处理后果: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备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4、违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6、对驾驶证没有影响,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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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处理重大误解的案件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行为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当出现涉及重大误解的案件时,作为法官该如何处理? 首先,正确理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这里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于误解造成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判断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 其次,掌握重大误解的具体情形。重大误解主要以下几种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在标的物的物质量直接关涉至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 再次,如何处理重大误解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通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后,实践中处理重大误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要注意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区别,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但重大误解的合同并无要求后果显失公平。要注意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分。二者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但误解是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第1页 共1页

如何处理重大误解的案件

4,增值税发票过了90天期限怎么办

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成为滞留票,按正常的话,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货物。首先认证后再作进项税转出,现在只能一次将价税合计数进入相应项目中去,以后注意就是了。税务要调查滞留票的话如实说清楚就是了,2010年一月一日以前开具的发票,认证期为90天,2010年一月一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为180天。
超过90天肯定不能开负数发票的,对方再开一张只能重复交税了,所以他不会重开的。
你把发票退给原开票单位,让其给你重新开一张就行了(对方同时会开个负数发票的)。我以前遇过一次这种情况。对方与税务机关联系一下应该是能开负数发票的,我去年处理过象你这样的情况。或者你联系一下你们这儿的税务局,他们会给你最好的解释的。
把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联)退给开票方,开票方开一份负数发票,然后再给你开一份正数发票就可以了.这样开对对方没有一点损失.对方所说的"不能开销项负数"是不对的.你可以和对方耐心解释一下,还可以一同到对方税务局去咨询.我想对方现在大概心里有点抵触情绪,好言为之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你可直接将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原开票单位,因为没有认证,对方可以凭发票联和抵扣联开“销项负数”发票,重新开正数发票就可以了,对对方没有任何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这可是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962号文的规定已经说明,除去退货外只有原发票开具错误,才可以退回给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实际操作先按原错票内容开具一张负数发票,然后再按正确的内容开具一份篮字发票交给购货方)。如果是未按照规定期限认证并抵扣的,是不允许退回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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