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法律的内容简介

《电子商务法律》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
?本书针对电子商务中的法律、法规知识做了详细的介绍,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全书共分为九章,详细阐述了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特别对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有针对性地列举了大量电子商务案例,结合观点论述,有理有据。本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理论难度适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与电子商务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本书可作为高职和大专院校电子商务、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各类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短期培训班的培训教材,还可作为从事电子商务工作或有志于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创业的读者的自学参考。

电子商务法律的内容简介

2,我国有哪些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请注意是跨境的急求

2013《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2014《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十三五跨境电商行业研究与产业战略规划分析报告》2015《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
与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尚未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十分迫切。一方面,在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以确定性的安排弥补技术和信用的不足,又要给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避免过度监管。另外,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不仅需要新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也要合理解释原有法律和制定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配套法律规范。
2013《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2014《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十三五跨境电商行业研究与产业战略规划分析报告》2015《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国有哪些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请注意是跨境的急求

3,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回答得越简短越好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部门规章有很多,基本都是商务部发布的,你可以去商务部的网站去查询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电子商务类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楼上的哥们,人家问法规,你写教材干毛毛啊。散见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例如:《合同法》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我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除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商业行为仍在普通商业行为所受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回答得越简短越好

4,电子商务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ce approach)的立法技术。此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可以启到以下作用:提供的文件可以识读;文件可以复制使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以书面文件的基本作用为依据,联合国贸法会在《示范法》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 “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新加坡《交易法令》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那太多了,先是在中国不是实名制上网,网络的发展速度太快,法制跟不上,技术上也老是不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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