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相关政策,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回答得越简短越好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4-12-17 22:11:45
1,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回答得越简短越好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部门规章有很多,基本都是商务部发布的,你可以去商务部的网站去查询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电子商务类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楼上的哥们,人家问法规,你写教材干毛毛啊。散见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例如:《合同法》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我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除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商业行为仍在普通商业行为所受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2,省级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有哪些
跨境电商为提高经济竞争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引领消费新趋势、增加就业岗位等提供了巨大机遇。未来,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中小微企业将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力量近年,跨境电商发展迅速,电商相关政策仍旧存在一些不足,首先一是税收体系问题;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三是物流时间与成本问题;四是支付安全问题。一是税收体系问题。目前跨境电商一般都为小额外贸,经常利用样品、广告品,或者利用个人邮政免税政策来实现避税。这对各国海关收入必然造成影响。此外,跨境电商主要以快件投送为主,卖家无法提供报关单,也就无法享受到退税政策。随着跨境电商规模日益壮大,海量的小批量物品如何界定其属性,成为税务部门的一大难题,不解决好,也将影响跨境电商健康发展。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目前跨境电商大都为小额外贸,一般不能承受商检所产生的费用,所以经常不做商检,加之个人邮寄政策比较宽松,一般没有严格的检疫检验进出口环节,因此一些进出口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一旦发生假冒伪劣侵权商品,消费者很难通过国际诉讼获得赔偿。三是物流时间与成本问题。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密切相关,由于目前中国跨境物流体系不完善,所以货物配送周期较长。同时,跨境电商物流路程远时间长,容易造成物件破损甚至丢失,加上主要依赖航空运输,导致物流成本偏高。四是支付安全问题。虽然跨境电商结算支付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方便,但在信息传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系统故障造成支付信息丢失,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相当多消费者还是不很放心。
3,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律及惯例是什么详细些急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4,有谁知道关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名称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5月19日第七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执行。网络支付 为其规范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5,杭州有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
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b2c的电子商务公司,发展很迅速,面对全球市场,发展前景确实不错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电子商务协会 为加速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08年-2010年,在整合原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新增安排3000万元资金,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 二、资金用途 (一)对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 (二)对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三)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四)对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 (五)开展“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等其他支出。 三、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二)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企业应是2008年1月1日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网站上注册的新收费会员企业。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按照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原则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商定。 (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每年评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申请程序 (一)项目的资助、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的首月集中受理,具体由市经委负责。 (二)对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由承担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总结、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等相关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经委(一式5份)。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定合格后,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三)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按评选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奖励。 (四)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由中小企业填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项目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协议、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报企业所属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门(一式2份)。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汇总审定,并抄送市经委;对审定合格的项目,下达资助资金(全额)计划。 六、资金拨付 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资金和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区、县(市)级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25%,区、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安排50%。 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规定落实。 市财政安排的奖励、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相关区、县(市),各区、县(市)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具体参考网站http://www.hzsmesc.com/swqy/index.asp
文章TAG:
电商 相关 相关政策 政策 电子 电商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