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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重大误解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如果,你认为法院对共同财产认定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但要有证据证明。
如果你们离婚是判决离婚的,那么就不行了。因为民事诉讼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你的诉讼请求其实在你们的离婚案子里已审理清楚。

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重大误解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2,如果我有了裁判回复我是否可以拿回本金然后接着索要迟延履行金 搜

按照道理你有权利获得赔付本金和延迟支付金,如果判决书上没有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法律文书的打印错误。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把法律文书送回来,重新更换一份正确的内容。或者通过补正的方法予以纠正。二、有重大的误解。这种情形在判决书送达前还可以更改。基于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所以送达后涉案金额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是你单方面不服判决只能提起上诉了。但当事人达成变更合意的除外。
你好!你是否有判决书,若有,可看判项,若有此赔付本金和迟延履行金两项,申请执行时可将两项写上,法院可根据你的要求执行取得你的本金和迟延履行金。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如果我有了裁判回复我是否可以拿回本金然后接着索要迟延履行金  搜

3,案情简介 2008年1月9日上午某消费者原告为友人回哈尔滨在

1、机票能不能退:与是否低折扣高限制特殊舱位无关,只与机票日期出错是谁造成的、哪一方有过错有关:(1)确实是“低折扣高限制特殊舱位”票的:虽然不通票是格式条款,但民航公司已经向原告公示且做充分说明,原告不能再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票。(2)造成本案中机票作废的原因,是机票日期出错,与是否重大误解无关,因此:谁造成订购的机票出错,谁就应当承担责任。2、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机票打错日期、要求退票: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订票信息是正确的时,可以支持,判决被告退票或是赔偿票价全额的损失。
请问你是不是没写全啊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9日上午某消费者原告为友人回哈尔滨在

4,法院对重大误解的损失如何处理案例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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