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问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行业都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5-01-13 22:58:27
1,请问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行业都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一个《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2,电子商务法律条文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如下电子商务类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3,我国哪些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有规定有出电子商务法吗
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都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其中侵权责任法和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实施,貌似),有直接关于电商的阐述。其他的,就都是基础性及原则性的规定了。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并非名副其实,他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简述电子商务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交易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贸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件。因而,在电于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明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电子商务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这完全体现了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强迫、引诱等手段进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活动都是无效的。
2.证据平等原则
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大相径庭,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己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相应的电于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各国法律中都逐渐加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运用各种法律和技术上的手段使电子证据取得与传统书面证据同样的法律地位。
3.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中立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电子商务活动新的特点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所以电子商务法必须为电子商务建立适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必须协调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贸易如何操作以及所使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安全性原则
电子商务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对法律上的安全规范。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文效力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到根据电子商务活动而建立起的操作性规范,都贯穿于安全原则和理念。交易自治原则
2.证据平等原则
3.中立原则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5.安全性原则
5,请举例我国关于网络购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解释说明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网络购物方面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但网上购物其实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你可以比照合同法。1. 安全权,毋庸置疑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消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网络购物所派生出的许多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正在很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是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但是格式条款的滥用,不仅对契约自由原则发出了巨大挑战,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利益的失衡。简而言之,卖方可以凭借其经济优势,单方面地在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中添加进很多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条件,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消费者在“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极端条款压迫下,失去了原本本应享有的就合同相关内容与卖方讨价还价、抑或是进行协商的自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交易过程中,一些卖方虽然没有很多具体的格式条款,但是其提供的用户服务条款却与格式条款相似。在购物者注册为站点用户的程序中,这类条款通常会出现,并且消费者想要注册成功,必须选择“接受”。这些服务条款里一般都包括加重购物者责任或者是免除销售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4.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的具体规定,不是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之一,而属于经营者的义务。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能够得到较好的操作。5.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网上交易。此外,针对网络经营者不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甚至作出虚假宣传,欺诈诱骗消费者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这种问题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例如在双十一当天,各大网购网站均推行半价让利出售活动,但这些商品在平时都是原价出售的,而商家在当天的利润又远远高于平时的原价出售利润,这说明商家的这些行为都是薄利多销的一种手段而已。而我们消费者,在某些特殊的时间段购买到不同价格的商品就是可以理解的。关于网购的法律法规,现在好像还没有吧!!最多也就参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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