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商法对商家提出的新要求有哪些

新电商法目的 |制定电子商务法,要有一个目的,从高层来讲,它是要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推进商业技术研发。这两个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推进商业技术和模式的研发,包括支付宝就是创新,这些东西都是需要一定的市场沉淀的。这都是法律的目的,推进、增进、鼓励、增进诚信体系建设(包括评价建设、恶意退货等,这都可以变成诚信体系的指标)。当然还有一个就是消费升级,这么多年来阿里一直在做,比如质量提升一点、服务更好一点。法律对地方职能部门有一个规范,不能线上线下不同地对待,要一视同仁,它们都是商业。法律把电商提升了一个地位,原来电子商务不被正视,现在从法律层面给它一定的地位,线上线下应该一样地去处理,不能经常没事干对电商进行检查、制约,这样的电商都是会出问题的。

电商法对商家提出的新要求有哪些

2,郭涛电子商务法对微商有什么重大影响

现阶段,微商处在灰色地带,正规大企业和小皮包公司很多都采用微商形式,其实和以前的直销、甚至当年的传销都有类似原理。其实不是哪个商业模式好不好,而是做这个项目的人不要用违法的方式做。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会对各种电子商务行为加以规范,保证消费者权益。非法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微商要被淘汰,合法的商业模式要被保护。
影响主要是来自于限制,国家干预了自然有很多行为方式会受到遏制。原本一些行得通的办法也许会行不通了,游戏规则的改变肯定会淘汰那些适应不了的商家,但是能找出新路子的商家必然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有了规矩,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得到更安全有效的保护。虽然短时间内可能会对商家有一定的冲击,但注重培养顾客信任的商家必然会越做越好,想出奇制胜,用歪招的商家必然难以生存。

郭涛电子商务法对微商有什么重大影响

3,找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朋友

原本为商业上的用语 在支票后面签名或盖章 表示连带保证的意思 当开票人无法兑现时 背书的人 公司要负担清偿责任 在现今演变为替某个人或事件作担保比方说我们公司要把账转到财政局的账上,这时候我们公司就要填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填好后要先拿到财政局去盖背书,背书一般盖财政局的公章和局长名字的章子。这就是背书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二:电子商务的类型 b2b、b2c、 c2c、b2m四类电子商务模式。 b2b 指的是business to business. as in businesses doing business with other businesses,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通俗的说法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她(他)们使用了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有时写作b to b,但为了简便干脆用其谐音b2b(2即to)。 b2b的典型是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 ,慧聪网等。 b2c即business to customer 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别对于工作忙碌的上班族,这种模式可以为其节省宝贵的时间。 c2c即consumer to consumer。 c2c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c2c的典型是淘宝网等。 b2m 指的是business to manager b2m是相对于b2b、b2c、c2c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是一种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这种电子商务相对于以上三种有着本质的不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目标客户群的性质不同,前三者的目标客户群都是作为一种消费者的身份出现,而b2m所针对的客户群是该企业或者该产品的销售者或者为其工作者,而不是最终消费者。 从系统的角度讲,电子商务网站可以看作一个开放的信息管理系统。作为网站,这个系统要想得到全面、彻底实施,粗略分一下的话,大概需要四个层次: 第一层,电子商务建立在网络硬件层的基础上。在这一层次,需要了解一般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功能,知道有关企业网络产品的性能,如思科;懂得路由协议,tcp/ip协议等,熟悉局域网知识,具备网络设计、安装、维护和管理的能力。这一层次,思科的ccna、ccnp、ccie认证在业内具有权威性。一般来讲,电子商务课程体系不涉猎这一层次的多少东西。 第二层,电子商务实施的软件平台。在这一层次,涉及服务器端操作系统、数据库、安全、电子商务系统的选择、安装、调试和维护。比如在微软的windows操作平台上,服务器操作系统目前有server2003;数据库有sqlserver;电子商务应用有commerce server、content management server;安全保证有isa server 等等。在这一层次,微软的诸多认证如mcse、mcad、mcsd、mcsa、mcdba等无疑对知识的掌握大有帮助。但也不是电子商务专业学习的重点。 第三层,电子商务应用层。在这一层次,涉及商业逻辑、网站产品的设计、开发,比如界面设计,可能就需要涉及html、css、xml、脚本语言方面的知识,以及dreamweaver,photoshop等网页设计和图像处理方面的技能;或网络应用程序的开发。在这一层,在某些大学,部分对技术有兴趣的同学,有可能达到。 第四层,电子商务运营、管理层,在这一层次,涉及各类商务支持人员,如客户服务、市场、贸易、物流和销售等诸多方面。应该是电子商务学习的重点!

找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朋友

4,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一、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二、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三、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为(1)中国有近3亿网民,(2)网上零售已达到100亿

5,五种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条款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电子商务宏观环境和市场竞争方面:《合同法》、《标准化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试点的通知》等。电子商务的金融、税务方面:《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等。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维护网络安全方面:《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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