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全面征收电商税收政策,现在国家对于电商网店收税这一块有什么规定吗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3-02-27 1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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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国家对于电商网店收税这一块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我们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个人网店收税将不再有障碍对于社会上争议颇多的网店征税问题也将因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推出迎刃而解。“国家并没有给电商免过税,但是之所以存在一些中小电商因没有适合的税务登记类型,而相关信息又不在税务机关掌握范围,因而造成了这种局面。”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那意味着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有了纳税识别号就不存在以前的税务登记问题了,纳税理所当然。电商erp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对接,上至对接电商平台,大如淘宝、京东,小如蘑菇街、楚楚街,下至对接各种物流,委外仓库,这个应该是传统erp所不具备的。另外就是订单处理这块,订单的处理是erp中最核心的功能,从平台抓下来的订单,要对每个订单做出相应的处理,根据设置的策略分配仓库、物流,添加赠品,合并订单。之后对物流单的打印,称重出库等等。这些功能基本上是每个大中型电商都需要的,而且对于每天订单量很大的电商,必须对每个功能都有死抠效率,这个应该也是传统erp所不具备的。erp系统一般适用于中大型电商,日单量从数百到数千,交易量大,业务逻辑复杂,由于erp系统的复杂性,应用的过程也相对复杂,对效率及准确率要求高,网店系统往往难以胜任。erp系统的电商的层次一般都较高,往往都有许多特殊的业务逻辑,所以一般都需要进行二次开发。
2,2022年个税缴纳标准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最新标准如下: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个人所得税一直都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2022个税最新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3500元提升到了5000元,这意味着月工资在5000元及以下的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2022个税缴纳标准如下: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2022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个税税率为: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3,有谁能给我提供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资料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税收及税法 1.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行为。 2.根据税收种类的不同,征收的对象、标准和方式也不一样。大致可分为流转税、增益税、财产税、行为税、环境税等。 3.税收: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4.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法的影响 1.网络的虚拟化和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纳税主体的很难确定 2.电子交易中的征税对象很难依照传统税法予以确定 3.对征税环节的影响 (1)增加了税收机关对产品和服务流动监控的困难 (2)电子交易的跨地域性使得税收机关较难确定交易的服务地和供应地 (3)纳税期限难以界定 三、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 1. 美国:对国际电子商务中的无形产品免征关税,欧盟被迫同意。但欧盟提出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并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该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 2.美国对国内电子商务应否征收销售税意见不统一,联邦反对征收,各州坚持要收。 3.是否征收“Bit税”(信息流量税)?现在大多数国家基本达成一致:不征收 4.监管方式的转变:从传统的对交易主体的监管到对支付体系的监管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哪一个或哪一级国家税收机关享有对交易的税收征收权 二、流转税税收管辖权 1.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或销售税、营业税和关税,以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地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2.电子交易中一般以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空间的主要服务器的固定地点被认为是服务供应地 3.流转税征收的两种模式 (1)服务器或供应商所在地为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 (2)消费者所在地为征收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4.消费者所在地为征收基础的税收管辖权模式的应用 (1)应税行为地:产品或服务的缔约行为地、付款地或消费者银行所在地 (2)税收方法:由传统的供应商扣缴代缴转变为消费者直接上缴 (3)税收时间:消费者支付产品或服务价款的时间 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1.地域税收管辖权:税收机关只对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应税利益、所得和存在于本国领土内的应税一般财产征收税款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主权国只对居住在本国的人的收益、所得和一般财产征税,即使该收益人的收益、所得和一般财产源于或位于他国领土内也不例外。 3.较多国家主张二者的结合: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课税。但是如此导致的结果是容易出现多重征税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一、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 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26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2.建立工商、域名登记管理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银行等立体化的网络连接体系 二、电子申报纳税 电子申报:纳税义务人通过网络通信技术运行下的电子化报税工具向税收机关申报应缴税额 电子纳税:税收机关、银行等机构之间通过网络技术支配下的电子化系统对应缴税款进行划算、划拨解付。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1.美国:2000年《互联网免税法案》: (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 (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 (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 (5)放宽税收征管。 2.经合组织(OECD):(1)中立、公平,避免双重征税和过重征税,也不必征收特别税 (2)消费地征收间接税,而不是在生产地征收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3.欧盟: (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 (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电子传输交易视为提供劳务; (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 (4)征收坚持中立性原则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式 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2B电子商务建设(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 似乎是目前相当完整的 我的电子商务法课程税收部分课件内容。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东西不多。 希望能帮到你。
4,电子商务税收法案
你好!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法出台,我国税收的主要形式还是对实体企业实行上门征收。可以说,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还是一个漏洞,正在探讨研究阶段。你可以查查各地的“青年人才论坛”上的文献,应该有帮助。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 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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