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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您好!首先,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可以行使撤销权;其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存在合同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之诉或请求;再次,注意诉讼时效: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最后, 当事人自重大误解(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2,重大误解的合同效力

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 合同的内容 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效力

3,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行为可撤销和变更吗

大河法律网讯】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1, 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 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 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 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另外,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行为可撤销和变更吗

4,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重大误解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2、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重大误解为由可否撤销合同

您好: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那么误解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呢?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6,因不知道法律的某条规定签订了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要求法院

继承的财产本是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不是共同共有财产,你无须申请撤销。
涉及到重大财产纠纷,最好电话咨询或面谈当地律师,这样好分析案件,网上不好判断。
1. 签订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2. 如果以不知道法律的某条规定为由,作为“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是不支持的,法律不了解或者不学习就不能影响其效力,否则社会上都是不懂法,法律就不执行了。所以,你想法是站不住脚的。
您好,很抱歉,当事人不能以不知法律规定而主张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约定
您好: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那么误解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呢?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撤销不可能,可以申请更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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