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无效民事行为对不对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4-05-28 2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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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无效民事行为对不对
该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除斥期间内,可以说效力待定!
2,民法案例很急
根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本案中商店以1085元的价格将相机卖给刘某,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商店服务员误将1850元的照相机错标为1085元.是属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于以变更或撤销. 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商店与刘某的买卖行为应被撤销.刘某只需将多卖的200元返还给商店.张某系合法取得第三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商店所受的损失可由售货员承担。因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一)重大误解与合同的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二)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误解。(三)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四)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后果。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一)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4,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事由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 ,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 ,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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