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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商平台如何管控商品质量

电商平台产品的质量控制基础:商品必须来自验证过的工厂!我们都知道,任何一种产品,无论其通过实体店销售,还是通过电商平台来售卖,货物源头一定都是来自工厂。所以,对货源和工厂的控制,是基础。如果电商平台上的所有店家,在其任何一种商品上架前,都必须向电商提交货源(生产工厂/进口商)信息,由电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厂进行审核并验证信息真实性(非验证工厂的产品不准上架),那么将会为有效控制商品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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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我国针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试论购平台的监管责任试论购平台的监管责任 随着近年来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与普及,消费者在享受购“便捷、省心”的同时渐渐发现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鱼龙混杂,利用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各经营者资质、信誉往往良莠不齐,而伴随着互联市场的繁荣,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亦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这说明购平台的自我治理体系已出现失衡,应在权力体系之外,建构起相应的责任体系,尤其是络交易安全的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从而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力量。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及责任承担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就规定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而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维护络交易秩序。 2、《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 3、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络交易平台与商品销售者或提供者签订消费合同,平台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仅在三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一是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对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追偿;二是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责任;三是过错原则下的连带侵权责任,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由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法院判决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并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存在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即可。该类纠纷,消费者主要基于如下四种原因提起诉讼:经营者出售过期食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或非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者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如进口食品未添中文标签)。络平台提供者为销售者提供经营平台,通过收取入费直接获利或通过广告、流量等间接获利。络平台上的销售者、者往往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消费者一般基于对络交易平台的管理水平、质量、信誉程度的信任而进行交易。 二、购平台的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 、对络平台审查义务的认定应适度扩展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络交易平台必须事先主动地审查进驻平台的销售者和者的经营资质,且这种资质审查不应是入时一过性的,而应当是一个实质、持续的过程。审查对象不仅包括销售者和者的主体资格,还应包括其提供的商品和。具体来说,要看购平台是否尽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审查义务:(1)购平台在商家申请入驻平台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登记;(2)对商家入驻平台之后的经营行为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监控;(3)对商家退出平台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处置;(4)在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是否提供了真实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2、在购平台监管责任认定时应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络交易涉及三方主体,即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尽管购平台并非具体交易的双方,但是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络和交易规则,而且随着购平台的快速发展,其介入络交易的技术、能力和程度都在不断加深,如仍然着重强调平台的技术中立角色,忽视其理应承担的提供必要可靠交易环境和秩序,不重视其维护络交易方面的监管责任,则会使整个行业失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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