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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强制 安全生产法》条款释义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2,消费者权益法赠品条款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赠品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保法中对赠品并没有具体相关条款,但可以从民法典合同编来解释,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赠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赠品,同时要保证赠品的质量。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赠品条款

3,消法二十三条通俗地说是什么意思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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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二十三条通俗地说是什么意思

4,如何理解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义务的规定

法律分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包括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如果有强制性标准,应当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对于约定的方式,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以合同书的形式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作出约定。但是在消费领域,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这些情况都应当视为经营者的承诺,经营者应当按照以广告等形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拒绝或者不适当履行。还需要明确一点,就是在具体适用中,应注意本条第二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形式中,消费者无法直接看到或者直观感受商品的实物,由此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无理由退货权。但是,在以上交易形式中,如果经营者以广告等方式明确表明商品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经营者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完全可以依据本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或者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并负担运费等,而不是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可以免除经营者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例如,对于超市打折出售的纸巾,如果超市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纸巾存在破包的情况,那么对于纸巾的该项质量问题,超市不再承担保证义务。如果超市仅仅标示纸巾是打折商品,而没有对纸巾的瑕疵情况向消费者说明,超市不能免除自身的质量保证义务。但“消费者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这一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的免责条款有限制,即该瑕疵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疵瑕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生产销售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即便经营者明确告知了消费者,也不能作为经营者免除自身质量保证义务。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答:不一定能帮到你,参考下吧:(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6,商业保密协议里离职两年内不得进行相关工作

这个是合法滴,为了保护商业机密至于是否薪金上补偿,这个理应是需要的,而工资内只要没有明确表明是保密费用那么久可以要求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们先看第24条,首先你是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再看“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再看第23条,该条规定“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显然你们的约定已经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所以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你无需遵守该约定条款。  如果你想深入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在百度搜索“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和“劳动合同法第24条释义”,你就大彻大悟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显然不合法。没有说明且平常就是底薪加提成,可见并不包括保密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注意,必须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公司乃强盗逻辑也。可以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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