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价格标错的案件分析,商店误将项链价格标错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4-08-21 07: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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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误将项链价格标错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1、不能。这个不属于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因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商场自己标错价,不是因为对合同事项缺乏显著认识给自己造成损失,作为出卖人自己具有重大过失,所以不是重大误解可撤销。 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商场不能要求大军退回相机或者补偿价差。2、大军是相机的所有权人,转卖相机的行为有效。小林取得相机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把相机弄丢了,不能要求其补偿。二、1、我国《合同法》把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遭受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只是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关于意外事件能否成为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值得探讨。在合同责任中,意外事故作为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合同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为主要责任形式,在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务人依法仍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意外事故绝对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可以作为承担某种责任形式的免责事由。如因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允许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责任,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本题中,因意外事故致使10台电脑损失,电脑公司不能以意外事故为由少交付10台电脑,否则仍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这个是风险负担的问题。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未完成交付,所以风险并没有转移,10台电脑的损失由电脑公司承担。希望对你有帮助。
3,急急急关于合同标的的案例讨论题 速解
1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本案牵涉到合同的解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所以,本案应当按照商业习惯来解释合同标的。也就是说,新鲜蔬菜应该是指大白菜、萝卜之类。3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4,案例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71t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没有直接包括标的物的“价格”内容;2、“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可以包括标的物的“价格”内容;3、“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较少损失不能视在重大误解;(一)较大可理解分为;较小、较大、重大、巨大损失四种; (二) 没有明确规定,可推定标的的25%较小、50%较大、75%重大、100%巨大。4、“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三、《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4、变更或撤销要具有法律规定,否则,无法保证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四、本案中内部定价定价3108元的产品,错写标签为2108元出售他人;1、出售人有过错无疑,应承担责任;2、合同有效,属于要约、承诺完成终了的合同;3、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直接规定对“价格”的误解,但可视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要约合同;4、每件商品3108元,单件损失1000元,损失标的额不到30%,不视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规定;5、购买人善意购买,没有大批购买的行为。综上所述,出售人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合同,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为叶赫那拉闻多以学者从法律专业角度,所做解释,仅供参考。
5,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可以,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撤销了不可撤销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应对李某因时间紧迫而低于市场价格卖出的物品的差价进行赔偿。
6,合同订立案例分析
试析一下,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1、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的发函行为,是一般的试推销行为。因为合同的基本特点是,就双方关心的问题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在厂家向商家推介产品的时候,厂家的价格意向是每台3700元(且数量在500台以下),是一种询价的试探性推销行为,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2、宝利商场向空调机厂的回函,表明了购买意向是400台,且价格是每台3500元,虽然后来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了一致,但在是厂家送货上门还是商家自己提货上,没有达成协议,到此一时段,双方还是没有完全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关键就在第3点,这就是,厂家的承诺是有时间限制的承诺,还是无限制时间的承诺?本人倾向后者,那就是虽然厂家答应让你按协商的价格自己前来提货,但绝不是无限制时间的,这是一个常理,无须解释,问题的关键是,究竟商家在什么时间段提货为合理时间?本人理解为,厂家应当给商家留出充裕的准备时间(正常的筹款、安排人员出差、组织车辆等等时间再外加1至2天备用时间再加路上时间),如果商家超出了正常的时间,就应当在去厂家之前,先联系一下厂家,因为商家并没有承诺在什么时间去厂家提货,所以厂家不可能把商品老是放在库里不卖,去等一个并不确定的买家;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该合同不成立,如果厂家基于与商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话,不妨让一步,以能接受的价格和条件尽量满足商家的要求,达到双赢。如果商家不依不饶,估计打起官司来,也是两败俱伤,很划不来的。仅供参考。据我所知 1,4月3日,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的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2.4月4日,宝利商场给空调机厂的回电行为才是邀约行为。选d吧,D肯定是对的,第三人对发包方的发发包善意取得。B项是村委会违约,但李老伯不能行使转包权,因此权利被村委会侵犯,因此李老伯只能以此为由要求村委会承担土地承包权丧失的损失。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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