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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程序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区别

你好,商标撤销程序必须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向国家局提出的。商标宣告无效是国家局才可以对外宣布的。商标异议是你可以对别人的商标提出异议,别人也可以对你的商标提出异议。
你好商标异议程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关于商标的撤销程序呢,一般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三年之内如果没有使用,其它的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撤销三年不使用,关于商标的无效宣告一般也是利害关系人来提出。

商标异议程序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区别

2,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异同

简单说几点吧: 1、异议是针对申请中商标的,争议是对已注册商标的。 2、一般来说,异议程序中异议申请人的成功率要高一些,且处于一个稍稍有利的地位。至少在异议这个阶段对方的商标没有专用权。 3、异议程序现在快了一些,2年左右吧。争议程序可能仍需要5-6年的时间。
商标的异议就是你的商标在商标局通过审查,正在公告期,此时有人提出了不同意你的商标注册通过的理由。商标的争议就是你已经有注册商标了,发现有有一个商标和你的商标很相近有可能损害到你的利益,而且那个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正在公告期,这时你就可以提出不同意这个商标审理通过的理由。异议和争议就是不同意正在公告期内的商标通过的不同方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异同

3,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什么不同吗

商标异议是在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此时商标还未成功注册,公告期内没有被异议的话,成功注册)由任何第三人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争议是在商标成功注册之后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参考:商标法第30、41条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异议是人家在注册过程中你不同意,而争议,就是人家注册成功了,你不同意。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什么不同吗

4,商标的无效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原因1:连续三年不使用有人问:为什么之前注册了一个商标,现在用得很好,为什么别人还可以撤掉?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是收到了商标局发的一份通知函,里面的第一句就是,有人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你,我们简称“撤三”,这句话意思是说,别人是有法可依的,简单来说,就是汉字也好,英文字母也好,组合来组合去也就这么多,商标审查又是相同或近似不能注册的原则。总之,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几千几万个商标,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标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让稀缺资源有效地使用起来,所以才有了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撤三”成功后,商标所有者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想要申诉的话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2:恶意抢注商标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原因3: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如果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原因4: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很多企业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角度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因5:商标到期未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也是有保质期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是10年,过期之后就商标将被撤销!这就涉及到商标十年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一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撤三申请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了在先权利或利益的,或任何人认为其违反了禁注条款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均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驰名商标不受五年的限制。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一、注册商标的注销1、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2、自己不想要了,主动提出注销。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强制取消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一般表现为其它主体想要注册这个商标或者与注册该商标近似的商标,你的商标在前面碍事了,所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你的,再申请他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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