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标错价到底应不应该补差价

不可以! 合同都履行完毕了。明确的标价可以构成要约,所以合同是有效的。自己的过失叫标错标价的商家自己承担。 上海有这样的案例1999的某样商品被标成999结果买家蜂拥而至,最后商店为了维护商誉按照999出货了。

商品标错价到底应不应该补差价

2,商店误将项链价格标错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没看懂什么意思?

商店误将项链价格标错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3,商家标错价后能不能将不够的价格追讨回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商店与A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售货员将价牌标错,而导致了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商店有权要求A返还相机(同时退钱给A)或者不足差价。故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 商店不能请求B退货或补差价,因为商店和B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且B是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起诉B。至于这部分的损失,仍应由A来承担,因为A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以商店有权请求A返还不当得利。

商家标错价后能不能将不够的价格追讨回来

4,经济法律高手进来

第一个材料的两个问题: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材料中发起人有4人,人数已经满足,注册资本为6000万,注册资本也满足,所以是成立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而材料中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是2100万,发起人只认购了1800万,没有达到法定限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个材料的两个问题:  1、店主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依据是民法当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刘某因为商店标错价而买到的商品,中间的差价实际上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在民法中的解释为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2、法院应接受商店的起诉,法院的处理方式有很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可以调解,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就判决,这个案子应该支持商店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是简单的不当得利之债纠纷,没有什么复杂的法律关系在里面。
只要15分还要让我看那么多字。。
第一材料的问题1.根据我国公司法 你所述的人数与资本都符合!可以设立~~2.根据材料 你们这属于募集设立!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材料中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是2100万,发起人只认购了1800万,没有达到法定限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材料1.有。不当得利之债。。或者根据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条款 变更或者接触买卖合同都可以……2.法院经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受理。。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调解 也可以直接根据事实与证据来判决
1、一句话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有欠条,你叔叔只是目前没有能力还而已,不涉及诈骗。如果你叔叔有其他躲避债务行为可能就会涉及。对方应该诉讼解决,法院会支持对方的本金及利息要求,但超过银行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2、涉及诈骗的可以拘留,也必须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审理阶段。 3、他们如果支持高利贷行为肯定属于犯罪行为,但肯定不会承认,只是在办理一件诈骗案件。 4、高利贷肯定犯法,但他们要债手段都很残忍,这样还算好的,通过正当途径早日还钱给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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