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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重大误解的法律要件有哪些哪些情形属于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法律要件有哪些哪些情形属于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

【答案】:C【答案解析】: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错误,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选项B错误,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选项C正确,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选项D错误,“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故本题答案选C。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

3,民法上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有个是发生重大误解而撤销这个重大误解

应该是指当事人因某种错误认识,致使自己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

民法上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有个是发生重大误解而撤销这个重大误解

4,重大误解行为有哪些情形

“重大误解”有哪些情况?在《民通意见》第71条中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情况一:对行为性质发生误解。案例:张某入住某旅馆,误以为旅馆提供的茶叶是免费的而使用。误将卖品当做赠品。情况二: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乙女产下丙。丙长大后,甲男赠送一套房屋给丙且将房屋登记在丙名下。后查明,丙并非甲乙所生,而是乙女与前任男友所生。则,甲男可以撤销对丙的赠与合同。甲男是基于“丙是其亲生”这一认识而赠与的,可以认定为对对方当事人发生了误解,因此,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情况三:对标的物发生误解。案例:某珠宝店销售手工制作的仿金戒指,颜色如真金。张蓉挑中该款仿金戒指并购买。售货员误将真金戒指当做仿金戒指交付给张蓉。误将真品当做仿制品,属于对标的物发生误解。情况四:对价格发生误解。案例:超市新购进一批家电。在标注价格时,误将价值5000的洗衣机标注为3000而卖给赵四。情况五:对品种发生误解。案例:某饭店去酒厂买酒,指定购买五粮液。酒厂在挑选散装酒时,误将茅台当做五粮液卖给了饭店。需要注意的是,动机错误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如:某药店认为2月后口罩价格会上涨,就在口罩生产厂订购了2000个口罩囤积起来以备销售。结果口罩价格2月后并未上涨,则该药店不能撤销与口罩生产厂的合同。

5,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求有哪些

您好,我国《民法总则》对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求如下: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6,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重大误解: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事由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 ,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 ,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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