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我国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2,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内容是什么

“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是针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内容是什么

3,小微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中小微企业就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20%,如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在减记收入50%,即实际税率为10%。

小微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4,高新技术企业享有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通常说的“三免三减半”

5,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四,按照原办法征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其中: 一,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特此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六,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应按规定补缴税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实施后,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按以下规定执行,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商财政部同意,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超过10万元的。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二,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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