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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就是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都会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注册商标,你做的商标,和别人一样或相似
商标议异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就是不同意别人注册商标。
其实异议就是,你申请的商标专利局已经同意你注册了,公告之后其它人不同意你注册,这就是异议

什么是商标异议

2,有关商标异议有哪些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二、异议的手续: 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三、异议处理程序: 1、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四、异议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中国品牌联盟

有关商标异议有哪些

3,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现有的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和商标注册后的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注册前的争议仍由商标局管辖。就商标异议而言,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在本质上与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商标的决定没有区别,即都是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立法又何以在管辖上作出区分?将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的“异议”交由商标局裁定,其合理性值得研究,自我监督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监督的效能(主要表现在有关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的审查标准方面)?因此,较为合理的职能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不服商标局决定(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的争议(包括异议)。由此可以简化行政审理级数,缩短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异议人的程序利益。 十、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 根据新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异议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三)与商标异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适用本条的目的在于保证异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新法规定回避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但是,新法的规定过于简陋,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何时提出?申请的形式如何?由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的形式如何?审查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如何?此外,新法对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定的过于笼统,以致于出现了两项含有“其他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兜底条款”。试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客观上能否成为“商标事宜”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种情形,此类情形是否正常?因此,新法第9条在内容上比照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回避规定未免有些盲目。 专家认为,在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至少包括:(一)审查员的配偶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近亲属;(四)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近亲属;(五)审查员在审查阶段参与了案件所涉被异议商标的审查决定;(六)审查员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查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该案件审理结论无效,应当重新审理。当事人要求审查员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 3.商标法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在于: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4.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时的异议期限 根据惯例和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如果商标异议期限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种计算方法,也适用于我国《商标法》对其他期限的规定。

什么是商标异议

4,商标异议怎么写

商标异议,可以以著名商标的名义为由,因为著名的保护范围比较普通商标又要广,既然是著名商标,一定有一定的知名度,你可以以这个为由,要是在同一地方出现方产品进入市场,就可以根据你的市场份额来作为有力证据指明是他的产品使用这个商标造成的影响,这样的有力证据可以多收集一些,写商标异议的时候,成功几率很大。
可以申请商标争议裁定啊
异议,是指不同的意见,这里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的不予注册的意见。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异议程序是指:商标局对其初步审定的商标,以商标公告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任何人对商标局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初步审定的商标,在该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反对意见,向商标局申请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初步审定商标。在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没有异议的,商标局核准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异议申请人可以就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也可以就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虽然所有通过了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才能获得核准注册,并且尽管异议的设置给他人提供了主张异议权利的机会,为阻止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带来了可能性,但是,并非所有初步审定的商标都会被他人异议。异议程序的设立主要与这些因素有关:一是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尚不能及于所有在先权利,如在先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在先商标使用权等,不能排队这些权利人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二是商标审查标准可能没有根据形势需要及时得到调整,使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标志也得到了初步审定,因此,非利害关系人有可能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也称异议裁定申请人,是指对2对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初步审定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异议人可以是与被异议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那么,异议人可以是该两人或该两人以上的人。他们可以是异议的共同申请人,也可以分别提出异议申请。所谓与被异议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是指与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生权利冲突的人,主要包括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先初步审定商标的持有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持有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著作权人、肖像权人等。所谓与被异议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一般是指与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发生权利冲突的人。这类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主要集中在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比如,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认为被异议的三维标志是一种能使用商品获得某种技术效果的图案,或者认为被异议商标有不良影响等等,不一而论。   相对应的是,被异议人是指被异议商标的持有人,是异议裁定的申请的相对人。与异议人相同的是,被异议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目前,异议人应当以书面而不是其他形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在其异议申请中须明确提出异议请求,陈述基本事实和异议理由,其中包括注明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编号、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的类别、《商标公告》期号和出版日期,并陈述被异议商标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事实、或陈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事实。异议人还应当附送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供商标局审理异议裁定申请之用。补充证据材料的,可以在申请异议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逾期提交的,商标局可以不予考虑。   异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1、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是指商标局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符合法宝的形式要件,决定接受该异议申请并准备予以审理的行为。商标局对异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异议是由异议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异议受理发生的前提条件。异议申请符合法宝形式要件的,商标局受理申请。   2、异议申请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审理异议申请之前,商标局须将《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异议人有异议权,被异议人有答辩权。为了方便被异议人主张其答辩权,被异议人有权了解异议人的异议内容。被异议人愿行使答辩权的,可以自其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答辩。不愿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未答辩。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对异议申请的裁定。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的答辩书后,不再将该答辩书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和答辩时,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当在提交异议申请和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   3、异议申请的审理及裁定。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和收到答辩后,需要了解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其理由、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审查确认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答辩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在此过程中,商标局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异议申请案。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申请。商标局的裁定应当适用法律准确,裁定结果应当公平、公正。根据不同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可能会裁定异议申请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或裁定异议申请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成立,还可能会裁定异议申请在一部分商品或服务成立,在其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不成立。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的规定是《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与依职权的部分驳回程序一样,商标局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也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不成立,能够准确地划分当事人的权利范围,并基于此,为当事人提供了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可能性。   对异议申请作出裁定的,商标局应以书面形式将裁定通知当事人,有代理人的,通知代理人。商标局的裁定需要载明异议人、被异议人名义、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理由,被异议人是否作了答辩,被异议人答辩的,注明答辩理由,商标局的裁定及其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裁定复审机关和复审申请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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