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相关问题

私法吧,对民法权利的保护

民法相关问题

2,民法相关问题

严格来说过丁出具的字据上说:“愿意代还三万元”,是不是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但是根据习惯和概然推定,这种情况应属于担保中的保证担保,从丁向乙出具的字条可以认定,此保证为一般保证,丁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丁明确表示“代甲偿还三万元”此为担保范围的约定,超出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是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只是针对三万。
属于担保中的保证,通常认为是一般保证,不负连带责任。提供担保的人,只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且被起诉,而且强制执行无果时才负责偿还债务。
属连带保证。因约定不明确,故承担无限责任。
这个属于保证。而且是保证中的一般保证,不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相关问题

3,最新民法总则143条有哪些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143条撇开形式要件,直接规定了有效的要件,在法技术上是不妥当的。更严重的是143条与153条第1款发生了矛盾,该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也许有人会做这样的解释:153条第1款是143条的例外,或者是效力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这是解释不通的,因为143条规定的是“有效”要件,143条规定的是“无效”事由,两者是一正一反的。还应当指出两点:(1)153条第1款前半句与后半句是矛盾的。(2)“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是啥意思,大家都心知肚明,但宛如文字游戏。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你行为违法了就不行,但不导致不行的就行”。尽管德国学者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所论述,但还有个水土服不服的问题呢。

最新民法总则143条有哪些相关规定

4,寄快递丢失了怎么办

1、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未保价快件,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用)的5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快件发生丢失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保价最高限额为每票人民币壹万元整; 3、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4、自然灾害、空难、战争、交通事故、政府行为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及损毁,快递公司不负其责。 快递丢失赔偿标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民法典》相关规定赔偿。 《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民法典》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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