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购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有句话叫做不作死老老实实做人就没事
网购也是有法律保护的啊

网购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不同类型电商即B2BB2CC2C的权利义务以及市场准入制度

b2b是企业对企业性质,对企业资质要求严格,对企业负责b2c是企业对个人性质,分2种,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分别对个人 企业和个人负责c2c是个人对个人性质,平台对自身负责,起监督市场作用
b2b是商家对商家的销售:如阿里巴巴b2c是商家对个人的销售:如天猫c2c是个人对个人的销售:如淘宝

不同类型电商即B2BB2CC2C的权利义务以及市场准入制度

3,网络商品经营者义务有哪些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的义务有10种: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义务有哪些

4,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论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第二编 实体篇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 第三节 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五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 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节 域名权 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专利 第七章 电子商务市场规制 第八章 电子商务热点法律问题 第三编 程序篇 第九章 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 第十章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书目

5,电子商务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随着信息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运营模式在我国日益普及。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经济的脚步,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一个新概念。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狭义的概念是指在开放的国际互联网及其它网络的环境下,通过服务器的运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以其开放性,交易的便捷以及网上实时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其便利的购物方式。但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也使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它也成为一些人交易违法产品的平台。例如近日,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的辖区内就查处了一起通过网络购物方式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的案件,涉案经营户从进货到销售全部通过网络和快递公司完成,交易过程非常隐蔽,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1、完善硬件设备,构建网络环境。目前,有的地方电脑虽已普及达到办公自动化,但有多数工商所和基层科室都无法浏览INTERNET网,无法涉足网上监管;   2、电子商务登记、查询、统计分析等软件建设本地化。目前各地都有比较成熟的登记受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查询、违法广告监播等系统,如何引进、怎样本地化、后期如何维护都是亟待解决;   3、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   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发布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一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工商局可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二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监管离不开电子网络手段。各局均由信息部门的“红盾信息网”进行登记备案。其监督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做法,即电子商务“受害者”通过点击“红盾信息网”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才介入管理。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登记、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现等环节,离不开信息部门。但是,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依靠相关处室。   就我局机构改革情况并结合信息中心应该得到加强这一思路来考虑,我们认为:信息中心应承担我市电子商务登记工作,具体监管由直属分局承担。信息中心与直属分局之间应该有良好的配合,为搞好配合并留住技术人才,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监管。
您好,1)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4、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但有人则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范畴。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详情请点击我的百度用户名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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